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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靜電管理制度三篇(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69

防靜電管理制度三篇

本防靜電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生產(chǎn)環(huán)境中的靜電防護工作,確保生產(chǎn)安全與產(chǎn)品質量。制度涵蓋了靜電產(chǎn)生、控制、監(jiān)測及員工培訓等多個環(huán)節(jié)。

包括哪些方面

1. 靜電產(chǎn)生與控制策略

2. 設備與材料的選擇與管理

3. 員工靜電防護培訓

4. 靜電監(jiān)測與評估體系

5. 應急處理與預防措施

重要性

靜電在電子、化工等行業(yè)可能導致產(chǎn)品損壞,甚至引發(fā)火災爆炸事故,對生產(chǎn)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建立有效的防靜電管理制度,是保障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提高產(chǎn)品合格率的關鍵。

方案

1. 靜電產(chǎn)生與控制策略 - 對生產(chǎn)流程進行分析,識別可能產(chǎn)生靜電的環(huán)節(jié),采取適當?shù)撵o電消除設備,如離子風機、防靜電地板等。 - 實施靜電接地措施,確保設備、工作臺和人員的靜電得以及時導出。

2. 設備與材料選擇 - 選用具有防靜電功能的生產(chǎn)設備和包裝材料,確保靜電不易積聚。 - 定期檢查設備的防靜電性能,及時維修或更換失效部件。

3. 員工靜電防護培訓 - 對所有員工進行防靜電知識培訓,讓他們了解靜電的危害、產(chǎn)生原因及防護方法。 - 定期舉辦復訓,提升員工的靜電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

4. 靜電監(jiān)測與評估 - 建立靜電監(jiān)測系統(tǒng),定期對工作環(huán)境的靜電水平進行測量,確保符合防靜電標準。 - 根據(jù)監(jiān)測結果調整防靜電措施,持續(xù)優(yōu)化防靜電環(huán)境。

5. 應急處理與預防 - 制定靜電引發(fā)事故的應急預案,進行模擬演練,確保員工能快速有效地應對靜電引發(fā)的緊急情況。 - 定期開展安全生產(chǎn)檢查,預防靜電隱患的發(fā)生,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yè)將建立起全面的防靜電管理體系,有效降低靜電帶來的風險,確保生產(chǎn)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也應根據(jù)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和完善制度,以適應生產(chǎn)環(huán)境的變化。

防靜電管理制度三篇范文

第1篇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范圍內凡對易燃、可燃液體的儲存、裝運等有關作業(yè),均應嚴格執(zhí)行上級公司頒發(fā)的《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二條 嚴禁在罐區(qū)內灌裝化工液體料。

第三條 防靜電接地不得與防雷接地極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防雷、防靜電接地極每年必須進行檢查,并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防雷接地電阻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電阻大于100歐姆的接地極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同時做好檢測維修記錄,加強防雷、防靜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嚴禁穿易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尤其不得在該區(qū)域內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拭設備。

第五條 為防止雷擊和靜電引起火災爆炸事故,減少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公司應認真做好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管理。加強日常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問題和隱患及時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靜電設施常年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六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有專人管理。

第七條 應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頒發(fā)的防雷、防靜電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關部門和股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應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資料和管理臺帳。

第九條 為避免信息通訊和電子儀表等弱電設備遭受雷擊侵害,公司在安裝防直擊雷防雷設施的同時,還應有防雷電波侵人措施。

第十條 每年三月以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站對公司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委托時先行自查整改,檢測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并經(jīng)檢測站復查確認。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以及技改項目中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方案須組織審核或技術論證。工程竣工應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并要有驗收、測試的詳細資料,防止留下隱患,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被保護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場等)發(fā)生變化,超出防雷設施原設計保護范圍時,應參照第七條規(guī)定相應增加防雷設施。

第十三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報廢、更新,應及時向公司辦理報批手續(xù)。

第十四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在使用中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公司根據(jù)事故性質必要時向公司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2篇 防雷、防靜電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的管理,規(guī)避因雷電、靜電引起的事故風險,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產(chǎn),保證人員及財產(chǎn)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監(jiān)督本制度的執(zhí)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 盛裝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必須加設防靜電裝置,并經(jīng)常檢查,保障無損、好用。

4.2 輸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須做好防靜電連接,并保證可靠。

4.3 輸送易燃易爆物料時,要嚴格控制流速,管道內流體的流速不準超過3米/秒,伸入貯罐的進料管道應加伸長管,從底部進料,以防發(fā)生事故。

4.4 在裝卸可燃液體過程中,禁止從槽車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體樣品,如需取樣,應在停止取樣5分鐘后進行。

4.5 凡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6 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和電器保護的接地裝置連接在一起,應單獨設置,并離開避雷的接地裝置至少3米以上。

4.7 生產(chǎn)裝置、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設計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

4.8 為防止雷電可能造成的破壞,獨立避雷針、避雷器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接地電阻的測定必須在每年的雷季前進行一次。

4.9 每個避雷針應設單獨的接地極板,避雷針裝置必須與其所保護的所有金屬物體絕緣。

第3篇 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制度

1、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jīng)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jīng)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jīng)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qū)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jīng)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xiàn)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guī)定。

第4篇 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維護管理,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構筑物所發(fā)生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以及靜電引起的火災、爆炸,確保設備的安全、穩(wěn)定、長周期運行。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專業(yè)技術規(guī)程、標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相關部門及二級單位。

第三條本規(guī)定是公司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單位在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修理、改造、測試等全過程管理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公司電氣管理處負責對各二級單位的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修理、改造、測試等全過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防雷防靜電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檢測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由于雷電、靜電引起的相關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二級單位應根據(jù)本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特點,依據(jù)本規(guī)定,編制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防雷防靜電接地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電氣管理處是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技術管理歸口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配合相關的培訓和安全防護用具、作業(yè)工具的管理工作。技術部門負責提供防靜電設施所涉及的工藝、介質情況。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建立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組織機構,落實責任,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防雷防靜電設施除獨立避雷針和變配電間由供電車間負責管理,儀表專用接地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外,由產(chǎn)權所屬基層單位直接管理,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防雷防靜電工作。供電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九條變電所、配電間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照明設施、電源設施由供電(電氣)車間負責維護保養(yǎng);現(xiàn)場設備(電機及操作柱、接地設施等附件)由生產(chǎn)車間承包人負責定期檢查和外部維護保養(yǎng),供電(電氣)承包人負責設備定期檢查和內部維護保養(yǎng)。

屬車間裝置管轄的現(xiàn)場設備、泵房、管廊、罐區(qū)等的接地設施由生產(chǎn)裝置落實到具體包機人,原則上由接地設施的主體承包人承包;屬供電車間管轄的變、配電間、電纜橋架、獨立避雷針、架空線等由供電(電氣)車間落實到具體包機人,原則上由接地設施的主體承包人承包;儀表專用接地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二級單位辦公樓接地設施由供電車間負責。

第十條各基層單位建立健全所屬范圍內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檔案包括檢查記錄、竣工圖紙和測試報告、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平面布置圖等。防雷防靜電接地平面圖和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交供電車間匯總,形成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總圖和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臺帳。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發(fā)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臺帳及防雷防靜電平面圖,保證檔案資料與現(xiàn)場一致。

防雷防靜電接地平面圖用cad繪圖,標注各接地點位置和編號;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編號與平面圖編號一致,并注明其類型和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各二級單位對所屬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明確責任人,做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反腐工作,腐蝕嚴重的要及時更換,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保證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

第十二條防雷防靜電接地點設永久防銹標志。

第十三條每年對防雷防靜電接地點全面檢測一次或兩次(防爆區(qū))。應進行檢測接地裝置范圍為過電壓(內部及雷電過電壓)保護接地、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引下線和其他有檢測要求的接地設施(如儀表接地等),其中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保護接地應每年于雷雨季節(jié)到來前測試一次。其他接地設施檢測周期按相關專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區(qū))各二級單位上報本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計劃,經(jīng)公司電氣管理處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第十四條每年雨季到來前完成當年防雷防靜電測試及測試不合格點整改工作,測試結果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具體時間安排視當年氣象情況安排,一般不遲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區(qū))。不合格點的整改工作由所屬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供電(電氣)車間負責技術配合。

第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臺帳進入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wǎng)上共享。各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協(xié)調具體測試工作,測試報告交各裝置保存一份,供電車間和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保存本單位測試報告各一份。

第十六條接地引下線與接地裝置采用螺栓聯(lián)接,接觸面涂電膏,接觸面接觸電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測試的接地引下線必須設有斷開點。斷開點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七條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單項工程交工時,竣工圖、檢測數(shù)據(jù)以及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所屬管理單位,資料不全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防雷防靜電設計應嚴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相關規(guī)范要求執(zhí)行。

第十九條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引下線的設置按設計圖紙規(guī)定進行。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變動,由所屬單位提出,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核算),按圖施工,記入檔案。

第二十條不得破壞防雷防靜電設施。施工過程中需對現(xiàn)有防雷防靜電設施加以保護,如有破壞由責任單位負責無償恢復并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施工中確需暫時破壞或解開防雷防靜電設施時,應與所屬管理單位共同確認位置數(shù)量,寫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結束后按原樣恢復,工程驗收時甲乙雙方共同復查接地設施。

第二十二條化建公司電氣公司負責公司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測試工作。二級單位特殊情況確需外委其他有資質單位時必須按管理規(guī)定辦理外委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二級單位裝置年度大檢修、日常檢維修中的試驗項目,必須列入裝置檢修計劃或當月的維修計劃中。

第二十四條測試人員在測試工作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部委以及上級機關頒發(fā)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測試人、審核人,應對試驗記錄、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測試報告的標準格式以公司規(guī)定格式為準,不得隨意變動,應有本單位統(tǒng)一的報告編號。設備名稱、設備位號等項目應與設備檔案中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承試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保管體系,凡對外出具的正式報告,必須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的檢查以生產(chǎn)崗位(場所)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記錄。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shù),確保安全生產(chǎn)。

第三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電氣管理處不定期對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管理進行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講評及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電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辦法

1范圍

1.1本辦法規(guī)范了公司生產(chǎn)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設備防靜電的安全技術要求。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體、粉體防靜電工作。

2職責

2.1機動設備處負責機械、動力設備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

2.2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防靜電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2.3各基層單位負責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管理辦法。

2.4電器檢修安裝隊負責防靜電管理和維護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法執(zhí)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靜電引起燃爆災害的條件

3.1.1 有靜電電荷的產(chǎn)生。

3.1.2 有足以產(chǎn)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1.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3.1.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氣體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3.2 釀成靜電燃爆災害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因此,防止其災害形成,必須破壞其中的某一條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體的防靜電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靜電

a)生產(chǎn)添加劑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個過程中必須在足夠破壞燃燒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氣體保護下進行。

b)盛裝p2s5的桶和輸送管線必須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裝防靜電

a)聚丙烯包裝前,臺秤要置于導地金屬板上,同時要求金屬板的接地及開關球閥墊片導電狀況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

b)成品包裝前閃蒸釜經(jīng)n2置換和通空氣失活后,可燃氣濃度經(jīng)采樣分析必須達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規(guī)定。

c)成品包裝前必須將聚合釜的出口閥、閃蒸釜的入口閥關死,并將排空閥打開,同時在包裝口抽負壓,直至包裝完結。

d)以上各點實現(xiàn)后,方可進行放料包裝操作。

3.3.2 傳輸皮帶防靜電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氣或塵埃與空氣混合有爆炸危險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傳送皮帶,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傳送皮帶時,也要采取措施把靜電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3.3.3.1 易燃、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根據(jù)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甲、乙、丙三類。

3.3.3.2 甲、乙類液體流速的防靜電規(guī)定:

a)在有靜電接地措施的情況下,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不得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類液體經(jīng)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過6m/s。

c)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m/s。

d)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參見表一。

過濾器的甲、乙類液體緩和時間不足的防靜電措施表一

進油管

緩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長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貯運充裝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a)嚴禁從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b)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c)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chǎn)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d)在貯罐變換注入油品時,中間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量空氣中的油氣濃度,符合安全規(guī)定。

e)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靜電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體表面,不宜浮有任何雜質,應盡量不采用浮動形式的水準指示器,如用此種指示器時,應使浮子沿著固定的弦桿移動,不能接近貯罐壁達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靜電荷產(chǎn)生電火花放電的距離,在制造浮動水準指示器時,不允許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靜電荷放電的銳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調合的防靜電:

a)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b)丙類油品的調節(jié)器,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閃點小于600c的也不準用壓縮空氣調合。

c)在丙a類油品用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0c。

3.3.3.5 油品檢尺、采樣、測溫的防靜電:

a)油品進入貯罐后,經(jīng)一定的靜止時間后,方可進行檢尺、采樣和測溫操作,靜止時間見表二。

油品靜止時間表表二

儲油設備(m3)

靜止

時間

電導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準使用由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c)凡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接地可應用“專用磁鐵”電池夾頭、鱷式夾鉗。

d)在裝卸油品時,禁止從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體樣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間罐、采樣口除外)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在裝完且靜止2分鐘后進行。

f)操作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體,以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g)儲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3.2.3.6 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裝卸的防靜電:

a)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b)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輸油管徑(m)

c)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d)向汽車油槽車灌油的鶴管和向鐵路油槽車灌油的棧橋應接地,并使鶴管與槽車為連續(xù)的電氣通路。

e)汽車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f)裝卸油區(qū)的鐵軌要成為互通電路,要可靠地與接地裝置相連接,裝卸油區(qū)的鐵軌應與外界的鐵軌絕緣。

g)向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及油桶灌油時,使用鋁管或帶金屬管頭的所有橡膠軟管均應接地,并應將軟管內穿有的銅絲一頭扭緊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屬部分上,另一頭焊在軟管頭金屬部分上,軟管管頭必須使用不產(chǎn)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如紫銅、鋁)制造,在灌油以前應將油槽車和油桶接地,接地線與油槽車油桶殼體的連接靠端鈕或螺釘來擰緊,并保證有可靠接觸。

h)汽車的油槽車應帶有140—200的導線拖地帶,帶的一端和油槽車的車體聯(lián)成通路,另一端與大地接觸(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聯(lián)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車體應連成電氣通路。

i)裝卸操作完畢,要經(jīng)表二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后,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地線等作業(yè)。

j)汽車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的防靜電:

a)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b)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c)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4)。

3.3.3.8 防止人體帶靜電的規(guī)定:

a)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chǎn)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或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b)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定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左右為宜。儲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一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c)防止人體帶電、著裝規(guī)定: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和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3.2.3.9 清洗設備、器具的防靜電

a)不準使用汽油、苯等易揮發(fā)類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d)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用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e)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f)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3.4防靜電接地:

3.4.1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漏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3.4.1.1 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連接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4.1.3 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的墊片。

3.4.1.4 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

3.4.1.5 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應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應立即檢修。

3.4.1.6 在能產(chǎn)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注意以下各點:

a) 在操作和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b)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c)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d) 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3.4.2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到靜電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3.4.2.2 生產(chǎn)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chǎn)使人遭受靜電電擊時。

3.4.2.3 用于貯運易燃可燃液體的移動設備。

3.4.3 下列情況不需另做靜電接地:

3.4.3.1 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lián)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3.4.3.2 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3.4.4 靜電接地電阻

3.4.4.1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6ω,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0ω,接地裝置使用的導線只需考慮機械強度;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wǎng)共用時,接地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3.4.4.2 為了防雷、防靜電 ,一切儲存和輸送可燃性固體、液體及氣體的管線設備和壓縮可燃性氣體的壓縮機都應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屬管線,不需進行專門的接地,為了防雷電,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ω。

3.4.5 靜電接地連接方法

3.4.5.1 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3.4.5.2 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聯(lián)接。

3.4.5.3 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的接地連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聯(lián)接。

3.4.5.4 設備、管線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ω,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為防止靜電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設施主冷有防靜電接地外,氧氣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蘭跨接電阻應小于0.03歐姆。

3.4.5.5 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磨擦和拉壓等損害。

3.4.5.6 所有單獨安裝的設備應有獨立的接地線,或用接地支線與附近的接地主線連接起來,禁止將幾個被接地部分串聯(lián)在一個接地導線上。

3.4.6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3.4.6.1不受外力傷害。

3.4.6.2便于檢查維修。

3.4.6.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3.4.6.4不妨礙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屬表面。

3.4.7.2 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4.7.3 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_3mm,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

3.4.8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3.4.8.1 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做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3.4.8.2 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4.8.3 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區(qū)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臺)的相對側面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3.4.8.4 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離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3.4.8.5 孤立設備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jù)需要選擇接地體。

3.4.8.6 接地應采用專門的接地極,不可采用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極。為了節(jié)省金屬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廠房或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體和瓦斯管線不應做為接地極。

3.4.8.7 雷電引流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3.4.8.8 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選擇:

靜電接地材料一覽表表三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外

扁鋼

25_4

40_4

40_4

圓鋼

φ8

φ10

φ13

角鋼

50_50_5

鋼管

dg50

3.4.9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3.4.9.1 “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3.4.9.2 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于12_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做接地連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軟膠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3.4.9.3 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繞銅芯絞線做接地連線。

3.4.10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做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鋪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ω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做接地體。

3.4.10.3 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引下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3.4.10.5 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

3.4.10.6 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線均應用金屬導管,并且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3.4.10.7 貯罐的采樣井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jù)風向決定風向點。

3.4.10.8 輕質燃油貯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ω/m。

3.4.11 對管網(wǎng)系統(tǒng)接地的要求:

3.4.11.1 裝置區(qū)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3.4.11.2 管網(wǎng)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4.11.3 管網(wǎng)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

3.4.11.4 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φ11 mm),以便跨接連接。

3.4.11.6 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_4 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3.4.11.7 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做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區(qū)段,不應再做靜電接地。

3.4.12 裝卸棧橋的接地系統(tǒng)

3.4.12.1 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筑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3.4.12.2 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4.12.3 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區(qū)、易產(chǎn)生粉體靜電的裝置,地面需鋪設橡膠板的,應考慮其導電性,橡膠板電阻率應在106-108ω.cm之間。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防靜電檢測記錄(b/jzsh 09.09-2006)

第6篇 公司燃氣電氣設備檢查管理(含防雷防靜電)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jù)《消防法》和《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燃氣、電氣設備”主要指本單位現(xiàn)有的下列設備:氧氣、乙炔融接設備,電焊機,電動起重機,裝卸車機,皮帶輸送機,充電機,電氣動力機床,管內電氣線路及照明設備等。

二、燃氣、電氣設備的檢查檢測

第三條 氧氣、乙炔瓶的減壓閥、壓力表由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不準使用。

第四條 氧氣、乙炔瓶的減壓閥、壓力表的技術檢測每年一次,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檢測時提供“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表格,要求檢測單位在檢測后另外提供此檢測記錄,并將此檢測記錄復印后報公司消防管理員備案。

第五條 電動起重機的日常及定期檢查、保養(yǎng)、檢修由分公司定人定責執(zhí)行。技術檢測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檢測時提供“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表格,要求檢測單位在檢測后另外提供此檢測記錄,并將此檢測記錄復印后報公司消防管理員備案。

第六條 其他設備及電力、照明線路的日常及定期檢查、保養(yǎng)、檢修由分公司按規(guī)定執(zhí)行,但電力、照明線路分公司每年要組織專業(yè)人員在夏季雷雨來臨之前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測試,并填寫“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表格,復印后報公司消防管理員備案。

三、燃氣、電氣設備的防火、防雷電管理

第七條 電氣線路防短路措施:

1、新建或改造電氣線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一系列的《電氣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計、安裝、調試、使用和維修。

2、防止電氣線路絕緣老化,除考慮環(huán)境(環(huán)境溫度、潮濕和化學腐蝕)條件的影響外,還應定期對線路的絕緣情況進行檢查。對500v以下的絕緣導線線路檢查,使用500v或1000v兆歐表測定,線路的絕緣電阻不應低于0.5兆歐。

3、不同工作環(huán)境(爆炸危險場所、高溫、高濕和有化學腐蝕的場所)情況下,電氣線路中導線和電纜的選擇和敷設,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的《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4、按規(guī)定安裝斷路器或熔斷器,安裝閥型避雷器進行線路保護;

5、加強電器線路的安全管理,防止人為操作事故和未經(jīng)允許情況下亂拉亂接線路。

第八條 電氣線路防過載措施:

1、合理選用導線截面,安裝線路時由專業(yè)人員負責,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設計規(guī)范,不準許亂拉電線和隨意增加負載。

2、定期測量和檢查線路負荷情況,安裝合適的熔斷器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3、隨著線路負荷的增加,及時更換適應于相應容量的導線截面,或者根據(jù)生產(chǎn)程序和要求,對用電負荷進行合理的調節(jié),避開用電高峰或將時間相互錯開達到防止過負荷的目的,為避免以外過載,還可在線路上安裝自動過負荷保護開關。

第九條 電氣線路防漏電措施:

1、在設計和安裝電氣線路時,導線絕緣強度不應低于線路額定電壓,支持導線的絕緣子也要根據(jù)線路和電源電壓而進行選配。

2、在特別潮濕的或有酸堿腐蝕性氣體的場所,嚴禁絕緣導線明敷,采用聚氯乙烯套管或鋼管布線。

3、在安裝電路時,導線接頭處要包扎牢固,同時要防止刀鉗等物劃傷導線絕緣層。

4、平時加強檢查維護,發(fā)現(xiàn)導線絕緣破損及時維修和更換。

第十條 電氣線路防接觸電阻過大措施:

1、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牢固可靠。

2、經(jīng)常對運行的線路進行巡視檢查,發(fā)現(xiàn)接頭松動或發(fā)熱現(xiàn)象及時處理。

3、對大截面積的導線之間的連接焊接或壓接。

4、銅、鋁導線相時,采用銅鋁過渡接頭(在銅鋁導線間墊上錫箔或在銅線鼻子上搪錫)。

5、定期進行電氣安全檢測,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一條 電氣線路防電弧、電火花、雷擊措施:

1、裸導線間或導線與接地體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保持導線的絕緣支持物完好無損,防止導線敷設過松、垂弧過大。

2、絕緣導線絕緣層無損傷;

3、熔斷器或開關裝在非燃材料基礎上,并用非燃材料的箱盒保護。

4、不帶電安裝和修理電氣設備。

5、安裝避雷裝置和線路過電壓保護裝置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電動機防護措施:

1、根據(jù)工作環(huán)境的安全要求,正確選擇電動機的容量和機型。

2、根據(jù)電動機的起動特性,正確選擇起動方式。

3、根據(jù)電動機的運行特性,正確采取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過載保護、斷相保護、接地保護。

4、加強維護保養(yǎng)。對電動機經(jīng)常進行保養(yǎng),對轉軸等勤加潤滑油,軸承磨損及時更換,保證運行靈活。暫時不用的,存放在干燥清潔處所,重新使用前測量絕緣電阻低于標準的不投入使用。

5、三相線路上用電量保持均衡,電源線上的三只熔斷器必須采用相同規(guī)格的熔絲。

6、電動機的底座采用不燃材料,不準使用木底座,也不靠近木板墻壁,周圍不堆放可燃物。

第十三條 電氣照明設備防護措施:

1、根據(jù)燈具的使用場所、環(huán)境要求,選擇不同類型的燈具。室外照明選用防水燈具,爆炸危險場所選用防爆燈具。

2、儲存丙類及以上級別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在其他場所使用時,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3、對鹵鎢燈具附近使用的導線,采取使用玻璃絲、石棉、瓷珠、瓷管等耐火耐熱材料護套的防烤燃措施,防止燈管高溫損壞導線絕緣,引起短路事故。

4、燈泡上不準用布、紙或其他可燃物品遮擋,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通風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不準將鎮(zhèn)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柜臺、展覽櫥窗內,鎮(zhèn)流器與燈管的電壓、容量必須相同、相匹配。

第十四條 電烤箱、電暖氣等電熱設備防護措施:

1、工業(yè)用大型電熱設備,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建筑內,小型電熱設備應單獨設在非燃材料的室內,并采取良好通風、排風和防爆泄壓措施。

2、電熱設備功率比較大,應防止線路過載,最好采用單獨的配線供電,選用耐火或耐熱電纜配線,并裝設熔斷器保護。

3、小型電熱設備和電熱器具,如電烤箱、電暖氣、電烙鐵等,通電使用時,人不能離開,要養(yǎng)成人走電斷的好習慣。

4、電熱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在使用過程中,應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派專人進行管理,并且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電焊設備防護措施:

1、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不準進行電焊作業(yè),需要檢修的設備要拆卸移到安全地點修理。

2、進行電焊作業(yè)的地點與易燃易爆物品車間、倉庫、儲罐、儲柜、堆垛等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盡量遠離正在生產(chǎn)的易燃易爆裝置、設備和管道。

3、在安全地點電焊時,周圍的可燃物要全部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用水噴濕,上部蓋上石棉板、石棉布或濕麻袋,以隔絕火星。附近有可燃構件時應用鐵板、石棉板遮擋。

4、在高空電焊時,要把下方可燃物清理干凈,必要時要用石棉板、薄鐵板等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盆,上部再蓋上一層沙子。風天作業(yè)還要防止火花飛濺。

5、對受壓容器、密閉容器、各種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氣體和溶液的工件進行操作時,必須事先進行檢查,并經(jīng)過沖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解除容器及管道壓力,消除容器密閉狀態(tài)(敞開口、旋開蓋),再進行工作。

6、在有可燃物品的倉庫、車輛、場所等禁火重要部位進行焊接操作時,要嚴格遵守動火審批制度。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yè)區(qū)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yè)所在區(qū)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離開。

7、電焊設備應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外殼可靠接地,電源導線應有足夠截面,電焊機和電源應當絕緣可靠,并安裝好熔斷器予以保護。焊接時必須使用經(jīng)特殊工種培訓考試合格的正式焊工。

第十六條 電氣控制設備開關、接觸器的防護措施:

1、開關、接觸器應設在箱內,箱應加蓋。木質箱的內表面應敷以白鐵皮,以防起火時蔓延。開關、接觸器箱應設在干燥處。

2、開關、接觸器的額定電流和額定電壓均應和實際使用情況相適應。

3、潮濕場所場所應選用拉線開關,有化學腐蝕、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的場所應用反腐、防爆的開關、接觸器安裝在場外適當?shù)牡胤健?/p>

4、在中性點接地的系統(tǒng)中,單極開關、接觸器必須接在火線上,否則開關、接觸器雖斷開,電氣設備仍然帶電,一旦火線接地,有發(fā)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災的危險。

5、開關、接觸器有部件缺失或開關損壞時,應及時補齊或更換,開關、接觸器箱外殼應可靠接地。

第十七條 電氣控制設備熔斷器的防護措施:

1、選用熔斷器的熔絲時,熔絲的額定電流應與被保護的設備相適應,且不應大于熔斷器、電度表等的額定電流。

2、在電源進線、線路分支和導線截面改變的地方應安裝熔斷器,盡量使每段線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護。

3、為避免熔件爆斷時引起周圍可燃物燃燒,熔斷器宜安裝在具有火災危險廠房的外邊,否則應加密封外殼并可靠接地,遠離可燃建筑物件。

4、應經(jīng)常檢查熔斷器的使用狀況,經(jīng)常除塵,保持熔斷器的清潔。

第十八條 大中型電氣設備金屬結構整體的防護措施

1、設備操作者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操作,作業(yè)中必須按規(guī)定穿著絕緣鞋等防護用品。

2、各種大中型動力機械均應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裝備適用的滅火器。

3、金屬構件的各部要保持可靠良好的電氣連接(接觸電阻≤10ω),其金屬結構整體及其金屬走行軌道要按規(guī)定接地,接地電阻要≤4ω,以防止漏電、靜電、雷擊傷害。

4、當門吊的鋼絲繩、裝卸車機的鏈斗等大型電氣設備的運動部件與走行軌、車輛接觸有放電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漏電、靜電和部件間電氣接觸不良等故障后方準使用。

5、大中型電氣設備金屬結構整體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姆。

6、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采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通用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松動或銹蝕。利用串接的金屬構件、管道作為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屬跨接線,使其成為一個完好的電氣通路。

四、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公司安全生產(chǎn)部負責解釋。

第7篇 防雷防靜電管理規(guī)范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各車間對避雷設施的管理,確保避雷設施的完好使用,特對氧化鋁公司避雷設施作如下具體規(guī)定:

第一章 具體規(guī)定內容

1.1、各單位對所屬區(qū)域內所有的避雷設施進行詳細統(tǒng)計,(按照附表格式)不得遺漏,統(tǒng)計表一式三份,車間、安技科各一份,由安技科匯總后上交安技處一份。

1.2、各車間對所有避雷設施的接地點進行統(tǒng)一編號,并做好國標統(tǒng)一的接地標志及安全防護標示。

1.3、所有避雷接地線測量處要有螺栓進行連接,無螺栓連接的,各車間及時進行整改(詳見國標規(guī)定《接地安裝03d51》),整改完畢后聯(lián)系動力車間對避雷接地線進行測量是否合格。

1.4、各車間加強對避雷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力度,并建立避雷設施維護、保養(yǎng)記錄及防雷接地整改記錄,每年3月份各車間對所屬區(qū)域的所有避雷設施進行統(tǒng)一維護保養(yǎng),并對所有避雷設施進行統(tǒng)計更新,將統(tǒng)計情況上交安技科,由安技科匯總后上交安技處進行存檔備案。對開焊、銹蝕部位及時進行整改,對存在無法整改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

1.5、每年4月份動力車間對所有避雷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各車間必須有專人進行配合,輔助動力車間人員進行測量,動力檢測完畢后,將檢測結果上交安技處,由安技處統(tǒng)一下發(fā)整改通知,督促各車間進行整改,在整改完畢后由動力車間對不合格的接地點進行復測,直至接地阻值合格為止,動力車間建立防雷、防靜電測量記錄。

1.6、每年5月份安技處聯(lián)合各單位對防雷設施進行全面大檢查、檢測,對存在弄虛作假、維護保養(yǎng)不到位、檢測數(shù)據(jù)不真實等情況進行嚴肅處理,并責令車間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1.7、每年雷雨季節(jié)6-9月份,動力車間每月對避雷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避雷設施的完好。安技處在雷雨季節(jié)每月組織一次抽查,對防雷設施完好情況、接地阻值測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1.8、各單位對分公司所屬范圍內的避雷、防靜電設施進行統(tǒng)一劃分、明確責任,避免出現(xiàn)無人管理的空區(qū)。

第二章 防雷接地的基本知識

第一節(jié) 接地

1. 設備的任何部分與土壤間做良好的電氣連接,稱為接地。

2. 接地體或接地極

直接與土壤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或接地極。接地體可分為人工接地體和自然接地體。

人工接地體是指專門為接地而裝設的接地體;自然接地體是指兼作接地體用的直接與大地接觸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管道及建筑物的鋼筋混凝土基礎等。

3. 接地線

連接于設備接地部分與接地體間的金屬導線稱為接地線。

4. 接地裝置

接地體和接地線組成的總體稱為接地裝置。

第二節(jié) 接地電阻的測試要求

1. 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安全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tǒng)具體要求確定;

防雷保護地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對于屏蔽系統(tǒng)如果采用聯(lián)合接地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

第8篇 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制度

1、為加強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意識,提高設備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確保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

2、本制度適用臨猗分公司所有單位。

3、工作職責分工

3.1 生產(chǎn)管理部設備組

3.1.1負責標準的引用,保障防雷、防靜電制度的完善性和技術標準的可行性,并檢查分廠、車間對制度規(guī)范落實的情況。

3.1.2分公司的防雷、防靜電設施統(tǒng)一由生產(chǎn)管理部設備組負責聯(lián)系,并聘請具備防雷防靜電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兩次(5月份和11月份)。

3.1.3每年上級部門對我單位進行兩次檢測后要求出具檢測報告,由生產(chǎn)管理部設備組統(tǒng)一管理存檔,在檢測中存在問題整改后要出具復查報告。

3.2設備處

3.2.1執(zhí)行防雷、防靜電制度并檢查所屬區(qū)域內對制度規(guī)范落實的情況。

3.2.2每年雷雨季節(jié)(4月份、10月份)前,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全面測試、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應與兩周內處理完畢,并做好詳細記錄。5月份和11月份配合上級部門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3.2.3制定防雷防靜電事故預案。

3.2.4各分廠對不合格的裝置要及時整改及反饋,整改后通知有關部門來廠復查。

3.3培訓中心要組織員工進行防雷防靜電方面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4、工作流程

4.1區(qū)域劃分

4.1.1防雷防靜電設施由產(chǎn)權所屬單位直接管理,各級領導和管理部門要明確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并掌握本區(qū)域內雷電活動及化業(yè)生產(chǎn)靜電的發(fā)生規(guī)律,落實防雷防靜電措施。

4.1.2根據(jù)分公司區(qū)域劃分,各分廠、設備處負責本區(qū)域內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維護、檢修;

4.1.3現(xiàn)場檢測工作,由各分廠設備處、電器車間負責配合。

4.2危險源的辯識和環(huán)境因素的識別

4.2.1由分廠組織對設備中危險源的辯識。各車間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建檔并對職工進行宣傳。在工作中不斷的完善對危險源的辯識,積累經(jīng)驗,防止事故發(fā)生。

4.2.2由分廠組織對設備中環(huán)境因素的識別。各車間對本單位的環(huán)境因素進行建檔并對職工進行宣傳。在工作中杜絕不應該發(fā)生的環(huán)境污染。

4.3設計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4.3.1防雷防靜電設計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氣象法》相關規(guī)定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等規(guī)范及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防靜電設施其他安全規(guī)定要求執(zhí)行。

4.3.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裝設防雷防靜電裝置,要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3.3單項工程交工時,竣工圖、檢測數(shù)據(jù)以及有關資料1并交給產(chǎn)權所屬

單位,有關單位要做好臺帳和日常管理工作。

4.3.4新產(chǎn)品、新設備、新工藝和新原料的投用前必須對靜電情況作出評價,并采取相應的消除靜電措施。

4.4日常維護

4.4.1日常安全生產(chǎn)巡檢中應依照相關規(guī)范要求,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應落實好安全監(jiān)控防護措施。

4.4.2在雷雨期間必須加強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的一切維護保養(yǎng)工作。

4.4.3上崗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公司指定的防護用品和經(jīng)車間安全員進行檢查符合防雷防靜電要求才準予使用的作業(yè)工具。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不準穿、脫衣服和鞋靴,不準梳頭。

4.4.4禁止使用汽油溶劑擦拭設備、器具,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布料擦拭設備和地板。

4.5檢測規(guī)定

4.5.1 接地裝置

4.5.1.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5.1.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5.1.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5.1.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5.1.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5.1.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5.1.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5.2 靜電接地:

4.5.2.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5.2.2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5.2.3 貯罐的4周應設閉合環(huán)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

4.5.3 防雷接地:

4.5.3.1 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4.5.3.2 避雷裝置1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5.3.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5.3.4 避雷針應由3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5.3.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5.3.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4.5.3.7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5.3.8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jù)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shù)目。

4.5.3.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5.4爆炸危險場所、輸送可燃液體的管道、設備、容器應按要求進行接地,汽、煤、柴、溶劑、油等易燃物的管線、閥門、法蘭之間,其接觸電阻

大于0.03歐姆時,應增設金屬跨接線,檢修時需拆開的跨接線,檢修后要原樣恢復。

4.6要求

4.6.1為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便于分別對各接地點進行檢測,引下線與接地裝置應采用可拆裝的螺栓連接(斷接卡)。

4.6.2建立健全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查、測試檔案,檔案的內容應包括竣工

圖紙和測試報告,防雷防靜電設施平面布置、編號等內容。

4.6.3防雷裝置所需檢查檢測點由設備處提供,在提供的檢查檢測點中必須包括公司生產(chǎn)設施中所確定的重點部位,關鍵設備的防雷設施。

4.6.4檢測完后,檢測單位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檢測報告,如在報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處應按時完成隱患整改,整改記錄和檢測報告一并存檔。

4.6.5為使防雷防靜電設施處于完好狀況,凡投用15年以上的接地必須挖開檢查,對截面積腐蝕五分之一以上者,必須更換。

4.6.6避雷網(wǎng)、獨立避雷塔等設施,產(chǎn)權所屬單位要定期維護,至少每3年刷油漆1次,腐蝕嚴重的要及時修復。

4.6.7防雷設施的拆卸、增設、更新、移位、取消,必須由產(chǎn)權單位提出,經(jīng)設備處審批后方可進行,同時報生產(chǎn)管理部設備組。

4.6.8為了防止感應雷損壞設備和傷害人員,電話線、照明線、廣播線、光纜不準穿越避雷網(wǎng)(帶)或綁繞避雷塔而架設。

4.6.9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情況,均應采取相應的防靜電產(chǎn)生和消除靜電措施,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易燃、可燃液體儲罐、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也應采取相應的防靜

電產(chǎn)生的消除靜電措施。

4.6.10組織員工進行防雷防靜電方面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5、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氣象法》、《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生產(chǎn)管理部設備組職能考核標準》

6、相關記錄

分廠、車間建立的記錄、臺帳

《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防雷防靜電事故預案》、《電工進網(wǎng)作業(yè)許可證臺帳》、《特種安全工作證臺帳》

第9篇 燃氣電氣設備檢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靜電)

一、 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jīng)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jīng)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三、 電氣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四、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五、 未經(jīng)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六、 電氣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qū)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七、 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jīng)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xiàn)場時應切斷電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 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guī)定。

第10篇 加油站設備防雷防靜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的下列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靜電接地:

a.金屬油罐及其通氣管;

b.加油站工藝設備;

c.輸油管道及閥門;

前款所列設施設備設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2)加油站設施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可以共同設置,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防靜電接地與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b.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c.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

d.防靜電接地的測量點位置不宜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

e.設備、管道的法蘭連接螺栓少于5根的,應當設置防靜電跨接連線;

f.檢修設備、管道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tǒng)斷路時,應當預先設置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后及時恢復。

(3)加油站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的運油車輛,應當設置接地端板,作業(yè)前接好防靜電接地,作業(yè)后待罐裝油料達到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

b.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線必須連接在作業(yè)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并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c.移動設備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應當采用銅芯軟絞線,橫截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裝卸油料的輸油軟管,應當使用耐油導靜電軟管,作業(yè)時軟管兩端的導靜電鋼(銅)絲必須與設備可靠連接并接地。

第11篇 鉆井專業(yè)防雷防靜電管理安全生產(chǎn)禁令

一、嚴禁在井場內吸煙,在崗飲酒,酒后上崗,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禁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違章拆立及起放井架,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禁無操作證從事電氣、電氣焊、起重、司鉆、井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yè),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嚴禁未經(jīng)驗收審批擅自決定鉆開油氣層或進行試油、試氣作業(yè),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嚴禁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用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甩鉆具、起重作業(yè),違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嚴禁違反井控安全操作規(guī)程、井控坐崗人員擅離崗位、不按規(guī)定拆安防噴器,違者予以責任人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七、嚴禁使用機械摩擦貓頭、轉盤崩扣,不安裝鉗尾繩的b型大鉗和不按規(guī)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車,違者予以責任人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八、嚴禁違反操作規(guī)程操作鍋爐、高壓閥門和含硫化氫油氣井等危險設備和設施,違者予以責任人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九、嚴禁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違者予以責任人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十、嚴禁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非防爆通訊、照明器材等,違者予以責任人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嚴禁違章指揮及其他違章作業(yè),違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2篇 甲醇廠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專項要求,以加強對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適用于甲醇廠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電氣設備預防性實驗規(guī)程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sh3097-2000

3 術語和定義

4 管理職責

4.1 機動科是防雷防靜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防雷、防靜電接地維護管理;

b) 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檢查工作,并對檢查出的隱患督促整改。

4.2 安環(huán)質量科負責防雷防靜電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4.3 各車間負責轄區(qū)內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具體管理工作。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機動科委托有資質單位對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工作接地、保護接地測試實驗,出具檢測報告。機動科組織對檢測報告提出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由委托檢測單位進行復檢,出具復檢報告。

5.1.2 電儀一車間、電儀二車間建立全廠防雷防靜電接地臺帳,每季度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5.1.3 生產(chǎn)車間應建立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查臺帳,每月對接地線外觀進行檢查,確保連接完好。

5.1.4 爐、塔、反應設備、貯罐、換熱設備、石化機械、通用機械、管道等,必須進行可靠的防靜電接地。

5.1.5 電氣設備、機修設備等帶有電源的設備均進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電纜的金屬保護層應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層建筑物、高壓架空線路以及其它易遭雷擊的設備(爐、塔、貯罐、高架管道等)必須進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體和接地線的要求

5.2.1 接地裝置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均應鍍鋅。

5.2.2 接地裝置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應采用熱鍍鋅的鋼接地體或適當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線與接地體的連接應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長度必須為:

a) 扁鋼寬度的2倍(且至少三個棱邊焊接);

b) 圓鋼直徑的6倍;

c) 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5.2.4 埋地引線與地面引線的連接采用螺栓連接,接地線緊固前,其連接端子及緊固件均應涂工業(yè)凡士林。接觸面積與螺栓規(guī)格應國家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2.5 地面引線、埋地引線均應除銹、涂漆反腐處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線截面,且要求材質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接地或接零線用。

5.2.8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6米。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

5.2.9 為減少相鄰接地體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兩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體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險場所及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線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網(wǎng)連接。自然接地體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線干線連接。

5.3 防靜電接地要求

5.3.1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3.2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

5.3.3 爐、塔、反應設備、貯罐、冷換設備、化工機械、通用機械、動力機械、機加設備、管道、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相互串聯(lián)接地。

5.3.4 管道之間及與設備、機泵、閥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米,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的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huán)形的閉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項式貯罐,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銅軟絞線或銅軟線跨接,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鋼鎧、金屬包皮可靠地與罐體相連接。

5.3.7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3.8 平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

5.4.2 避雷針及其引下線以及接地裝置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均應用鍍鋅制品,當應用沒有鍍

鋅的地腳螺栓時,應采取反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鋼鎧及金屬包皮,均應在場所的進口處接地。

5.4.4 避雷針與引下線之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設施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的1.5至1.8米設置接卡,斷接卡應加強保護措施。

5.4.6 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如煙囪),當其厚度大于4毫米時,可作為壁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對稱兩處與接地體相連。

5.4.7 不得在避雷針構架上架設低壓線或通訊線。

5.4.8 發(fā)電和變電所的避雷線不應有接頭。

5.4.9 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變電所(配電所)的接地網(wǎng)連接。

5.5 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

5.5.1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5.2 在進行檢修工作時需臨時接地的地方(如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fā)電機引出線室等),均應引入接地干線,并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多用。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儀表、燈具的金屬外殼,其接地或接零線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

5.5.4 高壓電氣設備及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不得采用保護接零。

5.5.5 在保護接零系統(tǒng)中,特別要求如下:

a) 零線必須重復接地;

b) 零線截面積一般不小于相線規(guī)格化面積的1/2,但從節(jié)約一機械強度考慮,其上、下限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零線上嚴禁安裝保險絲及單獨的斷流開關。

5.5.6 在同一系統(tǒng)中低壓電氣設備嚴禁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混用。

5.6 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6.2 變壓器、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5.7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接地

5.7.1 攜帶式電氣設備應用專用芯線接地,零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網(wǎng)相連接。

5.7.2 攜帶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銅絞線。

6 相關文件

7 記錄

7.1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臺帳

7.2 防雷防靜電測試結果報告單

第13篇 防靜電管理制度

(一)、油庫一切儲油設施、設備管線等防靜電接地裝置必須符合電業(yè)部門和《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二)、油庫計量作業(yè),油罐車、船舶裝卸油等防靜電必須按《石油庫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款實施。

(三)、靜電接地的要求、范圍、電阻值、碼頭接地系統(tǒng),其它防靜電等必須按《易燃可燃液體靜電安全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加強對接地裝置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無銹污,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勢片,以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五)、如接地連接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六)、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查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使接起電阻值全部達到規(guī)定值之內。

(七)、在能產(chǎn)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的接地線裝拆工作必須做到:

1、在操作或移動之前進行;

2、已經(jīng)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

3、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或在連接點的上風向進行。

(八)、每年定期分別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測量,并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被測接地電阻值不符規(guī)定,應立即檢修。

第14篇 天然氣防雷防靜電管理制度

1. 天然氣生產(chǎn)運行部內的所有機械設備與生產(chǎn)區(qū)建筑物必須保持整體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絕緣部位。接地電阻每年應測試兩次,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應及時進行檢修。

2. 天然氣生產(chǎn)運行部重要生產(chǎn)部位所有機械設備必須裝有接地,接零的保護裝置,但在一個供電系統(tǒng)不得同時接地、接零。

3. 對電器設備的接地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范進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線及暖氣系統(tǒng)水管做地線。

4. 為防止產(chǎn)生靜電火花,在生產(chǎn)運行部內嚴禁用鐵器互相撞擊、碰撞。

5. 雷雨天氣條件下禁止對天然氣進行裝卸作業(yè)。

6. 運輸天然氣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靜電接地鏈必須接地,如有磨損及時更換。

7. 運輸天然氣車輛裝卸時,應將車的靜電接地設施與裝卸臺的地線網(wǎng)接牢。

8. 天然氣生產(chǎn)運行部現(xiàn)場應經(jīng)常檢查測量空氣中的可燃氣體濃度,當達到警戒濃度時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完畢后方可繼續(xù)生產(chǎn)。

第15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測及檢查維護管理,預防雷電災害,根據(j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chǎn)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和;防靜電裝置是指:將裝置、設備、設施、儲罐等靜電接入大地的設備設施。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包括托管單位)防雷、防靜電裝置的設計安裝、安全監(jiān)測和檢查維護等。

第二章防雷、靜電管理職責

第四條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察,監(jiān)督檢查年度檢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條凡具有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單位應當做好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維護;

(二) 按照規(guī)定申請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 對相關人員進行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 對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三章防雷、防靜電檢測

第六條檢測計劃的下達及實施。

(一) 各單位每年一季度編制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技術檢測計劃;

(二) 凡列入年度檢測計劃內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由當?shù)貧庀蟛块T進行檢測;

(三) 被檢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按年度檢測計劃及時核實檢測工作量和落實檢測時間,在接到公司檢測通知后,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測前的準備工作;

(四) 檢測機構應出具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資質證及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測資格證;

(五) 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六) 檢測完畢后,要在二十天之內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別交被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

(七) 檢測機構在完成了年度檢測計劃后,應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上報年度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的匯總報告。

第七條檢測頻次。

(一) 防雷、防靜電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原則上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chǎn)和貯存場所、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進行臨時性檢測。

第八條公司生產(chǎn)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列入年度安全檢測的范圍:

(一)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 油氣、煉油化工生產(chǎn)或者儲存場所;

(三) 電力生產(chǎn)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 通信、交通運輸、新聞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計算機信息等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根據(jù)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筑物防雷類別的確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檢測;

(三) 接閃器;

(四) 引下線;

(五) 接地裝置;

(六) 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七)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隱患整改。

(一) 檢測機構在實施檢測中發(fā)現(xiàn)存在隱患的,應當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二) 單位有下列隱患之一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予以消除:

1.安裝不合格和應當安裝而未安裝的;

2.裝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靜電工程

第十一條公司規(guī)劃計劃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核時,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審核的有關規(guī)定,對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對防雷、防靜電以及建筑物電氣接地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未經(jīng)檢測驗收或者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接受檢測,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進行積極整改的,將依據(jù)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其單位進行處罰。

第五章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油氣生產(chǎn)設施、建筑物,應當及時向公司應急辦公室報告,公司生產(chǎn)、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組織對本油氣生產(chǎn)區(qū)域內的重點建設工程、爆炸危險環(huán)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安全。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chǎn)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裝置、防靜電接地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防靜電管理制度三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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