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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yè)管理中,掛牌管理制度是一種有效的方式,用于規(guī)范員工行為,提升組織效率。它涉及到工作職責的明確、工作流程的規(guī)范化以及績效評估的公正性。本文將探討這一制度的各個方面,包括其涵蓋的范圍、重要性,以及實施的方案。
包括哪些方面
1. 職責明確:每位員工的工作職責通過掛牌清晰展示,確保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和任務。
2. 流程規(guī)范:通過掛牌,可以直觀呈現工作流程,便于員工理解和執(zhí)行,減少誤解和混亂。
3. 績效公示:通過公開的績效評估結果,促進公平競爭和自我激勵。
4. 文化傳播:企業(yè)價值觀和使命通過掛牌制度得以傳達,強化團隊認同感。
5. 溝通橋梁:掛牌可作為員工間溝通的媒介,便于了解他人的工作進度和需求。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明確的職責和流程使得任務分配更加高效,減少了工作中的等待和延誤。
2. 增強責任意識:當職責被公開掛出,員工會更傾向于盡職盡責,以維護個人形象。
3. 促進公平:績效公示有助于消除員工對評價過程的疑慮,增強對管理者的信任。
4. 建立文化:通過掛牌,企業(yè)價值觀得以深入人心,形成強大的企業(yè)文化。
5. 改善溝通:掛牌制度促使員工主動交流,增進團隊協作。
方案
1. 設計掛牌:制定詳細、清晰的掛牌格式,包括員工姓名、職務、工作內容和目標。
2. 制定流程:明確每個職位的工作流程,以圖表形式體現在掛牌上,便于理解。
3. 定期更新:根據工作變化及時調整掛牌內容,保持信息的時效性。
4. 開展培訓:對新員工進行掛牌制度的培訓,確保他們理解和接受這一制度。
5. 反饋機制:設立匿名反饋渠道,收集員工對掛牌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優(yōu)化。
6. 績效公示:定期公布績效結果,但要保護員工隱私,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7. 文化融合:在掛牌中融入企業(yè)精神,如愿景、使命和核心價值觀,使其成為企業(yè)文化的載體。
掛牌管理制度是一種實用的管理工具,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團隊凝聚力,同時也需要管理者持續(xù)關注其執(zhí)行效果,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掛牌管理制度心得范文
第1篇 掛牌作業(y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控制生產檢修工作的安全風險,預防設備的異常啟動導致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對電氣柜進行掛牌是保障檢修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結合生產線的工藝特點,特制定掛牌作業(yè)管理制度。
2. 掛牌操作程序
2.1. 第一步
2.1.1. 班長填寫掛牌工作單。
2.2. 第二步
2.2.1. 班長與設備檢修責任人確定檢修內容。
2.2.2. 預計檢修時間。
2.3. 第三步
2.3.1. 班長與設備檢修責任人共同辨識風險(機械傷害、觸電、粉塵傷害、物體打擊、高空墜落等)。
2.3.2. 班長與設備檢修責任人共同確定掛牌的設備和位置,并通知電氣負責人辦理停電手續(xù)。
2.4. 第四步
2.4.1. 通知中控室停機。
2.4.2. 釋放能量。
2.5. 第五步
2.5.1. 班長和電工斷電掛牌(斷電由電工進行),掛牌內容為“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2.5.2. 班長和電工確認掛牌的有效性,簽字確認。
2.5.3. 班長和電工將鑰匙放入上鎖站。
2.5.4. 班長將設備現場開關置“0”位置。
2.5.5. 班長在設備現場開關處掛牌,掛牌內容為“設備在檢修,禁止按鈕”。(該牌禁止任何人員摘除,只有檢修完成后,鎖站鎖都已解除,在試車之前,由班長親自摘除)
2.6. 第六步
2.6.1. 班長通知設備檢修責任人及參與檢修的人員到掛牌。
2.6.2. 每個參加檢修的人員都必須掛牌。
2.7. 第七步
2.7.1. 設備檢修責任人為安全負責人。
2.7.2. 檢修工作開始。
2.8. 第八步
2.8.1. 工作結束,清理現場。
2.8.2. 班長和設備檢修責任人清點現場。
2.9. 第九步
2.9.1. 班長再次確認現場安全無誤后,摘除設備現場開關處的掛牌,電工送電。
2.9.2. 試車。
2.10. 第十步:關閉掛牌工作程序。
2.11. 第十一步:特殊情況
2.11.1. 實施上鎖掛牌的員工不在場,在部門主管的授權下,可以由其他員工為其解鎖,并遵循以下原則:
a) 必須確定實施上鎖掛牌的員工不在現場。
b) 必須盡量聯系該員工并通知他解鎖的情況。
c) 確保在該員工在返回現場之前知道他的鎖被解除。
2.11.2. 檢修工作完成,班長由于其它原因不在現場,由班長以上的領導代行其職責。
2.12. 第十二步:交接班
2.12.1. 交接班時,接班的員工要閱讀工作單并現場查看,核實上鎖和掛牌的實施情況。接班班長檢查完后,要在工作單上簽字。
2.12.2. 在交接班時,完成工作的那個班解除個人鎖和牌同時通知下一班人員將自己的鎖和牌安裝上并簽字。
第2篇 檢維修作業(yè)掛牌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煉鋼廠檢維修作業(yè)掛牌程序,強化作業(yè)過程中確認制落實,避免因誤操作、誤送電所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內的要害崗位及主要機械、電氣設備的檢維修作業(yè)。
3、術語及說明
3.1操作揭示牌:是生產運行人員有權操作設備的唯一指令標牌,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確認制,無操作揭示牌者不準操作設備。
3.2檢修揭示牌:是檢修人員在檢修時,為確保安全,而設立的提示標牌。
3.3 一級停電:是指在檢維修作業(yè)時,為確保設備不發(fā)生誤送電和誤操作,由相關人員對設備的現場操作電源實施可靠切斷的操作。
3.4 二級停電:是指在檢維修作業(yè)時,當一級停電不能有效避免發(fā)生誤送電和誤操作事故時,供、配電單位對電氣控制室相應控制柜實施可靠切斷的操作。
3.5設備運行停電牌:是供電單位按照用電單位或檢維修單位要求,實施停電操作后的指令確認牌。其直接參與設備控制。
3.6設備檢修停電牌:是檢維修單位和用電單位分別實施一、二級停電操作后,而設立的警示標牌。其直接參與設備控制,具有“禁止合閘”和“禁止操作”的雙重警示功能。
3.7安全生產確認制:就是確認、確信、確實的總稱,即在每次操作和動作前對欲操作的對象,必須做到確實認定,確實可行,確實準確的去執(zhí)行。
3.8確認制的內容:包括操作確認制、聯系確認制、行走確認制、停、送電確認制等。
4、基本要求
4.1 廠內要害崗位及主要機械、電氣設備的檢維修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操作揭示牌和檢修揭示牌互換制度。
4.2 檢維修作業(yè)項目中涉及的主要機械、電氣設備,必須根據其工藝技術性能,選擇實施一級或二級停電操作,嚴禁用設備急停代替停電操作。
4.3 由點檢員、生產運行人員進行的設備設施檢查、調整作業(yè)以及生產運行前準備、故障性停機等相關作業(yè),不執(zhí)行檢修揭示牌和操作揭示牌互換制度。但必須根據作業(yè)情況,選擇實施一級或二級停電操作,并相應掛設備檢修停電牌。
4.4 一級停電操作指令的下達和實施,由設備檢修單位負責,由檢修人員和點檢人員共同確認準確性。
4.5 二級停電操作指令的下達、實施和確認,按照《本鋼煉鋼廠供、配電系統停、送電聯系確認制度(補充意見稿)》中,有關“高、低壓供、配電系統停、送電聯系確認要求”執(zhí)行。
5、掛牌管理
5.1操作揭示牌是操作設備的唯一憑證,無操作揭示牌者一律禁止操作設備。設備操作人員將操作揭示牌交給其他人員后,就失去了操作設備的權力。
5.2一臺設備只能有一個操作揭示牌,操作揭示牌是交接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隨同設備一同交接班。
5.3多點操作設備的操作揭示牌由主操作室保管。
5.4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操作揭示牌應掛放在生產操作室固定位置(操作控制系統揭示板),由生產運行人員負責保存、管理,未經生產運行班長同意不準擅自從揭示板上取走。如需要取走,操作揭示牌由取走人員保管,取走人送回。
5.5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檢修揭示牌和設備檢修停電牌應當存放在設備檢修單位。由檢修單位負責保管,檢修人員接到檢修指令之后,應向本單位索取檢修揭示牌和設備檢修停電牌,檢修結束后負責交回。
5.6 檢修開始前,點檢人員、檢修人員和生產運行人員應對照《檢修工作票》,明確檢修內容、檢修條件和檢修起止時間等,然后經由點檢員提出申請,由生產運行人員進行操作揭示牌和檢修揭示牌互換并摘掛。
5.7 揭示板上未掛檢修揭示牌,操作揭示牌未從揭示板上取走,設備檢修停電牌未掛的,不準檢修。
5.8確認檢修結束,必須待所有作業(yè)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后,方可取下設備檢修停電牌”,互換回各自的操作揭示牌、檢修揭示牌。
5.9多個檢修工種在同一臺設備上進行檢修時,應當明確一人負責辦理工作牌交換手續(xù),并負責保管操作揭示牌。
5.10多個檢修單位在同一臺設備上進行檢修時,檢修揭示牌和設備檢修停電牌必須由各檢修單位分別懸掛,操作揭示牌由第一個掛牌檢修單位負責保管。先行完成檢修任務的檢修單位,可先行摘走本單位的檢修揭示牌和設備檢修停電牌。若該檢修單位持有操作揭示牌,在摘走設備檢修停電牌和檢修揭示牌的同時,其持有的操作揭示牌必須經由業(yè)主單位檢修負責人交給下一家檢修單位負責人保管。依次類推,至涉及該設備的全部檢修結束,檢修揭示牌和設備檢修停電牌全部摘除后,方可進行工作牌互換。任何一個檢修揭示牌或設備檢修停電牌未摘除,生產運行人員都絕對禁止掛回操作揭示牌。
5.11操作揭示牌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立即報告,未經補發(fā)前,該設備禁用,特殊情況須經相關人員確認并經主管領導同意,并辦臨時手續(xù)方可使用。
5.12一臺設備如有單機或部分設備進行故障處理,操作人員將操作揭示牌交出后,也無權操作其他設備,以免操作時其他設備傷害檢修人員。
5.13檢維修過程中的二級停電操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掛雙停電牌制度。即當供電單位按調度指令停完高、低壓電后,供電單位必須在停電后的高、低壓柜上掛設備運行停電牌,檢修單位必須在停電后將設備檢修停電牌送到上一級供電所掛到對應高、低壓柜上。送電時,供、配電單位必須檢查確認檢修單位所掛的設備檢修停電牌是否已摘除,否則不能送電。并做好記錄。
5.14 多項目多組作業(yè)需在同一電源處停電的,需分別掛牌和摘牌。任何一個設備檢修停電牌未摘除,均絕對禁止摘設備運行停電牌。情況未明、確認未清的情況下絕對禁止擅自停電、送電。執(zhí)行“誰掛牌,誰摘牌”制度。并做好相關記錄。
6、未盡事宜參照《本鋼煉鋼廠檢維修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本鋼煉鋼廠供、配電系統停、送電聯系確認制度(補充意見稿)》執(zhí)行。
7、登記制度
生產運行控制室、供配電控制室或崗位必須建立檢維修作業(yè)掛牌登記臺帳。作業(yè)前,生產運行、點檢員、檢維修三方共同確認現場具備安全作業(yè)條件后,在臺帳上簽字。
8、各單位應結合本制度,明確細化本單位“操作控制系統揭示板內容”和《檢維修作業(yè)掛牌管理實施細則》。
9、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寶鋼安全掛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檢修標準化作業(yè),排除檢修作業(yè)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人員行為的隨意性,杜絕作業(yè)涉及人員之間因聯系和確認不到位造成操作失誤,有效預防和控制事故,確保設備檢修作業(yè)時人員安全,同時明確操作牌使用、停送電掛牌要求,規(guī)范辦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熱軋部作業(yè)部根據《寶鋼公司檢修安全掛牌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特制定《熱軋作業(yè)部檢修安全掛牌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寶鋼熱軋作業(yè)部各單位及在熱軋作業(yè)部從事檢修活動的外協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 設備工程室職責
(一)負責制(修)訂本管理制度、跟蹤,并進行專業(yè)檢查。
(二)檢查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并監(jiān)督安全專業(yè)對本制度的檢查情況。對發(fā)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考核意見。
第四條 安全環(huán)保室職責
(一)負責檢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指導、協調。
(二)檢查安全掛牌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發(fā)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考核意見。
第五條 各處室、分廠職責
(一)負責落實項目的停機、隔離、卸能、氣體置換、檢測、插安全銷、掛牌等安全技術措施,確保檢修設備的狀態(tài)安全。
(二)負責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日常安全檢查、指導、督促。
(三)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作業(yè)及設備檢修特點,制定本部門實施細則。
(四)負責向外協單位明確檢修安全掛牌管理要求。
第三章檢修用操作牌的種類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 檢修用操作牌共分四種:
(一)第一種為設備操作牌(附件2),設備操作牌是操作設備的憑證,生產崗位人員必須持有某設備操作牌,才擁有操作該設備的權力,無設備操作牌進行操作設備屬違章行為。每臺(套)設備只允許有一個設備操作牌。
(二)第二種為檢修牌(附件3),由熱軋作業(yè)部制作發(fā)放檢修單位保管,沒有更換操作牌而對設備檢修(或停機檢查)屬于違章行為。
(三)第三種為禁止牌(附件4),標識內容為“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在電磁站相應設備停電后,將該牌規(guī)范懸掛已停電設備相應開關或手柄處。
(四)第四種為電氣工作票(附件5),停送電人員填寫相應的電氣工作票完成后,并與檢修方一起確認現場并登記(附件8),即表示已完成相應設備停電工作;檢修工作結束后,停送電人員將填好的電氣工作票返給檢修方,并與檢修方一起確認現場并登記(附件8),確認所有禁止牌摘除后才具有該設備送電的權利。
第七條 各單位為進一步強化檢修安全管理,在上述四種檢修用操作牌(票)基礎上,增加的安全措施,在各自范圍有效。
第八條 此制度與《熱軋作業(yè)部電氣工作票管理制度(第一版)》中的規(guī)定相互配合使用。
第四章 安全掛牌管理要求
第九條 對于高壓電氣操作,統一執(zhí)行能源與環(huán)境部下發(fā)的《寶鋼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電氣操作票管理辦法(第二版)》(首京唐能環(huán)發(fā)(2022)56號文)。
第十條 所有在線設備檢修,檢修方必須在檢修前領取相應設備操作牌。
第十一條 凡是對轉動設備、傳輸設備、移動設備及相鄰轉動和移動部位的設備或區(qū)域進行檢修,人的身體或身體的某一部分進入轉動部位或相鄰轉動和移動部位的轉動、移動范圍,可能導致絞入、卷入、夾擊、碰撞、擠壓、剪切等機械傷害的作業(yè);以及對帶電的高低壓電氣設備實施的可能導致觸電傷害的作業(yè),必須辦理停電手續(xù),可靠切斷能使設備轉動或移動以及使電氣設備帶電的電源,使設備處于完全靜止或不帶電狀態(tài)。
第十二條 檢修任務確認后,檢修方攜帶檢修牌與點檢方一起同生產方辦理交換牌,生產方將設備操作牌交換給檢修方后,必須將檢修牌掛在原設備操作牌相同位置,三方登記(附件7)。同一設備存在多方檢修時,從第二個檢修方開始,生產方仍收取檢修牌掛在原設備操作牌相同位置,但只進行臺帳登記,不再發(fā)放設備操作牌。
第十三條 檢修方取得設備操作牌后,如需要進行設備停電,向生產方提出停電請求,由生產方組織辦理停電事項,并執(zhí)行《熱軋作業(yè)部電氣工作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guī)定,填寫相應工作票(附件5),并進行登記(附件6)。
第十四條 停電工作至少兩人完成。停送電人員在完成設備停電后,必須在電磁站已停電設備相應開關或手柄處掛禁止牌,填寫電氣工作票(附件5),同時與檢修方一起登記確認(附件8)。同一設備存在多方檢修時,都必須辦理停電手續(xù),且每次必須增掛禁止牌。
第十五條 檢修作業(yè)完成,經檢修方、點檢方現場確認后,檢修方交還電氣工作牌和設備操作牌;由生產方組織送電工作,停電方確認該設備所有禁止牌摘除,同時收到生產方送電指令后方可送電,送電工作至少兩人完成;生產方確認好所有電氣工作票全部收回,并收回所有設備操作牌,檢修方取走檢修牌后,生產方才能操作設備。
第十六條 檢修方辦理交換牌、停送電請求人必須是同一人,遇特殊情況出現為不同人時,或者當檢修方遺失操作牌或送電牌(票),必須由相關檢修方領導同意并簽字(附件9),并經檢修區(qū)域現場負責人(點檢方)現場確認已無人作業(yè)后方可辦理送電、換牌手續(xù)。
第十七條 不同單位或同一單位不同班組在同一設備上作業(yè)時,必須各自獨立辦理交換牌、停送電手續(xù),嚴禁任何人利用他人停電的機會進行設備的檢修作業(yè)。
第十八條兼有風、水、電、汽、油或其它動力源的設備檢修時,生產崗位人員要將相應的動力源關閉,并在關閉點掛禁止標志;對煤氣、氮氣等危險介質采取卡盲板措施。
第十九條 停送電人員嚴禁在未見到要求停送電人和設備操作牌時通過電話、對講機或口頭約定方式停送電。
第二十條 檢修現場負責人必須等待停電辦理人辦理完停電手續(xù)并告知可開始作業(yè)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二十一條中夜班及部分節(jié)假日期間,設備點檢人員無法及時到現場的時間段內,進行交換牌的辦理方法如下:
1.如更換側導板等需維檢單位執(zhí)行的操作等工作,由各區(qū)域的班長代替點檢方進行簽字確認。
2.如進行設備搶修、臨時維修工作,由生產作業(yè)長或各區(qū)域班長代替點檢方進行簽字確認。
3.中夜班由設備調度行使點檢方責任。
第五章 考核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照本制度執(zhí)行的,每發(fā)現一次考核責該單位專業(yè)分1~5分,考核責任人100元~500元。對不按本制度執(zhí)行,發(fā)生設備、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寶鋼各類事故考核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4篇 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掛牌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氧氣、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現場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現做如下規(guī)定:
2.編號
各車間單位現場使用的皮管、頭尾兩頭必須分別掛牌,指定編號的標牌,各車間單位編號如下:
1.船體車間為:ct------___
2.舾裝車間為:_z------___
3.電裝車間為:dz------___
4.輪機車間為:lj------___
5.船臺車間為:ctt------___
6.動力科為:dc------___
3.要求
3.1各車間單位將氧、乙炔(天然氣)、二氧化碳皮管編號于10月30日以前報安??苽洳?(標牌自做,規(guī)格30㎝_60㎝的金屬牌,編號打印)。
3.2各車間每月對所掛牌必須有專人檢查,凡損壞、丟失、模糊不清的及時更換,各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必須經常自檢自查,車間、承包隊兼職安全員對檢查的各種皮管必須有記錄并負責。
4.處罰
4.1安??瓢踩珕T每天對現場施工的各種皮管掛牌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掛牌或模糊不清或損壞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每根違章皮管扣款50元)。
5.執(zhí)行時間
本規(guī)定自2009年12月10日執(zhí)行。
6.記錄
sf-qr-222-08《車間(科室)皮管檢測記錄表》
第5篇 鉆井二公司上鎖掛牌安全管理規(guī)范
1 目的
為強化能量和物料隔離管理,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避免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范。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
3 參考文件
長城鉆探工程公司上鎖掛牌安全管理規(guī)范
4 術語和定義
4.1 危險能量
不加控制,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電、機械、水力、氣動、化學、熱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能量。
4.2 隔離
將閥件、電器開關、蓄能配件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設施使設備不能運轉或危險能量和物料不能釋放。
4.3 貯存能量
在設備隔離后能繼續(xù)存在的能量。如:包含在彈簧、飛輪、壓力流體或氣體、電容器或重物中的能量。
4.4 隔離裝置
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傳遞或釋放的機械裝置。如:電路隔離開關、斷開電源或保險開關、管道閥門、盲板、機械阻塞或用于阻塞、隔離能源的類似裝置。
4.5 安全鎖
用來鎖住隔離裝置的器具。
4.6 上鎖設施
保證能夠上鎖的輔助設施。如:鎖扣、閥門鎖套、鏈條等。
4.7 危險警示標牌
標明何人、何時上鎖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鎖或隔離點上的標牌。
4.8 試驗/測試
驗證系統或設備隔離的有效性(如驗證聯鎖裝置或其它妨礙隔離的因素已解除)。
5 職責
5.1 公司裝備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guī)范,負責上鎖掛牌作業(yè)的hse管理與考核工作。
5.2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茷楸疽?guī)范的執(zhí)行提供監(jiān)督、咨詢和支持。
5.3 各單位負責上鎖掛牌作業(yè)程序的日常hse管理工作,并提供資源保障。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在進行作業(yè)時,為避免設備設施或系統區(qū)域內蓄積危險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釋放,對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隔離設施均應上鎖掛牌。
6.1.2 隔離或控制危險能量和物料的方式主要包括:
—— 斷開電源或對電容器放電;
—— 隔離壓力源或釋放壓力;
—— 停止轉動設備并確保其不再轉動;
—— 釋放(容器、管線等)貯存的能量和物料;
—— 放低設備,確保其不因重力而移動;
—— 固定設備,防止平面移動。
6.1.3 在開始工作前,參與作業(yè)的所有人員都有責任確認隔離已到位并執(zhí)行本規(guī)范。與隔離點有關的人員應及時溝通上鎖掛牌的動態(tài),在跨班作業(yè)的整個工作期間應始終保持上鎖掛牌。
6.1.4 上鎖掛牌應由作業(yè)者本人進行操作,并保證安全鎖和標牌置于正確的位置。特殊情況下,本人上鎖有困難時,應在本人目視下由他人代為上鎖(如上鎖點在管架上)。
6.1.5 為確保作業(yè)安全,作業(yè)人員可要求增加額外的隔離與上鎖掛牌。作業(yè)人員對隔離、上鎖的有效性有懷疑時,可要求對所有的隔離點再做一次測試。
6.1.6 使用安全鎖時,應隨鎖附上危險警示標牌,上鎖必須掛牌。在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門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經確認,并經書面批準后,可以只掛警示標牌,不用上鎖,但應采用其它輔助手段,達到與上鎖相當的要求。
6.1.7 上鎖掛牌后,應通過試驗或檢測確認危險能量和物料已去除或已被隔離。對所有存在電氣危險的設備,斷電后應實施驗電或放電接地試驗。
6.2 上鎖掛牌
6.2.1 辨識
在隔離、上鎖掛牌前,應辨識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來源及類型。需要控制的危險能量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 電能:電流或電子流(如微電流、微電壓等);
—— 動能:運轉的設備等;
—— 勢能:蒸汽、壓縮氣體、真空、加壓液體、彈簧、張力桿、配重等;
—— 化學能:危險化學品;
—— 熱能:電熱、冷卻系統。
6.2.2 隔離
任何一項非常規(guī)或危險性作業(yè)都必須考慮能量源的隔離。如果存在需要隔離的能量源,必須編寫和實施能量隔離方案。隔離方案應明確隔離方式、隔離點及上鎖點清單?!澳芰扛綦x方案”參見附錄1。根據危險能量和物料性質及隔離方式選擇相匹配的斷開、隔離裝置。隔離裝置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內容:
—— 滿足特殊需要的專用危險能量隔離裝置;
—— 安裝上鎖裝置的技術要求;
—— 按鈕、選擇開關和其它控制線路裝置不能作為危險能量隔離裝置;
—— 控制閥和電磁閥不能單獨作為流體隔離裝置;
—— 應使用合適的方法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已被去除或完全隔離。在試驗不能完全確認的情況下,應進行測試確認;
—— 因系統設計、配置或安裝的原因,能量可能再積聚(如有高電容量的長電纜),應采取相應措施;
—— 系統或設備包含貯存能量(如彈簧、飛輪、重力效應或電容器)時,貯存的能量應被釋放或使用組件阻塞;
—— 在復雜或高能電力系統中,應考慮安裝防護性接地;
—— 可移動的動力設備(如燃油發(fā)動機、發(fā)動機驅動的設備)應采取可靠措施(如去除電池、電纜、火花塞電線或相應措施)使其不能運轉。
6.2.3 上鎖掛牌
6.2.3.1 根據上鎖點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設施選擇合適的鎖具、填寫警示標牌,對上鎖點上鎖掛牌。
6.2.3.2 公司采用個人上鎖的方式上鎖掛牌。
6.2.4 確認
6.2.4.1 上鎖掛牌后要確認危險能量和物料已被隔離或去除。如,釋放能量或物料,觀察壓力表、視鏡或液面指示器,確認貯存的危險能量已被去除或已適當地阻塞;目視確認組件已斷開、轉動設備已停止轉動;對暴露于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檢查電源導線已斷開,上鎖必須實物斷開且經測試無電壓存在。
6.2.4.2 在釋放危險能量或物料前,應當先觀察壓力表或液面指示器等以確認儀表處于工作狀態(tài),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隔離及釋放有效。在確認過程中,應避免產生其它的危害。
6.2.5 試驗
6.2.5.1 為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被有效隔離,應對設備進行試驗。試驗方法應考慮正常啟動方法和其它非常規(guī)的運轉方式。在進行試驗時,應解除所有可能會阻止設備啟動或移動的限制條件(如聯鎖)。對設備進行試驗前,應清理該設備周圍區(qū)域內的人員和設備。
6.2.5.2 對安裝有測試按鈕的設備,應在切斷電源箱開關之前,先按測試按鈕以確認按鈕正常,上鎖后,再進行確認測試,以確保電源確實被切斷。
6.3 個人上鎖
6.3.1 個人上鎖是指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鎖定。
6.3.2 實施上鎖時,應在作業(yè)許可證簽發(fā)前停機(泵)、沖洗、排空并執(zhí)行上鎖掛牌測試程序。
6.3.3 屬地主管根據隔離方案在每個上鎖點上鎖,同時,每一名在該設備上作業(yè)的人員在相應的上鎖點鎖上個人鎖,同時掛上危險警示標牌。
6.3.4 上鎖掛牌后,上鎖者應親自或目視進行測試,確認隔離效果,如:再次確認泵不能啟動、檢查接地、檢查壓力、氣體檢測等。
6.3.5 測試結束后,所有上鎖人員需在能量隔離方案上簽字確認。
6.3.6 上鎖時,若作業(yè)人員需要在工作完成前離崗,應告知接班人員或其直線主管,接班人員先上鎖掛牌,交班人員才可解除其個人鎖。
6.4 電氣個人上鎖
6.4.1 在進行電氣設備維修工作時,由電氣工作人員對電氣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及測試后,由維修作業(yè)人員確認并上鎖、掛牌。屬地主管在現場的啟動按鈕/開關處掛警告標識。
6.4.2 主電源開關是電氣驅動設備主要上鎖點,附屬的控制設備(如現場啟動/停止開關)不可作為上鎖點。
6.4.3 若電壓低于220v,拔掉電源插頭可視為有效隔離。若插頭不在作業(yè)人員視線范圍內,應對插頭上鎖掛牌,以防止他人誤插。
6.4.4 如回路采用保險絲/繼電器控制供電,無法上鎖時,應拆下保險絲并加警示標牌。
6.4.5 如必須在裸露的電氣導線或組件上工作時,上一級電氣開關應由電氣工作人員斷開或目視確認開關已斷開,若無法目視開關狀態(tài),可以將保險絲拆除或斷開線路。
6.4.6 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用電設備,不能僅依靠現場的啟動按鈕來測試確認電源是否斷開,遠程控制端必須置于“斷開”狀態(tài)并上鎖掛牌。
6.5 解鎖
6.5.1 解鎖分為正常解鎖和非正常拆鎖。
6.5.1.1 正常解鎖即由上鎖者本人進行的解鎖。
6.5.1.2 非正常拆鎖指上鎖者本人不在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且其警示標牌或安全鎖需要移去時的解鎖。
6.5.2 正常解鎖
作業(yè)完成后,屬地主管確認設備、系統符合運行要求,每個上鎖掛牌的人員應親自解鎖,他人不得替代。
6.5.3 非正常拆鎖
上鎖掛牌的人員不在上鎖現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在獲得正式授權后可以拆鎖。拆鎖程序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與鎖的所有人聯系并取得其允許;
2.經屬地主管和維修人員雙方確認下述內容后方可拆鎖:
—— 上鎖的理由;
—— 目前工作狀況;
—— 設備已完成檢查;
—— 解除該鎖及標牌符合安全條件。
6.6 安全鎖具、危險警示標牌管理
6.6.1 個人鎖和鑰匙歸個人保管并標明使用人姓名。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
6.6.2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鎖具發(fā)放回收記錄?!鞍踩i具及危險警示標牌發(fā)放回收記錄”參見附錄2。
6.6.3 危險警示標牌的設計應與其它標牌有明顯區(qū)別。警示標牌應包括標準化用語(如“危險,禁止操作”或“危險,未經授權不準去除”)。危險警示標牌應標明員工姓名、上鎖日期、崗位及理由。
6.6.4 使用中危險警示標牌不能涂改,并滿足上鎖使用環(huán)境和期限的要求。使用后的標牌應集中銷毀,避免誤用。“安全鎖、上鎖設施、危險警示標牌(示例)”參見附錄3。
6.6.5 危險警示標牌除了用于上鎖掛牌隔離點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6.6.6 一把鎖只能有一把鑰匙。如果有備用鑰匙,則應制定備用鑰匙控制程序。原則上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鎖時使用,其它任何時候,除備用鑰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得接觸備用鑰匙。嚴禁私自配制鑰匙。
6.6.7 上鎖設施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yè)現場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7 附錄
第6篇 井下瓦斯檢查掛牌管理制度
一、瓦檢員負責井下有毒害氣體檢測任務,在礦長、副礦長、技安員(管廂)領導工作。
二、必須堅持按時上下班,堅持跟班作業(yè),實事求是地做好有毒有害氣體檢查記錄、公布,嚴禁虛報,謊報、瞞報檢查結果真實情況,嚴禁空班漏班,嚴禁超濃度作業(yè),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制”和兩人一道前后錯開一定距離進行檢查。
三、對檢測儀器應正確使用,精心愛護,妥為保管。
四、如丟失零件或故意損壞,在工資中扣除賠償。
五、應定期換藥、送檢,確保檢測儀器的可靠和準確性,對通風系統應隨時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向礦領導匯報,提出維修整改方案,保持通風良好、巷道暢通,確保正常生產,并嚴格按照本人崗位責任制辦事。
第7篇 某中學志愿者掛牌上崗管理制度
中學志愿者掛牌上崗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平常分別從事鎮(zhèn)集清掃、扶助退休教師、公寓樓衛(wèi)生檢查督促、聯系團委老師和各社團等日常崗位,各小組由小組長帶領,必須佩帶上崗證。
二、小型校園活動時段,抽調一個或者幾個小組,團委老師制定臨時負責人,搞好服務工作。
但是也必須佩戴志愿者上崗證。
三、大型校內外活動期間,各小組組長,到團委辦公室,聯系具體的活動協助任務。工作起來,既要保量,又要保質,并佩戴志愿者上崗證。
四、對于表現比較突出的志愿者,小組組長每學期向學校團委上報1――2名,優(yōu)秀小組組長直接由團委老師直接評選,稱號為“優(yōu)秀志愿者”。
五、對于功利色彩濃或工作不得力的學生,各小組幫助提高思想認識;否則,使其退出組織。
六、各志愿者小組每學期開始,要有工作計劃;學期末了,要有工作總結,在總結中,注出“優(yōu)秀自愿者”的姓名。如果沒有計劃,或者沒有總結,則取消該小組優(yōu)秀資格。
七、志愿者不得因為工作耽誤學習時間(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沒收志愿者上崗牌證。
第8篇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精神,切實抓好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預防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jiān)總煤礦字〔2005〕133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6號)、《中央企業(yè)安全生產禁令》(國資委令第24號)、《神華集團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規(guī)定》(神華安(2022)475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烏東煤礦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烏東煤礦及區(qū)域內所有地面等單位。
第二章 重大隱患認定
第三條 隱患的定義、分級、分類
1.隱患的定義
隱患是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各種不安全因素。
2.隱患的分級
按隱患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 重大、中等、一般三級。
(1)重大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有較大的技術難度,需較大資金保障。該級隱患由公司負責。該級別隱患在沒有整改、驗收、評價之前,煤礦必須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認真實施,確保安全。
(2)中等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術難度,需要礦職能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協作整改完成。由礦負責整改的隱患。
(3)一般隱患。該級隱患的整改無技術難度,不需資金投入。按照區(qū)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組、區(qū)隊負責整改的隱患。
3.隱患的分類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可分為:頂板、運輸、機電、通風、瓦斯、煤塵、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共十類。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隱患。
(一)“安全管理嚴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職業(yè)資格證書上崗的。
2.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yè)的。
3.未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費用的。
4.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的。
5.生產礦井(包括聯合試運轉超過6個月的礦井)“六證”不全的。
6.未按中國神華要求建立并運行本質安全管理體系的。
7.生產礦井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yè)對外承包的。
8.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
9.未按規(guī)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編制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違反規(guī)定組織生產或檢修作業(y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具體指:(1)煤礦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的;(2)煤礦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3)一個采區(qū)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布置超過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的,或者一個采區(qū)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布置超過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yè)的;(4)未按規(guī)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5)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guī)定人數的。
11.未按正規(guī)設計形成完整的礦井和采區(qū)通風、排水、供電、監(jiān)控等系統,安排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yè)的;未按規(guī)定編制采區(qū)設計或未按采區(qū)設計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未按規(guī)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
12.在井下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
13. 采煤工作面2個安全出口不暢通進行回采的。
14. 違反規(guī)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層越界開采的,具體指:(1)國土資源單位認定為超層越界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guī)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16.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yè)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脅組織生產的。
17.過采空區(qū)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區(qū)、旺采區(qū)、老窯、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積冒頂隱患,冒然進行采掘活動的。
(三)“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19.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20.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或調整采區(qū)和工作面通風系統時,沒有調整設計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qū)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qū),未按規(guī)定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的;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qū),沒有按規(guī)定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的。
22.礦井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采區(qū)變電所未按規(guī)定形成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的。
23.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qū)未實行分區(qū)通風,采區(qū)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qū),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qū)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串聯通風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的。
25. 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的,或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yè)的掘進工作面供風的。
26.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7.貫通巷道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氣濃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作業(yè)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規(guī)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規(guī)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專業(yè)人員、瓦斯檢查人員配備數量不足的;未按規(guī)定檢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
30.未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的。
31.井下作業(yè)地點瓦斯超限后未按規(guī)定停電、撤人,不采取措施處理隱患繼續(xù)作業(yè)的。
32.礦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瓦斯壓力等指標未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guī)定的。
3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井建設、水平延深、新采區(qū)設計時,未按規(guī)定編制瓦斯抽采設計的;礦井未按規(guī)定編制礦井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滾動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及瓦斯地質圖的;礦井未按規(guī)定及時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及突出危險性等相關參數的;礦井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違反規(guī)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容易自然煤層時,未采取預抽為主的綜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五)“安全監(jiān)控系統不符合規(guī)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安全監(jiān)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36.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fā)出聲光報警的。
37.未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guī)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監(jiān)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的。
38.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39.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設安全監(jiān)控系統的。
40.安全監(jiān)控系統發(fā)出瓦斯、煙霧、主扇開停等報警信息沒有及時匯報并跟蹤落實處理的;人為修改監(jiān)測數據的。
(六)“火災危害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對新揭露煤層未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的;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fā)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4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fā)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jiān)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fā)火預測預報制度的;未按規(guī)定建立灌漿、注氮等綜合防滅火系統和束管等監(jiān)測系統或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發(fā)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繼續(xù)生產的。
44.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fā)火的。
45.采空區(qū)或地表存在火區(qū)或高溫點,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區(qū)(高溫點)位置、面積和深度等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威脅進行采掘作業(yè)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規(guī)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礦井無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qū)、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未按《神華集團公司關于強化煤礦防治水管理的十項規(guī)定》(神華安〔2010〕284號),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yè)人員的。
47.礦井未按規(guī)定編制防治水規(guī)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及防治水圖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礎臺賬的;未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預測預報的;無主要含水層地下水動態(tài)觀測網(站)或未定期監(jiān)測的。
48.礦井排水系統不健全,水倉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要求的;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統開拓掘進的;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基本建設礦井,永久排水系統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探放水鉆孔超前距離、止水套管長度不符合規(guī)定的;沒有專用的探放水鉆機,用煤電鉆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脅區(qū)域進行采掘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的;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沒有堅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隱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窯)水警戒線,未先探后掘的。
51.當上、下煤層間距小于下煤層回采導水裂隙帶高度時,在下煤層回采前未打鉆疏干上煤層的老空(窯)積水的。
52.急傾斜煤層上覆存在老空(窯)積水、灌漿注水或其它水患未處理進行開采的。
53.受底板灰?guī)r承壓水威脅煤層,采區(qū)設計前,沒有采用三維地震或其它技術查明采區(qū)范圍內可能存在的巖溶陷落柱、落差較大的斷裂構造、灰?guī)r含水層等賦存情況的。
54.在灰?guī)r含水層上部的煤層(巖層)布置巷道工程,沒有采用物探等技術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異常區(qū),并用鉆探對突水異常區(qū)進行驗證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險進行掘進施工的。
55.受底板灰?guī)r水害威脅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術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層厚度變化、灰?guī)r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導水斷層、巖溶陷落柱等突水異常區(qū)的;(2)未對突水異常區(qū)進行鉆探驗證;鉆探工程未按《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編制探防水措施,并組織實施的;(3)未對勘探成果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的;(4)具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面,未根據其底板隔水層條件及突水系數的大小,采取疏降開采、在構造破碎帶及突水異常區(qū)進行局部注漿改造、對含水層進行整體注漿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經分(子)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擅自組織回采的。
56.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含水砂層),在掘進、回采前,未對含水層(含水砂層)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沒有經分(子)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的。
57.煤田火區(qū)剝采留下的采坑、與礦井連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壓實的,對原有地面裂縫未堵塞形成積水的,礦井地表泄洪通道不暢通受阻的;井口及工業(yè)廣場標高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緊急撤人制度、水害應急救援預案以及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救災演練的。
59.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yè)人員的。
60.井下無避水災路線或避災路線不合理或避災路線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礦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的。
62.礦井電源線路上分接其它負荷或裝設負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采區(qū)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qū)排水泵房單回路供電的。
64.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向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的兩回路供電線路不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未采用“雙風機雙電源”和“三專兩閉鎖”的。
6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電氣設備安全保護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機電設備或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帶、電纜、風筒或入井前未進行阻燃性能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沒有安全標志、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乙炔氣瓶、壓力管道、提升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起重機械、斜井人車和井上下機動車輛等)的;沒有按規(guī)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的。
70.防爆設備選型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電氣設備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封閉不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裝設或失效的。
72.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fā)爆器的。
(十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進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生產能力提高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不含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以上的技術改造(產業(yè)升級)項目和凈增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的資源整合(兼并重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未通過核準批復、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批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組織開工建設的。
74.項目在設計、建設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開采條件,地質勘探程度未達到相應級別的;施工、監(jiān)理單位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承攬相關施工、監(jiān)理任務的。
75.遇以下情形,沒有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并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的,或者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的:(1)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fā)生變化的;(2)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fā)生變化的;(3)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fā)生變化的;(4)首采區(qū)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fā)生變化的;(5)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
76.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或者隨意壓減工期,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劃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未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77.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78.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安全監(jiān)控等主要安全生產系統未按設計建成,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進行聯合試運轉的。
79.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qū)域生產或在非改擴建區(qū)域超出安全設計規(guī)定范圍和規(guī)模生產的。
80.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鑒定安全協議的;隨意肢解工程或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隱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建立完善礦井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
82.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使用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未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違章處理瞎跑、殘炮的;火工品丟失被盜的。
83.未建立防塵供水系統或系統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巖)塵嚴重超標的。
84. 有毒、劇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關規(guī)定管理的。
85.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單位、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企業(yè)內部,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隱患。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單位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專業(y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負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yè)人員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jiān)控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專業(yè)的重大隱患,按照定隱患、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定責任人的“五定”原則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對本單位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上報分(子)公司研究決定。
(三)負責對ⅱ類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復查驗收,銷號管理。ⅱ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并將復查驗收結果報分(子)公司備案;ⅰ類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及時向分(子)公司提出驗收申請。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復查意見,并簽字存檔備查。
(四)做好重大隱患的上報工作。每日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上報公司;每月將本單位及各級查出的重大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公司(表樣見附件1)。
(五)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huán)管理。
第六條 礦本質安全科主要負責重大隱患的監(jiān)督檢查、督促整改、匯總上報、分析建檔和ⅰ類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掛牌督辦、驗收銷號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單位監(jiān)督檢查存在的重大隱患,按照“五定”原則組織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隱患的治理方案,并掛牌督辦,督導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單位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銷號。所有被復查驗收的隱患,必須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提出驗收復查意見,并簽字存檔備查。
(三)做好重大隱患匯總上報工作。礦本質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將礦井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整改進展情況匯總后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局(表樣見附件1)。對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必須24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局(特殊情況須立即上報)。
(四)及時對重大隱患進行分析匯總,建立臺賬、閉環(huán)管理。
第七條 重大隱患報告和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隱患報告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分析及分類。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必須在井口或作業(yè)人員出入較集中的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接受公眾監(jiān)督,發(fā)揮警示作用。其內容包括:隱患內容、產生地點、主要危害、治理措施、應急預案、治理責任單位、督辦責任單位、治理進展情況等(模板見附件2)。
第九條 重大隱患管理臺帳應包括單位、編號、分類、隱患內容、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牽頭單位、督辦單位、發(fā)現日期、整改時限、實際完成整改日期、驗收日期、驗收人員、驗收意見、是否銷號等。(表樣見附件3)。
重大隱患的檔案管理要安排專人負責,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十條 重大隱患未徹底整改前,必須制定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fā)生。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產停建整改;對暫時難以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yǎng),嚴防發(fā)生事故。
第十一條 被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礦技術人員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礦本質安全科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驗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被公司責令停產停建治理的重大隱患還必須報公司備案或經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建設。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重大隱患,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紀檢單位和有關業(yè)務單位報告。安全、紀檢單位和業(yè)務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
鼓勵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舉報重大隱患,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對發(fā)現、排除和舉報重大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或表彰。
第十三條 隱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檢查、專業(yè)檢查、跟班檢查、區(qū)隊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條 職責分工
1.礦長對全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2.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管理責任。
3.職能部門、業(yè)務辦公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業(yè)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本業(yè)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4.本安辦辦公室負責全礦隱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確認、統計、上報工作和對隱患整改的檢查、落實與考核工作。
5.各區(qū)隊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管轄范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五、隱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隱患的種類主要分為:頂板管理、瓦斯治理、礦井通風、機電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種。
2.各單位每月必須組織對所管轄范圍內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隱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將隱患排查小結上報本質安全科,逾期不報的單位,給予該單位行政正職罰款200元/次。
3.由本安辦每月組織對礦所有專業(y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無故不參加的單位,對該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質安全科組織召開一次隱患排查會議,具體時間另行通知,隱患排查會議對確定的重大級、中等級、一般級隱患由本質安全科負責每月25日前上報公司安監(jiān)局。
5.各隊、辦、駐礦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隱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隱患整改要求
1.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由礦本質安全科備案并制定措施、應急預案,提交公司請求解決。
2. 對于重大隱患,本質安全科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3.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單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止作業(yè);對難以暫時停止使用或停止作業(yè)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yǎng),防止事故發(fā)生。
5.對于重大隱患,各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向礦反映,由礦本質安全科向公司安監(jiān)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6.隱患整改堅持“誰存在隱患,誰負責監(jiān)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隱患的單位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單位主要負責人。
7.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單位,凡單位能整改地不準推向礦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8.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危險源檢測整改書》要求,對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礦本質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jiān)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9.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本質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10.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11 .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隱患,由本質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發(fā)各單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跟蹤落實。
(烏東煤礦本質安全科電話:0996-6803155;郵箱:)
第四章 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十四條 各單位未認真履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因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guī)定》(神華安〔2010〕133號)的規(guī)定,上升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在本安體系考核總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規(guī)定上報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規(guī)定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規(guī)定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管理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規(guī)定對重大隱患進行復查驗收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重大隱患建檔臺賬的,每發(fā)現一次扣1分。
(七)對舉報重大隱患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每發(fā)現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任務且未及時報告說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條扣1分。
第十六條 凡被公司查出,各單位未查出的重大隱患,按照本安體系考核扣分標準的雙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專職專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我礦隱患掛牌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排查出的隱患分級、掛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層單位負責隱患整改落實工作;礦領導負責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隱患報告
嚴格落實對本礦隱患的排查治理上報工作。各職能科室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隱患按規(guī)定上報公司的隱患要進行登記建檔,每月、每季、每年按規(guī)定進行匯總分析。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現場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業(yè)等強制措施,責令、督促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報公司。
2.掛牌督辦
隱患排查中發(fā)現的一般、中等隱患,由相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礦領導、職能部門、區(qū)采隊、班組長落實人掛牌落實督辦后,本安辦在地面候罐室煤懸掛“隱患單位”公示牌;在隱患地點樹立“隱患標志牌”,明確隱患內容,內容包括:分管礦領導、分管職能部門、責任單位、整改措施、整改時限。
3.摘牌銷案
掛牌督辦的隱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級隱患由掛牌督辦小組組織礦相關負責人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對驗收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摘掉“事故隱患單位”公示牌和“事故隱患標志牌”,并在公示欄上給予公布,驗收不合格的,繼續(xù)實施掛牌整改。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摘牌銷案后,逐級上報公司相關科室。
四、有關要求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煤礦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設安全礦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級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制定督辦方案,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9篇 支架腳手架臨時用電驗收掛牌管理制度
1.目的
為預防公路工程支架(腳手架)坍塌,規(guī)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發(fā)生,加強施工單位自檢、監(jiān)理單位檢查驗收控制環(huán)節(jié),確保質量安全責任得到落實。石紅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支架(腳手架)、臨時用電驗收掛牌制度。
2.編制依據
公路工程支架(腳手架)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jtj076-95)、《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128-2000)、《建筑施工碗扣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166-2008)、《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2006)、《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91),臨時用電執(zhí)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guī)范》(jgj46-2005)等國家、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程,并按照《云南省公路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安全管理辦法》(云交基建〔2010〕200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專家論證、監(jiān)理審批制度。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路建設項目公路工程支架(腳手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查驗收掛牌管理。
4.職責
4.1施工單位在搭設支架(腳手架)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時,需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安全方案,編制完成上報監(jiān)理工程師進行審批,需專家論證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4.2施工單位在搭設支架(腳手架)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時,項目部必須每天組織現場技術員、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認真嚴格檢查,搭設過程是否按批準的方案進行。
4.3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工程師需派人對整個搭設過程進行全程監(jiān)督,完工后進行驗收檢查。
4.4施工單位對通過專家論證、監(jiān)理工程師審批的工程,搭設完成后實行驗收掛牌接受監(jiān)督。
5.支架(腳手架)檢查驗收掛牌
5.1公路工程施工腳手架、支架模板支撐系統所使用的鋼管、扣件、腳手板等材料在進場時按照相關規(guī)范要求,施工、監(jiān)理單位必須對材料的力學性能、外觀、防銹、反腐等指標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
5.2公路工程施工腳手架、支架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方案、《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2-2002)等規(guī)范要求,對地基穩(wěn)定性、承載力、硬化、排水措施等進行自檢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經監(jiān)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認后方可進行搭設。
5.2.1腳手架承壓部位的回填土必須夯實,寬度為2m以上,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5.2.2整體腳手架基礎必須澆砼,立桿埋深300mm或在立桿下置墊塊,并綁掃地桿;
5.2.3對于高層腳手架的基礎回填夯實,做好排水措施,立桿下置墊50×200mm統長木板或統長槽鋼;
5.2.4腳手架基礎完成必須由項目負責組織驗收,合格方可施工。
5.2.5腳手架由架子工嚴格按規(guī)程要求搭設;
5.2.6整體落式腳手架,每搭設一定的高度,由項目部組織有關人員,按規(guī)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進行認真嚴格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掛牌使用;
5.2.7對于特殊腳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項目部組織有關人員認真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掛牌使用。
5.2.8 經項目部確認批準,并采取加固補救措施后,方可實施;
5.2.9 腳手架的任何部件嚴禁隨意拆除;
5.2.10因施工明確需拆除的,必須由作業(yè)班組長向項目部提出書面的申請書;
5.2.11 腳手架拆除禁止無證人員登高作業(yè),作業(yè)區(qū)域應設立警戒區(qū)和其他預防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5.3公路工程施工腳手架、支架模板支撐系統按照相關規(guī)范、規(guī)程、設計方案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監(jiān)理單位驗收,并填寫《施工腳手架安全質量驗收表》(詳細內容見附表)。高支架需分段搭設時,每段必須進行驗收。
5.4支架驗收合格,在醒目位置懸掛“驗收合格”銘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銘牌中應公示“驗收時間,施工單位技術或質量部門負責人、現場技術員、現場安全員、監(jiān)理單位驗收責任人,核定承載重量,核定上架人數”等信息(樣式見附圖)。
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查驗收掛牌
臨時用電工程架設完畢后,由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組織專職安全副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現場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臨時用電編制者、審核者及電工參加檢查驗收。對在建工程與外電線路的距離、配電線路及線路架敷設、各種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安裝、設備調試、現場照明、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簽字確認;
6.1架空線路:檢查導線型號、截面及接頭,電桿材質和規(guī)格,進戶線高度與導線弧垂距地高度。
6.2線路架設:檢查導線型號、規(guī)格及距地高度,導線是否采用瓷瓶和瓷夾,導線截面是否滿足規(guī)范的最低標準。
6.3臨時用電是否采用三級配電二級保護、tn-s接零系統。
6.4變壓器位置四周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是否設置安全警告標志。
6.5配電室的防火等級是否達到三級,室內是否配有砂箱和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設備。
6.6配電箱、開關箱、線路周圍是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請勿靠近、停電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牌。
6.7設備安裝:
6.7.1檢查配電箱和開關箱的位置、距地高度和動力、照明系統是否分開設置。
6.7.2檢查箱內開關、電器固定、箱內接線、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的端子是否分開設置。
6.7.3檢查漏電保護器工作是否有效,特別是非常潮濕的場所。
6.7.4接地接零:檢查保護接地、重復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各種接地電阻的電阻值,機械設備的接地螺栓是否緊固;檢查高大井架、防雷接地的引下線與接地裝置的做法。
6.7.5電氣防護:檢查高低壓線下方有無生活設施、架具材料及其他雜物,檢查架子與架空線路的距離,塔吊旋轉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架空線路的距離。
6.7.6照明裝置:檢查照明箱內有無漏電保護器,是否有效;檢查零線截面及室內導線型號與截面,室內外燈具距地高度,螺口燈接線、開關斷線是否是相線:檢查開關燈具的安裝位置。
第10篇 公司安全生產掛牌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層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公司《hse考核獎懲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屬分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單位)。
第三條 公司對所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狀況掛牌獎懲制度。
(一)根據公司對所屬單位進行的年度hse考核結果,分別為所屬單位頒發(fā)“安全生產達標單位”、“安全生產合格單位”、“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標志牌。
(二)根據公司對所屬單位進行的專項或臨時安全檢查結果,為所屬單位基層班組懸掛“安全隱患違章限期整改單位”標志牌。
第四條 安全生產狀況標志牌應懸掛在單位門口的醒目位置。
第五條 hse年度控制指標考核和管理指標考核依照公司《hse考核獎懲管理規(guī)定》評分執(zhí)行。
所屬單位發(fā)生事故并超過年度簽訂的《安全環(huán)保責任書》的控制指標,公司應在事故通報中為其發(fā)放“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標志牌,具體掛牌事宜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實施。
(一)總分達到900分以上的單位頒發(fā)“安全生產達標單位”標志牌;
(二)總分達到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單位頒發(fā)“安全生產合格單位”標志牌;
(三)總分在700分以下的單位頒發(fā)“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標志牌。
第八條 在公司組織的專項或臨時安全檢查中,發(fā)現所屬單位基層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違章(判定依照公司《hse隱患管理規(guī)定》和《反“三違”管理規(guī)定》條款),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依據檢查結果,為其發(fā)放“安全隱患違章限期整改單位”標志牌。
第九條 “安全生產達標單位”、“安全生產合格單位”、“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標志牌的頒發(fā)有效期為半年,由公司安委會依據對所屬單位進行的hse管理指標考核(半年度、年度)結果行文頒發(fā)。
第十條 懸掛“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標志牌的單位在半年內完成整改自檢合格后,可向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申請?zhí)崆罢?。公司安委會依據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對申報單位的復審結果,hse管理指標考評掛牌標準審定重新頒牌。提前申請摘牌的單位,如復審評分仍不合格,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摘牌。
第十一條 “安全隱患違章限期整改單位”標志牌的頒發(fā)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在專項檢查通報或月度hse通報中確定,具體掛牌事宜由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懸掛“安全隱患違章限期整改單位”標志牌的單位完成整改項目(重大隱患或重大違章),可向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申請整改驗收和摘牌,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可委派安全監(jiān)督站進行整改驗收,認定整改合格后,可在月度hse通報中確定摘牌,摘牌事宜由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公司因重組、合作、收購等原因新接收的單位,在接收6個月后開始實行安全生產狀況掛牌管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管理制度
為提高礦井對重大隱患的監(jiān)控和處理能力,充分發(fā)揮廣大職工輿論和監(jiān)督作用,督促有關單位、部門抓好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管理制度。
10.1重大隱患的檢查來源
1、各級政府部門、煤礦安監(jiān)部門的檢查
2、礦領導檢查、礦值班組檢查、安檢部檢查、各業(yè)務科室檢查、區(qū)隊自行檢查。
10.2重大隱患公示公告內容
1、隱患排查時間;
2、隱患報告情況;
3、隱患治理方案審批情況;
4、落實資金、治理責任人、治理期限、應急預案制定情況、監(jiān)控措施等。
5、驗收負責人。
10.3重大隱患的管理程序
1、所有重大隱患必須掛牌督辦管理,安檢部接到掛牌督辦隱患后,要將掛牌督辦隱患通知單(見附件)及時通知到責任部門。
2、責任部門的負責人要在接受到掛牌督辦隱患通知單一日內組織研究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隱患整改責任人、資金、期限,并編制重大隱患整改治理方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3、責任部門要在接受到掛牌督辦隱患通知單三日內將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報分管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報安檢部備案。
4、安檢部建立重大隱患檔案,所有掛牌督辦隱患進檔編號。
5、掛牌督辦隱患整改責任人為分管領導。
6、在入井口位置或其他醒目位置以及利用牌板、有線電視、報紙、宣傳欄等多種方式進行公示、公告。
7、每月25日前上報安檢部掛牌督辦隱患整改進展情況。
8、到期沒有整改的掛牌督辦隱患,相關部門要寫出書面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必須經有關領導審批簽字,并到安檢部進行相關備案,同時應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10.4掛牌督辦隱患的閉合銷號
掛牌督辦隱患整改后,嚴格執(zhí)行《事故隱患整改閉合管理制度》進行相關的閉合銷號。
第12篇 檢修掛牌管理制度
1、機、電等崗位工每人必須配備“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志牌。
2、嚴格落實“先確認,后操作”的操作方針。
3、設備停機檢修時,必須掛“設備檢修、禁止開機”標志牌。
4、必須堅持“誰作業(yè),誰掛牌;誰掛牌,誰摘牌”的原則
5、一切設備開動前,必須先確認,無“禁止啟動”、“禁止合閘”等標志牌時,方可按操作規(guī)程啟動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