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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20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我們保障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安全的核心機制,它涵蓋了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2. 安全生產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和標準,防止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事故。

3. 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消除安全隱患。

4. 應急預案:預先規(guī)劃應對各種突發(fā)情況的措施,確保快速響應。

5. 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減少人為錯誤。

6. 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事故上報的程序和處理方法,確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主要內容包括:

1. 安全法規(guī)知識:講解國家和地方的水利安全生產法規(guī),確保合規(guī)操作。

2. 安全操作規(guī)程:教授正確的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避免誤操作。

3. 危險源識別:培訓員工識別和評估潛在危險,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4. 應急救援技能:模擬演練應急處置,提高員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5. 安全文化教育:培養(yǎng)安全文化氛圍,讓安全成為員工的自覺行為。

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為了應對可能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洪水預警:建立快速響應機制,提前疏散人員,減少災害影響。

2. 工程設備故障:設定詳細的設備維修和替換方案,保證工程正常運行。

3. 人員傷亡:制定急救措施,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4. 環(huán)境污染:規(guī)劃污染物控制和清理策略,防止環(huán)境污染擴大。

5. 其他突發(fā)事件:針對可能的火災、塌方等,設立相應的應急響應計劃。

重要性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是:

1. 生命保障: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職業(yè)傷害風險。

2. 資產保護:防止因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和工程損失。

3. 環(huán)境保護:避免對周邊環(huán)境產生負面影響,維護生態(tài)平衡。

4. 社會穩(wěn)定:減少事故帶來的社會動蕩,維護社會穩(wěn)定。

5. 信譽維護:體現(xiàn)企業(yè)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升公眾信任度。

通過實施和完善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我們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確保水利項目的順利進行,為社會經濟發(fā)展做出貢獻。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規(guī)定

省水利廳水利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規(guī)定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結合廳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廳機關及廳直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堅持安全生產第一、防范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監(jiān)管與分級監(jiān)管相結合,以屬地監(jiān)管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業(yè)務)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jiān)管領導責任;其它負責人對分管業(yè)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分管廳機關各部門(單位)、聯(lián)系廳直各單位的分管廳領導對其分管和聯(lián)系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廳屬公司、廳直電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業(yè)單位,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由業(yè)務歸口單位負責。

第六條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一)加強對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水利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二)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負責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四)落實廳機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管能力建設。

(五)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落實獎懲措施。

第七條廳規(guī)劃計劃處職責

負責需報經廳批準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中有關安全設施經費的落實工作。

第八條廳水資源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資源安全,對洞庭湖及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資源安全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廳建設與管理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庫、山丘區(qū)閘壩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負責廳管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對廳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庫,山丘區(qū)閘壩,一級與二級堤防、大型排澇泵站等水利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廳水土保持處職責

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廳安全監(jiān)督處職責

(一)擬定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全省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廳系統(tǒng)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監(jiān)督落實。

(四)負責組織廳機關、廳直單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門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

(五)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廳后勤服務中心職責

(一)研究制定廳后勤服務方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行業(yè)安全度汛工作,對大型水庫、洞庭湖區(qū)堤垸度汛安全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對山洪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負責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洞庭湖區(qū)主要堤防、涵閘及大型電排、主要內湖運行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職責

指導全省人飲、灌區(q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大型灌溉工程、灌區(qū)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工程、ⅰ至ⅱ類(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資500萬元以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省農村水電及電氣化發(fā)展中心(局)職責

指導全省小水電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小水電代燃料建設項目、裝機0.5(含)萬kw(湘西地區(qū)1.0萬kw)以上水電建設項目、地方電網110kv及以上輸變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廳綜合事業(yè)局職責

負責廳屬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省水利水電重點工程辦公室職責

指導亞行貸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zhí)行水利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十九條廳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中心站(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職責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負責所管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工作。

第二十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統(tǒng)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全省水文系統(tǒng)安全生產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大對水文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等的投入。

(四)制訂水文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建立考核獎懲體系。

(五)負責水文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總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規(guī)定。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湖南水利水電職業(yè)技術學院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落實水利設計工作中安全生產有關設計內容。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水利水電施工管理局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電機械施工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實行月報、季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制度。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按時向廳安委會提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執(zhí)法等統(tǒng)計信息和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監(jiān)督檢查、督辦落實制度,加強對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廳安委會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對拒不執(zhí)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廳安委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臺賬,規(guī)范受理處置程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廳安委會對廳機關有關處室(局)、廳直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對本級直管單位安全生產實行年終考核。廳直各單位每年應當安排適當?shù)莫剟钯Y金,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年度內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當年單位不能評優(yōu)評先,其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內發(fā)生有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二次及以上不按規(guī)定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信息的單位當年不得評優(yōu)評先。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所指安全生產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廳機關及廳機關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實施管理;廳直單位、廳管企業(yè)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有關規(guī)定,由當?shù)赜嘘P主管部門監(jiān)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產信息統(tǒng)計工作資料應當同時報送廳安監(jiān)處。

第2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22〕346號)和《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aq/t9006-2010),結合水利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以下統(tǒng)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評審執(zhí)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zhí)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三)。上述評審標準均簡稱《標準》,農村水電站(網)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審等級由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根據外部評審得分審定。外部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70%。

不達標:外部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具備資格的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公告。

第六條水利部負責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評審的管理和監(jiān)督,具體工作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結合當?shù)貙嶋H開展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以及整改項目完成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的結果,提出外部評審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二)地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三)中央企業(yè)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第九條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規(guī)定要求規(guī)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網)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條水利部對外部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外部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外部評審由第三方--評審單位負責。評審單位是經水利部考核確定、具體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工作的單位。

第十二條外部評審

(一)評審單位依據《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對申請單位采用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xiàn)場觀察和記錄的方法進行評審。評審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

(二)評審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xiàn)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三)外部評審工作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發(fā)證。

第十四條外部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經申請單位同意,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確定申請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單位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等級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條評審單位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

(三)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七條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水利部可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并對檢查、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管理,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未取得證書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xiàn)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fā)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3篇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22〕4號)和《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22〕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申請一級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地方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yè)。

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需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評審執(zhí)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三)。以下統(tǒng)稱《評審標準》。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評審滿分為100分。

一級:評審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不達標: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其辦公室設在安全監(jiān)督司。評審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水利企業(yè)協(xié)會承擔。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評審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水利部認可的評審機構開展現(xiàn)場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二章 自主評定和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咨詢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提出評審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二)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中央企業(yè)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第九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現(xiàn)場評審和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現(xiàn)場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的現(xiàn)場評審由評審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現(xiàn)場評審

(一)評審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以及《評審標準》,采用抽樣的方式,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xiàn)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二)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三)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xiàn)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第十三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十四條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xiàn)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六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檢查、抽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機構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

(三)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水利實際制定相關規(guī)定,開展本地區(qū)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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