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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資質管理制度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77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是對企業(yè)或組織運營中所必需的各項資質進行管理和維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涵蓋了資質申請、審核、使用、更新和注銷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確保單位在合法合規(guī)的基礎上開展業(yè)務活動。

包括哪些方面

1. 資質清單管理:明確列出所有需要的資質證書及其有效期,便于跟蹤和管理。

2. 申請流程規(guī)范:制定詳細的資質申請步驟,包括資料準備、提交申請、跟進審批等。

3. 審核監(jiān)督機制:設立內部審核小組,定期檢查資質的有效性和合規(guī)性。

4. 資質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資質在業(yè)務活動中的正確使用方式,防止濫用或誤用。

5. 更新與延續(xù)策略:提前規(guī)劃資質的更新或延續(xù)工作,避免因資質過期影響業(yè)務。

6.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資質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全員的資質管理意識。

7. 應急處理預案:設定資質丟失、損壞等情況的應急處理流程。

8. 法規(guī)政策跟蹤:關注相關法規(guī)變動,及時調整資質管理策略。

重要性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規(guī)遵從:確保單位在法律法規(guī)框架內運營,避免因資質問題引發(fā)的法律風險。

2. 業(yè)務連續(xù)性:保證業(yè)務活動的合法性,防止因資質問題導致業(yè)務中斷。

3. 品牌信譽:體現單位的專業(yè)性和可靠性,提升市場競爭力。

4. 風險控制:通過規(guī)范管理,降低因資質問題產生的經營風險。

5. 內部管控:增強內部管理效率,提高組織運行的有序性。

方案

1. 設立資質管理部門:由專人負責資質的管理工作,確保制度的執(zhí)行。

2. 制定詳細操作手冊:為員工提供清晰的資質管理指南,方便日常工作。

3. 引入信息化系統(tǒng):利用技術手段,實現資質信息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

4. 定期審計與評估:定期對資質管理制度進行審查,確保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5. 建立激勵機制:對積極參與資質管理工作的員工給予獎勵,提高全員參與度。

6. 開展外部合作:與專業(yè)機構合作,獲取最新的資質信息和政策動態(tài)。

7. 持續(xù)改進:根據業(yè)務發(fā)展和外部環(huán)境變化,不斷優(yōu)化和完善資質管理制度。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單位資質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助于單位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huán)境中穩(wěn)健發(fā)展。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doc 8頁)正式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

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

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yōu)良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yè)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jiān)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fā)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tǒng)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fā)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xù)的資質單位的從業(yè)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fā)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fā)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xù)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fā)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

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yè)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手續(xù)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fā)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yè)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yè)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yè)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qū)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qū)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fā)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分包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為確保選擇合適的分包單位,保證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具備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夠對分包單位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單位及業(yè)主指定的分包單位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一節(jié) 分包單位管理

第一條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zhí)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yè)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程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第二條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第三條 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zhí)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審核分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驗證分包方的工具、設施、設 備的安全、完好。

3、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xié)議書”、“外勞力施工隊伍治安、消防管理協(xié)議書”、“文明施工協(xié)議書”等。

4、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安全管理。

第四條 分包隊伍進場:

l、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合同規(guī)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簽字生效。

第五條 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 50 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xié)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zhí)行監(jiān)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jiān)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

明。

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實行班前、班后安全會議和周安全總結會議,并設立臺帳記錄。

第六條 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1、主管部門對分包

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 分包方的業(yè)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2、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項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業(yè)績評定。

3、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fā),總包方將給予處罰,或作清退處理。

第二節(jié)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管理

第一條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要求:

1、分包單位必須執(zhí)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1.1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復訓,考試合格取得安 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1.2 分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機管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須接受安 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

1.3 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guī)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4 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fā))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1.5 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第二條 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tǒng)一管理。

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fā)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wèi)、環(huán)保衛(wèi)生、料具管理和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 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安制度、門衛(wèi)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guī)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yè)管理部門有關

規(guī)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 全、衛(wèi)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y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wèi)生條件。

第3篇 分包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為確保選擇合適的分包單位,保證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具備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夠對分包單位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單位及業(yè)主指定的分包單位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一節(jié)分包單位管理

第一條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zhí)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yè)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程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第二條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第三條 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zhí)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審核分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驗證分包方的工具、設施、設 備的安全、完好。

3、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xié)議書”、“外勞力施工隊伍治安、消防管理協(xié)議書”、“文明施工協(xié)議書”等。

4、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安全管理。

第四條 分包隊伍進場:

l、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合同規(guī)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簽字生效。

第五條 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 50 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xié)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zhí)行監(jiān)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jiān)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

明。

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實行班前、班后安全會議和周安全總結會議,并設立臺帳記錄。

第六條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1、主管部門對分包

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 分包方的業(yè)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2、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項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業(yè)績評定。

3、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fā),總包方將給予處罰,或作清退處理。

第二節(jié)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管理

第一條 分包單位人員資格要求:

1、分包單位必須執(zhí)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1.1 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復訓,考試合格取得安 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1.2 分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機管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須接受安 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

1.3 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guī)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4 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fā))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1.5 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第二條 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tǒng)一管理。

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fā)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wèi)、環(huán)保衛(wèi)生、料具管理和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 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保安制度、門衛(wèi)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guī)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yè)管理部門有關

規(guī)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 全、衛(wèi)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y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wèi)生條件。

單位資質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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