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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事故責任約談制度,是一種企業(yè)內部管理機制,旨在預防和處理工作場所的意外事件。它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事前預警約談,針對潛在風險進行警示;(2)事后分析約談,對已發(fā)生的事故進行深度調查;(3)定期評估約談,對安全狀況進行周期性檢查;(4)整改跟進約談,確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實。
內容是什么
事故責任約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確定事故責任方,分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損失,制定預防措施,以及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過程中,管理層會詳細詢問事故細節(jié),員工需如實回答,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此外,約談還會涉及對現有安全規(guī)程的審查,以查找可能的疏漏,并據此完善安全管理體系。
重點
這一制度的重點在于提高事故防范意識,強化責任追究。通過透明的溝通和公正的評價,促使各部門和個人重視安全生產,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它也是對企業(yè)管理水平的一種檢驗,要求管理者具備敏銳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有效的危機應對策略。
存在的問題
盡管事故責任約談制度有其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個別情況下,約談可能流于形式,缺乏實質性的改進措施;另外,對于責任人的處罰可能過于嚴厲或不足,導致公平性問題;還有的企業(yè)可能因懼怕負面影響而隱瞞事故,影響了事故的真實報告。因此,完善約談制度,加強監(jiān)督機制,確保其真正落地,成為提升企業(yè)安全管理效能的關鍵。
事故責任約談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責任約談制度
根據省政府、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為加強我廠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監(jiān)督管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特制訂我廠事故責任約談制度。
一、約談問責范圍:
1、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和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惡性事故的;
2、不按時整改或制造重大事故隱患的;
3、對事故隱患控制不力,同期事故上升較大的,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
4、不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我廠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導致產生不良后果的,或經廠安全檢查指出人不整改的;
5、對我廠影響較大的事件等其他情形。
二、約談目的:
1、詳細了解約談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情況;
2、研究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并初步分析事故責任;
3、督促事故部門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結合事故曝露出的問題或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監(jiān)管要求;
4、按規(guī)定對事故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和處理。
三、參加約談人員:
在生產過程中發(fā)生一、二級非傷亡事故、重大隱患等,三日內由廠安監(jiān)科下發(fā)約談通知書,廠分管領導、總工程師、業(yè)務主管部門、紀委、勞人科、安監(jiān)科領導組成約談小組;發(fā)生人身重傷事故,由由廠分管安全領導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約談小組,約請事故發(fā)生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主管業(yè)務科室參加約談。約談時間、地點見約談通知書。
四、約談主要內容:
1、聽取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和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管部門職責履行相關情況;
2、事故發(fā)生后,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采取的應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匯報;
3、事故部門應提供的有關事故初步調查分析與處理意見的報告;
4、幫助研究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的責任,確定整改方案,對事故部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出相關要求;
5、督導事故部門切實履行監(jiān)管責任,提出強化監(jiān)管和嚴格按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處理的具體要求;
6、記錄人員應做好約談書面記錄(見附表),有相關人員簽字;
7、事故部門嚴格按防范措施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整改報告上報廠安監(jiān)科;
8、約談問責通知書作為對事故部門及主要負責人不良行為的依據,將直接影響到部門及個人的評優(yōu)、評先和晉級。
附件:??? (1)約談通知書
(2)約談記錄
第2篇 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進一步增強職工及管理者的責任感,加大對各類事故的責任追究力度,避免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了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類別
1、安全事故;2、生產事故;3、設備事故;
二、事故性質:
1、安全事故:輕傷(一類) 重傷(二類) 工亡(三類)
2、生產事故:一般(一類) 重大(二類) 特大(三類)
3、設備事故:一般(一類) 重大(二類) 特大(三類)
三、事故追究責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產或清理中:追究鉗工正副班長、車間安全員、工藝員責任。
⑵、在修檢過程中:主要追究鉗工班長、車間安全員、機電員責任。
2、生產事故:主要追究班長、副段長、段長及工藝技術員責任。
3、設備事故:主要追究班長、副段長、段長及機電技術員責任。
四、考核辦法
一類事故:鉗工正副班長(操作班班長、副段長)通報批評,扣罰半月獎金,車間安全員(工段長)及相關技術員扣罰當月獎金30%。
二類事故:鉗工正副班長(操作班班長、副段長)警告處分,扣罰當月獎金,車間安全員(或工段長)及相關技術人員半月獎金。
三類事故:當班班長、工段安全員免職,車間安全員(工段長)記過處分,扣罰兩月獎金,相關技術人員警告處分,扣罰當月獎金。
第3篇 s礦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和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山西呂梁離石炭窯坪煤業(yè)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yè)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煤礦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1、各分管負責人每旬對分管范圍內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綜合制定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排查出的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五定”的原則進行問題下發(fā),分管礦領導負責分管本專業(yè)排查問題的驗收及銷號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檢科進行備案。
2、各科隊負責人必須按照本單位職責分工對所有員工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3、各科、隊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負責制訂完善單位業(yè)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閉環(huán)模式及時有效地處理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4、在每旬各分管負責人組織的檢查中,各科隊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由當天按照“五落實”、“閉合管理”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遲一天,對安監(jiān)科負責人罰款100元;職能科隊未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的,對該科隊負責人每條隱患罰款100元。
5、集團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來礦進行檢查出的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檢科報主體企業(y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主體企業(yè)書面報告給發(fā)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銷號。
6、專業(yè)系統(tǒng)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力,致使重大隱患不斷出現,追究分管礦長及相應領導的責任。
7、對隱患排查、整改、監(jiān)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安監(jiān)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9、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tǒng)、系統(tǒng)抓”的要求和“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跟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10、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fā)動職工發(fā)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fā)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1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發(fā)現走過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檢科備案的行為,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并進行全礦通報。
第4篇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安全事故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如下:
___:法人代表(第一責任人)
___:園 長(直接責任人)
___:財務后勤
___:教學主任、聘用教師代表
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原則
1、按責論罰;
2、以警示、教育為主;
3、主管部門負責人員管理責任,連帶追究;
4、追究時限不超過一學年;
5、追究程序透明、公正、不挾私報復;
6、容許被追究人辯解。
三、責任追究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責任評議小組成員從多角度了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受損程度;
2、評議小組根據了解的情況討論分析事故責任的劃分,并得出初步的追究方案;
3、將評議情況面告責任人,聽取責任人的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復議追究方案;
4、根據事故的輕重依程序作出公開批評、扣獎金、留校察看(考核基本稱職)、
解聘(考核不稱職)等處理,嚴重的報由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5、一般事故一周內處理,重大事故二周內處理,特大事故一月內處理;
6、追究結果實行存檔、公示、上報制度。
四、本責任追究制度在教職工會議上通過后實行。
第5篇 安全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和《山東省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追究規(guī)定》精神,強化礦各級領導及業(yè)務部門崗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確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礦級領導和專業(yè)科室負責人對第二條規(guī)定中安全隱患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本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1、因責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責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對礦井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項目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5、被集團公司檢查停止作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
6、被上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和其它部門檢查停止作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
7、發(fā)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檢查發(fā)現的;
8、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推諉、拖延的;
9、停止作業(yè)后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10、發(fā)生傷亡事故承擔搶救的醫(yī)院不及時匯報的;
11、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的。
第三條:行政處分按照行政責任的大小分為七個等級。
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留用察看;7、開除。
第四條:行政責任追究執(zhí)行程序
1、礦成立行政責任追究處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分管副礦長、安監(jiān)處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安監(jiān)處及各業(yè)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項目后,由安監(jiān)處負責立即組織各業(yè)務科室、人力資源中心、紀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對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的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3、通過調查分析,按照本《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其它有關文件規(guī)定,找出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重要責任者,提出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后,下發(fā)處理意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
第六條:發(fā)生責任重傷及以上事故,對有關責任者按照《二00七年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辦法》(潘煤字[2007]3號)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同時進行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的,必須分析原因找出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分別對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監(jiān)處主任工程師和專業(yè)科室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級別實行項目整改落實負責制,屬a級隱患的由集團公司分管處室的處長、主任工程師負責落實;b級隱患由各單位分管礦長負責落實;c級隱患由各區(qū)隊及業(yè)務部門負責落實。到期不按時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負責范圍分別追究上述人員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停止作業(yè)的,分別對分管礦長、安監(jiān)處長、專業(yè)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對礦區(qū)和礦井重點工程,大型設備安裝工程實行安全質量項目負責制。凡礦區(qū)的大型工程、礦井的重點采掘工程、機電運輸設備安裝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設計服務期間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危機安全,都要層層追究有關人員的設計、審查以及監(jiān)管責任,按照集團公司的標準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第十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fā)生重傷人身事故的區(qū)隊、區(qū)隊長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fā)生重傷以上1人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礦長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第十一條:制定年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經礦長簽署后,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當本規(guī)定與上級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礦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以上考核由安監(jiān)處負責建立臺帳。
第6篇 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一、發(fā)生直接或間接責任輕傷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管理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二、追究范圍:
⑴對安全工作不重視,因管理混亂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員工因缺乏安全技術知識發(fā)生誤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時解決安全防護問題或整改事故隱患,造成事故者;
⑷因設備缺陷或防護措施不全,在危險部位作業(yè)采取保護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產性建設項目未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發(fā)生時,未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者;
⑺事故發(fā)生后,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致使同類事故一年內再次發(fā)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經費、材料或擅自決定拆除安全防護設備、裝置、設施而留下隱患造成事故者;
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或加班加點,致使作業(yè)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根據事故性質,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和管理責任者、領導責任者批評教育、警告、記過、承擔全部或部份損失、罰款、訴職、降職、降薪、撤職直至從公司除名,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輕傷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由公司董事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出決定。
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由上級安監(jiān)主管部門等作出決定。
第7篇 某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認真貫砌上級部門的各項要求,落實安全責任,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追究到位,嚴明紀律,使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校的各類安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chuàng)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第二責任人;安全衛(wèi)生專干是常務負責人。對全校和各自分管區(qū)域的安全承擔領導和督查責任。中層領導和班主任是本部門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操作人員為具體負責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因瀆職、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發(fā)生,學校取消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yōu)、評模和晉升職稱資格,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扣減期末獎金。
三、學生上放學途中、下課期間和休息時的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責任人為班主任,其余相關人員為德育主任、行政值周、值周教師。
四、學生上課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為任課教師,如空堂發(fā)生安全事故由任課教師承擔全部責任,教學管理者承擔相關責任。
五、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負責人承擔次要責任。
六、如發(fā)生不可抗拒的安全事故,或當事人已采取合理、可行之手段仍無法避免事故的,不追究責任。
七、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妥善處理,校長辦公會根據事故大小,劃分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八、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海天中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2
高級中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二)
為了加大教育執(zhí)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衛(wèi)生工作,法規(guī)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zhí)行或拖延執(zhí)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tài)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guī)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范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guī)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tài)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準,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水電工、微機員、電教員不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水電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賣部不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購進、出售腐爛變質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實驗員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購、加工、操作、環(huán)境衛(wèi)生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有違反規(guī)定的, 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將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9篇 公交集團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倒查范圍:1.發(fā)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2.發(fā)生較大火災、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3.半年內發(fā)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fā)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4.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責任倒查內容:1.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2.是否按規(guī)定設置了安全生產監(jiān)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jiān)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并保持完好狀態(tài);3.每季度是否按規(guī)定至少召開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4.每年是否按規(guī)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5.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jiān)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整改;6.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7.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jiān)督管理;8.是否按規(guī)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9.是否按規(guī)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10.發(fā)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11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文件、臺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12.與發(fā)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責任倒查的程序:1.公司安全科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領導同意后,下發(fā)責任倒查通知;2.根據事故不同程度,報請并協(xié)同各級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責任倒查;3.安全科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4.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各級行業(yè)主管部門處理;5.收到主管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安全科下發(fā)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應急救援制度
為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做出應急預警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中可能和已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件的預防和處理。二、應急管理原則:1.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2.以人為本,安全第一3.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4科學實用5.分級響應。三、應急管理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領導工作。四、運行機制:1.預警,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完善預警機制,建立預警系統(tǒng),開展危險源辨識、環(huán)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fā)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每個應急人員必須在崗位能熟練使用兩個以上預警電話或其他報警方式;預警級別一般劃分為三級:公司級(重大--可能產生特別嚴重后果)、站點級(較大--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和班組級(一般--可能產生較重后果);2.應急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事發(fā)源的第一目擊者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最遲不得超過5分鐘,同時報告專職人員和專業(yè)部門;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tài)的蔓延;3.應急響應,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統(tǒng)一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應急結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由應急領導小組發(fā)布應急工作結束信息;5.恢復與重建,要積極穩(wěn)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fā)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償;6.調查與評估,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7.信息的報告與發(fā)布,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發(fā)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及時按規(guī)定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xù)報告工作。五、應急保障:1.人力資源,公司綜合科、財務科、安全生產科是應急救援的專職隊伍和骨干力量。2.職責,安全生產科負責日常應急救援隊伍的業(yè)務培訓和應急演練,財務科負責保證所需資金,確保應急所需物資的供應和物資儲備的監(jiān)督管理。綜合科負責聯系就近醫(yī)院,確保醫(yī)院能在發(fā)生事故后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y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yī)療衛(wèi)生應急工作。后勤科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yōu)先安排、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同時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安全。六、監(jiān)督管理:1.預案演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好演練過程的記錄;2.培訓教育,安全生產科負責協(xié)調組織應急法律法規(guī)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yè)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yè)技能;3.責任與獎懲,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和瞞報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0篇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嚴格執(zhí)行《學校安全制度》、《教師護送學生制度》,保證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職責
1、組長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會議,部署處置工作,安排、檢查落實學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組長負責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處理突發(fā)安全事故,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3、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學校各班級、各特種教室突發(fā)安全事故的處理、監(jiān)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把安全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應急措施
1、每天保證教師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學時待全部學生離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門口學生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帶班領導負責處理,一名值班人員把學生送往醫(yī)院,另一名值班人員通知其家長,并及時報警。
2、班主任教師負責組織學生站隊放學,分成東、西、北三路縱隊,做到校大門外100米內不解散。
3、各班選出一名安全監(jiān)督員,每日在教室、校門口檢查,制止不安全行為。
4、學生有病有事須請假,無故不到者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班主任。若查實學生離家出走或被壞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長,校長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5、學生碰傷、撞傷后,任課教師必須立即送醫(yī)院治療,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上報學校,按《學生傷害處理辦法》條例迅速處理。
6、學生上操及集會安全由體育組負責,下操及散會時學生回班由體育教師負責依規(guī)定順序排隊回班。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和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由學校負責,若發(fā)生意外傷亡事件,由學校專人處理,并及時上報。
7、室內用電及電器安全由學校組織人員每周檢查一次,教學設施“誰主管,誰負責”,每月檢查一次。若因用電等原因引起火災,學校立即通知電工切斷電源,撥打119報警,組織人員開啟滅火器和消防拴進行撲救。班主任教師迅速進班組織學生按規(guī)定疏散。
8、實行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宣傳教育,確保安全
1、認真落實“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提高防范和救護措施能力。
2、利用國旗下講話、主題班隊會、黑板報、健康教育課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定期舉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報告會。
4、少先隊經常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讓學生學會生存,掌握自救本領。
5、安全教育滲透到各科教學之中,時時講,事事講。
總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體教職工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將直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按學校規(guī)定嚴肅處理。
黃河營完小
第11篇 安全事故責任和追究制度
第一條依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辦法》,按照鐵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專公司的要求,為規(guī)范對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哈大鐵路客運專線tj-1標建立安全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按照事故等級、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30號),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執(zhí)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鐵建設[2003]48號)。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作業(yè)隊隊長:孫志華、
作業(yè)隊書記:趙光
作業(yè)隊副隊長:魏興宇、李健威、寧寶森
作業(yè)隊安質負責人:張濤
第四條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第五條作業(yè)隊發(fā)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一般c類以上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xù)發(fā)生因工傷亡、工程質量事故的作業(yè)隊隊長、副隊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到項目部匯報。
第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原則上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報股份公司確定后執(zhí)行。
第七條發(fā)生輕傷、重傷3人(不含)以下生產安全事故、一般d類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作業(yè)隊隊長、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c類及以上一般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大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發(fā)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鐵路交通事故、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對作業(yè)隊隊長、作業(yè)隊副隊長、安質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兩起)以上同類或同類以上安全質量事故,在上述規(guī)定的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單位發(fā)生安全質量事故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不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有謊報、漏報、遲報、瞞報情節(jié)的,在原規(guī)定處分基礎上提升一檔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處分類別、期限及處罰規(guī)定
1.警告處分
處分時限1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記過處分
處分時限2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3.記大過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4.降薪處分
(1)降薪一級,處分時限為4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降薪兩級,處分時限為受處分的第3個月恢復一級,受處分的第4個月恢復另一級。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5.降職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正科級降為副科級,享受副科級待遇;副科級降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6.撤職處分
撤職以后取消原職務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得擔任相當于原職或高于原職的職務。
7.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
處分時限為12個月,處分期間支付原基本工資和物價性津補貼,不支付計件超額工資,(二)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規(guī)定
1.輕傷事故
(1)直接事故責任者降薪一級,處分時限為4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給予單位黨政技安管各罰款50元。
(3)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輕傷責任者降薪一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2.重傷事故
(1)發(fā)生重傷1人事故
①采掘修車間、保安區(qū)的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記過處分,現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適當處分;車間(含直屬隊)主要領導和其他副職、技術主管分別給予罰款至警告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減發(fā)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的50%;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各罰款200元,駐在員罰款100元,事故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②運輸區(qū)、機電廠、選煤廠、檢修中心供應科服務大隊等輔助車間和地面廠隊的隊主要領導給予記大過處分,現場其他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各罰款200元,駐在員罰款100元,事故的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水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2)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
凡發(fā)生一次2人重傷的隊主要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撤職、離崗學習,現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警告處分,業(yè)務科室專責人員、駐在員罰款200元,事故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3.死亡事故
凡發(fā)生責任死亡事故的車間(含直屬隊)的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撤職離崗學習,現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適當處分:車間(含直屬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撤職、離崗學習,其他副職包括技術主管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記大過處分,業(yè)務科室專責人員駐在員警告處分,事故的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進行處罰。
4.列級事故
發(fā)生二級、三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重傷1人事故酌情處理。發(fā)生一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處理。取消一切獎勵
8.開除礦籍處分
由分公司有關部門解除與其簽屬的勞動合同。
9.離崗學習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處分期間的待遇按煤業(yè)分公司有關離崗學習人員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qū)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qū)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qū)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qū)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qū)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qū)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fā)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yè);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fā)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fā)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yè),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p>
2、現場事故發(fā)生或接到事故發(fā)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fā)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y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xù)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zhí)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yè)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xié)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y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fā)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yè)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qū)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y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qū),同時發(fā)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y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y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yī)院或者上級醫(yī)院,派醫(yī)生下井協(xié)助搶救,并在密切監(jiān)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y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y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wěn)定時可轉送醫(y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yī)院前來協(xié)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y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yī)院時,應由醫(y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y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yī)院值班醫(y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y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y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yī)院醫(y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yī)院院長與其它醫(y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yī)務人員陪護。
4、礦醫(y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y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xù)。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y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tǒng)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wèi)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qū)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tǒng)一會簽,一個區(qū)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xié)調,杜絕事故發(fā)生。
1、零星工程作業(yè)的區(qū)隊在其它區(qū)隊的施工區(qū)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qū)域所有施工區(qū)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fā)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yè)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wèi)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wèi)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fā)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yè)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yè)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guī)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huán)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y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fā)生后,經醫(y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zhí)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fā)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tǒng)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yè)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y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yè)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guī)定的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tài)發(fā)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虿话闯绦騾R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yè)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tǒng)計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y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yī)療終結需由醫(y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14篇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五)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幼兒、教師、財產的安全。
2、出了責任事故,影響了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領導不堅持原則,不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大,扣有關領導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學設備出現了安全隱患,告知了不及時處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領導1分/次、20元/次。主要領導扣一半,責任教師扣1/3。
4、因工作失職,受到上級部門的通報批評,扣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1分/次、30元/次。
5、體罰幼兒致傷,幼兒醫(yī)藥費和營養(yǎng)費都由責任人負擔,扣1分/次、50元/次;體罰幼兒致死、殘,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園內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購和廚房工作人員1分/次、50元/次,分管領導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領導各扣1/4。情節(jié)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7、發(fā)生幼兒逢針、骨折、燙傷、摔傷等事故,教師在崗扣0.2分/次、5元/次;在崗不負責,看書看報或與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師不在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責任教師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發(fā)生在幼兒進餐時間,由責任教師承擔,分不出責任人的由帶中餐教師平分責任。
9、幼兒發(fā)生事故,存在醫(yī)療費賠償的,1000元以內由教師協(xié)調解決,1000元以上的園里協(xié)調解決。脫崗者負全責。行政值日承擔1
第15篇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生產車間、各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
(三)加強公司內部傷亡事故管理。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調查、分析、處理、統(tǒng)計工作。
(四)集團公司的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具體落實由安全技術部、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共同負責。
(五)對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符合規(guī)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導致發(fā)生生產責任事故的,要嚴肅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及相關主管人員的責任。
(六)對已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罰按事故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區(qū)分對待,事故性質惡劣或事故程度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處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對肇事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第16篇 兩年行動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管理,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依法追究造成質量事故(問題)的責任人,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規(guī),結合各項目部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第八工程公司所屬項目部工程質量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誰施工、誰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項目部各管理崗位人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責。
第三條? 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追究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質量事故及嚴重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各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公司負責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項目部應承擔質量事故責任并配合集團公司、工程公司追究本項目施工責任人所負責任。
工程項目在設計文件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事故的,項目部直接責任人不論調至何處工作、擔任何種職務或退職、退休,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條? 工程項目在建或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項目部應按規(guī)定及時報告,并進行調查。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六條? 引用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四、gb/t19001-2008/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五、gb/t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yè)質量管理規(guī)范》。
六、《質量手冊》。
第七條? 術語和縮寫
一、引用《質量手冊》中的術語。
二、甘肅一建集團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四、“四不放過”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八條 工程質量責任制網絡體系:
以工程項目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在辦理開工報告時,應按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備案表,認真填寫工程項目合同要求、質量責任人,報當地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備監(jiān)督、考核及質量責任的追究。
工程公司工程質量責任按下述原則劃分:
各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各項目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技術方面的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與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項目質量管理的質量責任
1、項目經理對項目部的施工質量負責。應建立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專業(yè)分包單位的工程建設質量向項目部負責,項目部承擔專業(yè)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2、項目部必須按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項目部必須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材料、構件、設備和商品砼、防水材料、保溫材料等進場材料進行檢驗,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項目部應當按隱蔽工程管理條款的規(guī)定,通知監(jiān)理、設計、項目管理單位和質量監(jiān)督站。
5、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在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6、項目部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修。
7、項目部上崗人員須經培訓,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公司主管經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領導。
第十一條? 技術質量科是質量問題處理及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與檢查,并負責組織嚴重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評審和處理。并對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提報處理意見,上報技術質量部討論結案。
第十二條? 技術質量科、安全生產科、物資供應科參與嚴重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的評審與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安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評審和處理,并對處理結果實施檢查驗證。
第十四條? 技術質量科負責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各項目發(fā)生的質量事故,會同安全生產科共同調查,提報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財務科負責對各項目經濟處罰的收繳。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負責對獎勵及行政處分人員按規(guī)定承辦手續(xù)。
第四章 工程質量責任檢查、核實與追究
第十七條? 質量責任制的監(jiān)督檢查:
工程公司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本制度對項目部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落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工程質量責任人在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質量問題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質量問題信息由施工、監(jiān)理和質量監(jiān)督站提出,工程公司進行檢查核實。
第十九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與核實:
工程項目出現一般質量事故,項目部應在發(fā)現質量問題的24小時內向工程公司報告。工程公司在接到報告3日內組織各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按規(guī)定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出現重大質量事故,項目部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及業(yè)主報告,由集團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核實。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的追究:
1、合同期內發(fā)生一起重大質量事故、二起一般質量事故,除按規(guī)定追究質量責任人責任外,并追究項目現場管理負責人的責任。
2、項目部在合同期內,發(fā)生一起一般質量事故或二起質量問題,追究項目經理及主要當事人的責任。
3、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定合格、使用二年內,發(fā)生一起一般以上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應判定為不合格工程。使用二年以內,發(fā)生二起一般質量事故的(缺陷責任期除外),按照規(guī)定追究項目經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質量問題、質量事故應依據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技術處理。 質量問題的糾正由施工、監(jiān)理、設計單位提出技術方案,業(yè)主批準后實施。
一般質量事故由工程公司組織專家提出技術方案,報業(yè)主批準后實施。
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過程實施與控制
第二十三條? 質量問題分類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及完整性,但卻影響美觀或耐久性。
二、較嚴重質量問題:
不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卻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結構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時還會使人有不舒適和不安全感。
三、嚴重質量問題:
(一)經整修、加固或返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雖不作為質量事故處理,但視為嚴重質量問題,應將工程缺點記入施工日志及有關竣工文件內。
(二)影響建筑物結構的承載力或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質量事故分類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1~2人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含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劃分等級: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架、平臺倒塌、機械傾覆、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1、凡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人數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5、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fā)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所列發(fā)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符合上述三條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條 質量問題的控制范圍
一、外購產品(含顧客財產)。
二、 施工過程中的半成品及檢驗批、分項工程。
第二十六條? 質量問題的評審與處理
一、 施工(生產)中發(fā)生的一般質量問題由責任項目質量檢查人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任項目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整改,質量檢查人員監(jiān)督責任方整改驗收。
二、 施工(生產)中出現的較嚴重質量問題,由質量檢查員填寫《質量問題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制定整改措施、驗證,做好記錄。
三、施工(生產)中出現的嚴重質量問題,由工程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評審、處理、驗證,做好記錄。
四、各項目材料員、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人員共同對有質量問題的采購物資進行評審、判定、做出處理。
五、合同要求時,對讓步處理的質量問題,應向顧客提出申請或派員參加共同評審,記錄質量問題情況,顧客同意后,方可轉序施工或交付。
六、發(fā)現質量問題涉及到設計單位,應通知設計單位,邀請派員參加共同評審并確定處理方式。
七、如發(fā)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評審處置。
八、對監(jiān)理工程師填發(fā)監(jiān)理記錄、整改通知書,各項目經理及部門監(jiān)督責任方處理并檢查驗收,進行問題封閉。
第二十七條? 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
一、施工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包括返工處理、返修處理、讓步處理、降級處理和不作處理等。
二、當對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進行處理時,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要求:
(一)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四)經返修或者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夠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三、當在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fā)現質量問題時,公司應對質量問題進行評審,做出處置決定,采取與質量問題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程度相適應措施。
四、保持質量問題的性質以及隨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包括所批準的讓步記錄。
第二十八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tài)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六章? 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總工程師要根據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要有公司內部相關專家及各相關單位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yè)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xié)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
(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
(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的要求建議;
(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fā)生項目部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項目部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調查報告送總經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工程公司財務科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
第七章? 事故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guī)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章?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項目部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事故發(fā)生的相關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fā)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fā)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四十條 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罰款500元-2000元;對項目經理、分管質量的技術負責人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扣基礎績效薪酬10%。其他責任人低于直接責任人的處罰,由責任項目部自行規(guī)定處罰。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嚴,造成質量低劣、局部缺陷嚴重、觀感質量差,被省級以上新聞單位(或媒體)通報、曝光,損壞公司質量信譽的,按嚴重質量事故處罰;被其它上級單位或其它新聞單位通報批評的,按質量一般事故處罰。 凡因施工質量低劣,驗交后因用戶舉報,確屬施工單位責任的,除給予及時的返工或返修外,按質量一般事故處罰。 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理:依照公司管理權限,對造成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及有關人員,做以下處罰。
(一)質量一般事故:
1、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待崗3個月;
2、給予失職的項目經理警告處分。
(二) 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由集團公司處理。
(三)對發(fā)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故意降低事故等級,一經被查出或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原事故等級罰款標準處以2倍罰款。質量第一管理者項目經理實施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發(fā)生質量嚴重及以上質量重大事故的,無論其調到哪里,擔任何種職務,都要按照國家及公司有關文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必須給予追溯處罰。
第四十二條? 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法律責任的追究責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有關責任形式如下。
(一)施工中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二)玩忽職守,違反工藝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三)設備、檢驗試驗、計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人員傷亡者。
(四)在檢查施工過程中未能及時發(fā)現隱患問題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員傷亡者。
(五)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不處置,造成影響和后果者。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時,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一、 質量問題通知單。
二、罰款通知書。
三、 質量事故調查記錄。
四、 質量事故報告書。
第四十三條 由工程公司技術質量科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17篇 安全防范責任、事故報告制度
一、安全防范責任
(一)校辦室
1.貫徹執(zhí)行“總則”所要求的工作。
2.負責學校整體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檢查、落實。
3.檢查各部門安全工作情況,落實安全制度情況。
4.承擔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責任。
(二)教務處、總務處、德育處安全防范責任見第三條 。
(三)工會主席
1.負責學校的安全宣傳、安全教育,貫徹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組織安全教育活動,從思想上杜絕不安全因素。
2.負責檢查學校各部門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對安全工作提出管理意見和建議。
3.負責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職責。
4.承擔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責任。
(四)年部主任、班主任
1.負責向學生貫徹執(zhí)行學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要求。對學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對本年級、本班的安全管理負責。
2.年部主任、班主任應有較強的安全意識,隨時檢查、發(fā)現班級和學生活動場所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3.及時反映班級、學校、學生中安全方面的隱患和問題,有對學校活動、設施、環(huán)境、教具等安全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責任。
4.要通過家長會向家長匯報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情況,通過“雙邊活動”,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五)任課教師
1.有貫徹執(zhí)行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的責任。
2.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對學校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責任。
3.負責教學活動期間學生的安全工作。處理教學活動期間發(fā)生的安全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安全。
二、事故報告
1.各處、室對部門內發(fā)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學校。
2.各年部主任、班主任對本年級、本班學生發(fā)生的安全事故,除果斷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外,應立即報告學校。
3.任課教師對在教學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學校。
4.對因不報、謊報、漏報的安全事故,學校將根據情況嚴重程度,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處罰。
5.學校將安全事故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度,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18篇 沂山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校園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年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年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員工為具體負責人。
第三條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確安全分工,確定安全職責,層層落實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體系,并以此為依據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學校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本部門工作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門人員安全教育知識培訓,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現事故,將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根據事故情節(jié)大小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條班主任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學生的養(yǎng)成教育,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監(jiān)管不力而出現學生意外事故,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根據事故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并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yōu)、職稱評聘資格。
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日常監(jiān)督檢查由安全辦負責,要勤于檢查,及時排除存在的安全隱患。若因監(jiān)管不到位,工作不細致或對其他部門上報的問題不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和處理上,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追究領導者的責任。依照本制度和相關規(guī)定給予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相應的組織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事故責任認定如下:
一、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2、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安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災發(fā)生后,因組織疏散不及時,造成學生踩踏或學生傷害的;
4、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
5、校內用火點、線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生上、放學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在校門前出現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學校未實行校園封閉管理,導致機動車輛進入校園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因指揮不當或未按指定路線行駛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wèi)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wèi)生管理人員的;
2、未建立學校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3、學校食堂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
4、學校食堂從業(yè)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wèi)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guī)定安排從業(yè)人員進行食品衛(wèi)生知識培訓的;
5、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
6、由于食堂門未鎖、窗未關或安全保衛(wèi)措施不完善等而導致投毒事件發(fā)生的;
7、對衛(wèi)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
8、發(fā)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tài)擴大的;
9、未配合衛(wèi)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留現場的;
10、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wèi)生職責,造成學校發(fā)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賣部不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和市衛(wèi)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規(guī)定,購進、出售腐爛變質及“三無”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追究按衛(wèi)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fā)的《學校食物中毒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衛(wèi)監(jiān)督發(fā)[2005]431號)執(zhí)行。
四、教育教學事故的責任認定(具體操作參照《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1、因曠職(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請假手續(xù),教導處未安排串課而導致課未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3、上課期間教室外抽煙、接打電話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4、品行不良,行為不端,猥褻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5、上班期間酗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傷害的;
6、室外體育課因保護不當或不力造成學生嚴重運動傷害;體育課未按原定計劃隨便改換活動內容而造成學生運動傷害和造成影響的;體育課期間因教師不在崗,學生無人監(jiān)管造成學生傷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未按規(guī)定組織校舍檢查鑒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時報告或不報告的;
2、學校安排和組織師生在D級危房上課、辦公或食宿的;
3、因樓梯扶手松動、照明設施不完善、校舍樓房懸浮物有危險等原因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墻、危廁,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和化學危險品保管使用不當造成藥品丟失和學生傷害事故的。
七、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主要是發(fā)生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組織救治工作,致使傳染病疫情事態(tài)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未執(zhí)行校內外大型活動報批制度,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或制定的安全應急預案職責不明確、分工不明確,在活動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出現安全事故的。
九、外來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由于門衛(wèi)人員未執(zhí)行校園封閉管理制度,致使社會閑散人員進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對學生進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對“三生”(流失生、學困生、劣跡生)、行為偏差生、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幫教不力或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寢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對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寢室火災事故的;
2、因寢室防護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學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致使寢室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4、舍務教師監(jiān)管不到位,不負責任,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
十一、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1、平時值班值宿、節(jié)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盡職,且當日校內發(fā)生重大治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學校門衛(wèi)人員和校警不在崗盡職或在崗不盡職,導致外來人員入校造成學校財物損失或造成師生傷害事故的;
臨時工涉及到事故,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其罰金應在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對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或負有直接、間接領導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zhí)行或拖延執(zhí)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2、對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布置關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guī)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出現重大違法事故的。
3、對校內發(fā)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guī)定上報的。
4、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tài)擴大,影響嚴重的。
5、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態(tài)擴大的。
6、相關人員不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對壓力表、閥門、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重大事故的。
7、對重點、特殊工種,使用無上崗資格證人員,并不按要求積極組織培訓造成事故的。
第九條學校在重大責任事故的防范處理上要遵循以下規(guī)定要求,對末按規(guī)定要求落實的學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的規(guī)定,積極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校長應對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2、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門、設施和場所實施監(jiān)督管理,要明確安全事故的防范責任,積極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落實。
3、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市教育局備案。
4、對本制度第七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即排除。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學校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5、在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時,實行重大集體活動逐級報批制度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要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要無條件地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要按照《學校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條由學校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19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監(jiān)管責任制度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1、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2、事故隱患按照其發(fā)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三是受理社會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單位或企業(yè)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yè)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yè)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性措施決定,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依法強制監(jiān)督其立即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各科室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1、對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guī)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xié)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yè)進行徹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jiān)管。
3、對生產經營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交通、商業(yè)、教育、衛(wèi)生、旅游、文化、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各科室要按職責分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協(xié)調和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期消除。
4、各科室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主管局長,由主管局長負責協(xié)調解決;主管局長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隨時上報局長,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本局無法協(xié)調解決的,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fā)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fā)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jiān)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一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體位置和部位、危險程度、可能發(fā)生的事故類型、監(jiān)控措施、管理責任人、監(jiān)控責任人、檢查時間、檢查情況等詳細登記造冊。
6、辦公室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匯總向局領導匯報,并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對事故隱患未按照職責進行認真監(jiān)管或未按規(guī)定上報的各類隱患,發(fā)生問題,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職責》及有關法規(guī)嚴肅處理。
第20篇 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問責制度
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越來越嚴,我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體現出來,主要表現在有規(guī)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實。其中最集中、突出的問題是安全管理“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由于“嚴不起來”,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目標、任務、措施、責任,常常懸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嚴不起來”,安全生產工作存在不落實、難落實、假落實等情況。分公司各級領導還是重生產、輕安全,在思想上沒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視。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總公司董事會、經理辦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遏制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問責制:
一、分公司所轄生產范圍內發(fā)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經理引咎辭職,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內同級別以上職務。
二、分公司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分公司車間主任(隊長)撤免職,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內同級別以上職務。
三、分公司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對工作失職的安全員、施工員、洞長、班組長等責任人予以開除。
四、分公司發(fā)生事故造成重傷以上的,對發(fā)生事故單位及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五、發(fā)生一起重傷事故,除對相關責任人處罰外,罰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當月全部安全津貼。
六、發(fā)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和事故當月安全津貼外,不得參與年終模范評比。
七、分公司發(fā)生兩起重傷事故的,除罰款外,并對以上責任人留職察看,發(fā)生三起重傷事故的,視同死亡事故處理。
以上撤免人員若觸犯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相關責任人(包括分公司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安全科長、車間主任或隊長)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總公司、分公司對撤免人員兩年內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內另調任同職。事故處理決定要在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報上級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