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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水利建筑施工現場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1、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三寶一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
2、機械設備防護裝置一定要齊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yè),不準在運轉中維修保養(yǎng)。
4、架空線線路的架設必須符合供電部門的規(guī)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
5、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
6、腳手架材料及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7、各種纜風繩及其設置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必須有防護設施。
9、嚴禁赤腳、穿高跟鞋或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yè)不準穿硬底和帶釘易打滑的鞋靴。
10、施工現場的懸崖、陡坎、臨邊等危險地區(qū)應設警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第2篇 水利水電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從事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全體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本標準。
1.2? 編制本標準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3?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水電水利地下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
1.4?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地下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制定與施工。
1.5? 集團公司所屬的建設、設計、監(jiān)理及施工單位應遵守本標準。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投入,及時消除施工生產事故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1.6?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核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區(qū)域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和地下管線等資料,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逐級向施工人員交底,確保有效地實施。
1.7?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編制工程項目的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設單位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氣象、水文方面的資料。
1.8?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1.9? 參加施工的各級人員應熟知和遵守本崗位(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對于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1.10? 作業(yè)人員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guī)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2、基本規(guī)定
2.1 施工單位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工程的施工安全。
2.2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逐級審核、批準后實施。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2.3 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班組長應進行輪訓;離崗時間較長的員工,應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新進場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4 大中型項目應設專門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安全員。
2.5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分包隊伍和民工安全管理,應對民工進行統(tǒng)一用工、統(tǒng)一培訓、統(tǒng)一勞保、統(tǒng)一食宿。
2.6 加強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特別是大中型專用機械設備的管理,做到統(tǒng)一停放、統(tǒng)一維修、統(tǒng)一使用,強制保養(yǎng)。
2.7開挖施工前,應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環(huán)境因素等資料,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應遵循各項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人、機、料、法、環(huán)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證作業(yè)人員、設備的安全。
2.8? 開挖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設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護或避讓措施。施工中如發(fā)現危險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立即停止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2.9? 開挖過程中,做好圍巖穩(wěn)定的安全支護工作,防止洞口及洞室發(fā)生塌方、掉塊。加強對地質條件的變化,遇到不良地質構造和存在事故隱患的部位的觀察,并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設置必要的安全圍欄和警示標志。
2.10? 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響開挖作業(yè)和施工安全。
2.11? 在井、洞口應設置明顯標志,進洞人員應實施掛牌登記制度。
2.12? 洞內的施工道路應平整、暢通、無積水。
2.13? 洞內的風、水、電管線、通訊設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
2.14? 施工用各類腳手架、吊籃、通道、爬梯、護欄、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可靠。
2.15? 各類安全標牌、警示標識齊全、醒目、符合有關標準。
3、土方暗挖
3.1 土方暗挖作業(yè)
3.1.1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開挖順序進行施工。
3.1.2作業(yè)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3.1.3工具應安裝牢固。
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
3.2.1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2應及時清理洞臉,及時鎖口。在洞臉邊坡外側應設置擋渣墻或積石槽,或在洞口設置鋼或木結構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伸出洞口外長度不得小于5m。
3.2.3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3.3? 土方暗挖應遵循“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速反饋”的施工原則。
3.4? 開挖過程中,如出現整體裂縫、滑動和其他不安全跡象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離人員,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
3.5? 土方暗挖的循環(huán)宜控制在0.5m~0.75m范圍內,開挖后及時噴素混凝土加以封閉,盡快形成拱圈,在安全受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一循環(huán)的施工。
3.6? 站在土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土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塌傷人。
3.7? 土方暗挖作業(yè)面應保持地面平整、無積水、洞壁兩側下邊緣應設排水溝。
3.8? 洞內不得使用汽油發(fā)動機施工設備。進洞深度大于洞徑5倍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送風能力應滿足施工人員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
4、石方暗挖
4.1洞口及交叉部位開挖
4.1.1洞口削坡開挖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交叉作業(yè)。開挖完成后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并做好洞臉排水、和洞臉噴錨支護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工作。
4.1.2洞口邊坡開挖完成后,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wěn)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在進行洞臉巖石和起始洞段開挖時,應采取有效的控制爆破措施,防止爆破震動造成洞頂山坡和洞口巖石發(fā)生震裂、松動和塌方。
4.1.3洞口應設置混凝土或鋼桁架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一般不小于5m。洞口以上邊坡和兩側應采用錨噴支護或混凝土永久支護措施。
4.1.4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m~20m時,應依據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作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一般不得小于10m。當地質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
4.1.5平交口開挖應按照短進尺、多循環(huán)的原則施工。支護緊跟開挖作業(yè)面,根據開挖揭示的地質條件,采用長錨桿、鋼筋網噴混凝土、鋼支撐、混凝土襯砌等方式加強支護,加強支護范圍要大于平交口應力影響區(qū)域(一般平交口弧線外6m 左右)。
4.1.6立體交叉部位施工應遵循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加強監(jiān)測及數據反饋。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5 倍而大于1 倍時,應采取控制爆破措施;當立體交叉的隧洞間巖體厚度小于大洞室直徑(或其它最大尺寸)的1 倍時,除采取控制爆破措施外,同時需考慮隧洞交叉處結構加強支護、加強襯砌等措施。
4.1.7在地下洞室高邊墻布置的洞口開挖施工中,宜采用先洞后墻的施工方法,隧洞開挖宜進入主洞3~5m,在高邊墻開挖前應完成洞口段的開挖與支護,必要時完成洞口段的永久支護或襯砌。若采用先墻后洞的施工方法,在洞口開挖前必須完成洞臉部位高邊墻的錨噴支護和進洞前的鎖口支護。
4.1.8洞口及平交口施工過程中,宜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安全監(jiān)測,根據監(jiān)測數據分析成果,指導開挖、支護。
4.2? 洞室開挖
4.2.1鉆孔前應將作業(yè)面清出實底,必須采用濕式鉆孔法鉆孔,其水壓不小于0.3mpa,風壓不得小于0.5mpa。
4.2.1嚴禁沿殘留炮孔進行鉆進。
4.2.3在有巖中、高地應力地區(qū)開挖地下洞室時,要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4.2.4各平行洞室開挖過程中,要嚴格進行爆破控制,確保不影響相鄰洞室的施工安全和相鄰洞室已實施的噴混凝土、錨桿等不因爆破振動影響。
4.2.5地下洞室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圍巖的具體情況適時采取恰當的支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4.2.6地下工程開挖過程中,如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fā)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fā)事件,應立即停工,并將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4.2.7 地下工程開挖作業(yè)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定。
4.2.8每次放炮后,應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fā)現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果斷地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隨時觀察險石動態(tài)。
4.2.9 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
2、地下水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坍塌。
3、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
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
5、處理坍塌,一般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
6、施工人員應在可靠的掩體下進行工作;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場監(jiān)護。
7、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訂措施計劃。
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yè)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宜小于30m。
4.3? 斜、豎井開挖
4.3.1斜、豎井的井口附近,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圍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中。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高出0.5m。在井口邊應設置不低于1.4m高的防護欄,擋腳板高應不小于35cm。
4.3.2在井口及井底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4.3.3當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襯砌部分發(fā)現有落石、支撐發(fā)生異常聲音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穩(wěn)異常表象時,施工人員應立即迅速撤回地面,并報告處理。
4.3.4斜、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斷面開挖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深超過15m時,上下人員宜采用提升設備。
2、提升設施應有專門設計方案,并確保安全。
3、應鎖好井口,確保井口穩(wěn)定。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井臺上有物墜入井內。
4、漏水和淋水地段,應有防水、排水措施。
4.3.5豎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導洞再進行擴挖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口周邊至導井口應有適當坡度,便于扒渣。
2、爆破后必須認真處理浮石和井壁。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砸壞井底棚架。
4、扒渣人員應系好安全帶,自井壁邊緣石渣頂部逐步下降扒渣。
5、導井被堵塞時,嚴禁到導井口位置或井內進行處理,以防止石渣墜落砸傷。
4.4? 豎井提升
4.4.1豎井井口應設置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牢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帶,上下井的人員應服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裝置。
4.4.2施工期間采用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吊桶應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得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2、運送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送石渣及其他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wěn)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送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
3、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牢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
4、吊桶上方應設置保護傘。
5、不得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應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wěn)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
8、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載重量應有規(guī)定,不得超載。
4.4.3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頂應設置方便打開的鐵蓋或鐵門。
2、罐底應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應設可靠的的檢查門。
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罐道部分不得裝帶孔鋼板。
4、進出口兩端應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小于1.5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
5、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得小于2m。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guī)定,并在井口明示。
6、提渣、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
7、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應設專人檢查,如發(fā)現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guī)定等,應立即更換。
8、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應設置可靠的防墜器和應有的安全措施。
9、罐籠升降作業(yè)時,井底不得停留人員。
4.4.4檢修井筒或處理事故的人員,如果需要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罐籠頂應裝設保護傘和欄桿。
2、佩帶保險帶。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m/s~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4、每一提升裝置應裝有從井底接罐員給井口接罐員和井口接罐員發(fā)給卷揚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應同卷揚機的控制回路閉鎖。只有井口接罐員發(fā)出信號后,卷揚機才能起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應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和井口之間、井口和卷揚機司機之間,除上述信號裝置外,還應裝設直通電話或傳話筒。
4.5? 斜井運輸
4.5.1斜井的牽引運輸速度不得超過3.5m/s;接近洞口與井底時,不得超過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0.5m/s2。
4.5.2井口、井下及卷揚機間應有聯系信號。提升、下放與停留應各有明確的色燈和音響等信號規(guī)定。卷揚機司機未得到井口信號員發(fā)出的信號,不得開動。
4.5.3斜井井底停車場應設避車洞。斜井井底附近的固定機械、電器設備與操作人員,均應設置在專用洞室內。
4.5.4斜坡段應設置人行道和扶手欄桿,人行道邊緣與車輛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0cm。
4.6? 鋼絲繩和提升裝置
4.6.1提升用的鋼絲繩應每天檢查一次,每隔3個月試驗一次。其安全系數規(guī)定為:升降人員的安全系數應大于8,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數應大于6;其斷絲的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升降物料的應小于10%;升降人員用的不得有斷絲。提升及制動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0%,其它用途鋼絲繩直徑減小不得超過15%。
4.6.2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應即時更換。
4.6.3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允許在水平坑道和30°以下的斜井中運輸物料時使用。
4.6.4提升裝置,應設置下列保險裝置:
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0.5m時,應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應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當最大提升速度超過3m/s,應安裝速度限制器,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過2m/s。
5、防止閘瓦過度磨損時的報警和自動斷電的保護裝置。
6、纏繞式提升裝置,應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時,應采用定量控制,井口渣臺應裝設滿倉信號,渣倉裝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4.6.5提升卷揚機應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及司機不需離座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一套閘瓦時,操縱部分應分開;雙滾筒提升卷揚機的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也不得擅自調節(jié)制動閘。
4.6.6升降人員前,應先開一次空車,以檢查卷揚機的動作情況,但連續(xù)運轉時,可不受此限。
4.6.7主要提升裝置應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應由正司機操作,副司機在旁監(jiān)護。
4.7? 不良地質地段開挖
4.7.1根據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作業(yè)現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
4.7.2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要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待支護穩(wěn)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7.3不良地質地段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測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圍巖狀況,以便制訂應對安全技術措施。當開挖后,圍巖自穩(wěn)時間不能滿足支護要求時,應先采取超前支護等措施預加固圍巖,然后再實施開挖。
4.7.4當出現圍巖不穩(wěn)定、涌水及發(fā)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yè)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
4.7.5施工時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huán),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采取分部開挖,及時支護。每一循環(huán)進尺宜控制在0.5m~1.5m左右。
4.7.6 在完成一個開挖作業(yè)循環(huán)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
4.7.7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設備。
4.7.8 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wěn)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yè)。
4.8? 石方機械挖運
4.8.1洞內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廢氣凈化措施。
4.8.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培訓考試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符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工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
4.8.3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yǎng)制度、工作中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運行設備。
4.8.4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得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
4.8.5挖運前須清理工作面的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
4.8.6挖運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4.8.7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wěn)定。
4.8.8出渣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設置排水溝。
4.8.9出渣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
4.8.10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得大油門高速猛沖。
4.8.11要根據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
4.8.12裝車時嚴禁裝偏,卸渣應緩慢。
4.8.13挖掘機械工作范圍內嚴禁人員停留,后退時應連續(xù)鳴號。
4.8.14人工裝運時,作業(yè)人員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或放在斗車幫上。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得用人力裝斗。
4.9? 機車牽引石方運輸
4.9.1出渣線路應隨開挖面的進展而延伸,盡頭距工作面不應超過3m。
4.9.2出渣車速小于1.5m/秒時,線路曲線半徑不應小于斗車最大軸距的七倍;當車速大于1.5m/秒時或偏轉角度大于90°時,不應小于軸距的十五倍,洞外部份曲線半徑不應小于30m。
4.9.3采用軌道運輸時,軌距允許誤差寬不得大于4mm,窄不得超過2mm。
4.9.4彎道或岔道處應加護軌,以防掉道。洞內軌道的坡度,使用機車牽引不應超過2%。
4.9.5機車在洞內行駛的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在調車或人員稠密地段行駛應減至5公里;通過彎道、道岔視線不良地區(qū)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9.6軌道養(yǎng)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為保持行車安全,應設專人清理軌道上的土石及其雜物。
2、要經常檢查道木情況,如有腐爛折斷應及時更換。
3、路基不平或下陷時應及時整修。
4、線路、道岔上的連接零件松動時,應及時緊固。
5、每班應檢查尖軌的密貼情況、線路的縱坡、水平、軌距、軌向等,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時,應及時整修。
4.9.7機車運行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指揮人員未給信號或信號不明,機車不得開動,嚴禁擅自行車。
2、機車司機應確認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確,方能開車。
3、機車運行到岔道或瞭望條件不良地段,應在20m外開始鳴號,復線地段兩車相會時也應鳴號示警。
4、機車前部應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燈,車尾應安置紅燈。
5、機車司機在運行中發(fā)現線路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連續(xù)鳴號示警,必要時,減速、停車。
6、摘掛鉤的工人不得站在彎道內側。
7、行車信號應設專人管理,其它人員不得操作。
8)、所有停用車輛均應采取措施防止滑動或溜車。
9、掛鉤工人應注意檢查鉤頭、車鏈、掛環(huán)、插銷及有關設備,如發(fā)現有損壞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理。
10、機車車輛正在開動或將要停住時,不得掛鉤或摘車。
11、機車行駛時,嚴禁人員上下。
4.10? 卷揚機牽引
4.10.1卷揚機用鋼絲繩應按抗拉極限強度進行選擇,其安全系數應大于5。
4.10.2在繩索的全部運行范圍內,應設置托輥,托輥的間距以不使繩索拖地為宜,在繩索變換方向處,應安設導向輪。
4.10.3斗車與鋼絲繩或斗車與斗車之間,應用可摘卸的聯接器聯接,在坡道上運行時,應用雙重聯接。聯接設備應以最大牽引負荷值驗算。
4.10.4遇到緊急剎車或其他原因使鋼絲繩驟然被拉緊時,司機應停止運轉,檢查鋼絲繩有無損傷。
4.10.5卷揚機牽引斗車運行速度最大不應超過5km/h(相當于1.39m/s),牽引荷載不準超過卷揚機額定牽引力,不準降低鋼絲繩及聯接設備的安全系數。
4.10.6卷揚機筒外沿,距最外一層鋼絲繩外邊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4.10.7鋼絲繩應穿過滾筒上的繩眼固定牢靠,在放繩時滾筒上應至少留三圈鋼絲繩。
4.10.8卷揚機工作時,應有專人指揮,各種信號應預先明確規(guī)定。
4.10.9卷揚機應設置工作制動和保險制動裝置。電源開關應設在司機操作室內,并應設保護箱。
4.10.10斜坡終點端以及線路中部均應安設擋車設備,每次通車應及時開啟和關閉。
4.10.11經常檢查鋼絲繩的斷裂情況,當某一捻距內鋼絲繩的斷裂根數達總根數的5%時,則應更換。
4.10.12每天應對鋼絲繩進行外觀檢查,檢查鋼絲繩時卷揚機運行速度不得超過0.3m/s。
4.11? 通風及排水應
4.11.1洞井施工時,應向工作面供應3m3/min.人的新鮮空氣。
4.11.2洞深長度大于洞徑3~5倍時,應采取通風措施。
4.11.3采用自然通風,需盡快打通導洞。導洞未打通前應有臨時通風措施;工作面風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風速:不大于4m/s,
4.11.4通風機吸風口,應設鉛絲護網。
4.11.5施工期間,通風管或風扇線路的終點距工作面不應大于30m,必要時應在通風管上設置中間接力風機,以保證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氣。
4.11.6應設有爆破后降塵噴霧灑水設施。
4.11.7管路宜靠巖壁吊起,不得阻礙交通,架空安裝時,支點或吊掛應牢固可靠。
4.11.8嚴禁在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其他物體。
4.11.9施工時,空氣中所含瓦斯、煙霧和粉塵等雜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4.11.10如果在地下開挖中使用柴油機設備,其設備排氣口應裝凈化器,工作面上應提供的新鮮空氣量最小為4m3/kw?min。
4.11.11禁止地下開挖中使用燒汽油或液化石油氣(丙烷、丁烷、乙烯、丁烯)的內然機。
4.11.12施工場地,施工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水和外部影響的滲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能力,以利施工機械設備、工作人員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施工。
4.11.13地下工程開挖排水見《水電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第5.8節(jié) 施工排水的有關規(guī)定。
4.12? 地下洞室施工照明
4.12.1每一段地下工程應提供連續(xù)運行的照明裝置。除了一般照明系統(tǒng)外,還應當為正在進行施工的開挖面提供專用照明,這種照明裝置應當采用泛光燈、熒光燈或其他滿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裝置。不允許電線或者燈泡緊靠作業(yè)面。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條件需要,不允許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4.12.2所有的動力線和照明線應當保持絕緣狀態(tài)。
4.12.3動力線和照明用線應當在隧洞的一側布置,引爆用電線則應布置在隧洞的另一側,并與電話線或通信線路保持適當的距離。
4.12.4所有的線路應當使用具有絕緣能力的絕緣子將線牢靠固定在洞壁上,且不會受到爆破影響而損壞。一般照明系統(tǒng)的最低亮度應當滿足規(guī)范dl/t5099-1999第13.3節(jié)中的規(guī)定。
4.12.5照明系統(tǒng)電壓不得高于220v
4.12.6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按所制定的臨時安全用電方案實施,設置漏電保護器,并有斷、停電應急措施。
4.13? 施工安全監(jiān)測
4.13.1施工安全監(jiān)測在于掌握圍巖動態(tài),判斷圍巖穩(wěn)定性;驗證施工方法及支護效果,指導設計與施工并及時發(fā)現險情,為施工安全提供預測預報。
4.13.2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設計文件,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安全施工監(jiān)測方案。
4.13.3施工安全監(jiān)測布置重點:
1、洞內:ⅲ~ⅴ類圍巖地段、地下水較豐富地段、斷層破碎帶、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較淺地段、受鄰區(qū)開挖影響較大地段及高地應力區(qū)段等。
2、洞外:埋深較淺的軟巖或軟土區(qū)段。
4.13.4施工安全監(jiān)測的主要內容:
1、洞內:圍巖收斂位移、圍巖應力應變、頂拱下沉、底拱上抬、支護結構受力變形、爆破振動、有害氣體和粉塵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傾斜及開裂、地下管線破裂受損等。
4.13.5大型洞室安全監(jiān)測重點:
1、垂直縱軸線的典型洞室斷面。
2、貫穿于高邊墻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內段。
3、巖壁梁的巖臺(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鄰洞室間的薄體巖壁。
5、不利于地質構造面組合切割的不穩(wěn)定體。
4.13.6施工時應做好好儀器設施的保護。
4.13.7監(jiān)測儀器鉆孔注漿后20h內不允許近區(qū)爆破作業(yè)。重新爆破前應做好儀器的保護措施,以免飛石破壞。
4.13.8監(jiān)測重點巡視地點: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圍巖及前沿支護狀態(tài)。
2、大小洞室群體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guī)r壁及拱座地段。
3、軟弱圍巖地段及支護結構狀態(tài)。
4、外洞口邊坡與不穩(wěn)定山體,洞上方地面與受影響建筑物,洞口防汛設施等。
4.13.9監(jiān)測中趨向穩(wěn)定的初步安全判別:在一般情況下,當圍巖與支護結構具備以下變化特征時,將趨向穩(wěn)定:
1、隨著開挖面的遠離,測值變化速率有逐漸減緩趨勢。
2、測值總量已達到最大回歸值80%以上。
3、位移增長速率小于0.1mm/d~0.3mm/d(軟巖取大值)。
4.13.10監(jiān)測中發(fā)現下述任一情況時,應以險情對待,須跟蹤監(jiān)測,并及時預警預報。
1、開挖面在逐漸遠離或停止不變,但測值變化速率無減緩趨勢,或有加速增長趨勢。
2、圍巖出現間歇性落石的現象。
3、支護結構變形過大過快,有受力裂縫在不斷發(fā)展等。
4.13.11監(jiān)測中設計警戒值的初步判別:當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需要報警,需要撤退人員和設備。
4.13.12在施工安全監(jiān)測管理中應建立監(jiān)測信息反饋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5、石方爆破作業(yè)
5.1? 現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
5.1.1禁止炸藥與雷管同車運輸。
5.1.2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5、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6、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存放。
5.1.3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機車前后設“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3、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5.1.4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2、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
4、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5.1.5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一人不得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并按規(guī)定放置。
4、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
5、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6、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雷管5000發(fā);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7、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2 預裂爆破、光面爆破
5.2.1全斷面開挖的洞室及分層開挖的大洞室頂拱周邊應采用光面爆破,分層開挖的大洞室中下層邊孔可采用光面爆破或預裂爆破。預裂孔、光面孔應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鉆鑿在一個布孔面上,鉆孔偏斜誤差不超過1°。
5.2.2使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監(jiān)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
5.2.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預裂孔、光面孔,宜用導爆索聯接并同時起爆,并分段起爆。
5.2.4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均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沖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裝藥和間隔裝藥。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于孔軸線,則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品。
5.2.5預裂爆破、光面爆破都應按設計進行填塞。
5.3 大型洞室中下層采用梯段爆破時,周邊孔必須采用光面爆破或預裂爆破,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并進行質點振動測試,質點振速滿足有關要求。
5.4鉆孔爆破施工前,應進行現場生產性爆破試驗,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
5.5爆破作業(yè)時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方案鉆孔、裝藥、聯網、起爆。 在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地質情況的變化及時改變鉆孔和爆破技術,修正爆破參數。
5.6地下洞室爆破宜采用塑料導爆管、非電毫秒雷管、導爆索、導火索等爆破器材,當施工現場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不宜采用電力起爆。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采用電力起爆時,應采取下列防雜散電流的措施:
5.6.1檢查爆破作業(yè)面周圍電氣設備的接地質量。
5.6.2爆破導線不得有破損和裸露接頭。
5.6.3應采用紫銅橋絲低電阻電雷管或無橋絲電雷管,并應采用高能發(fā)爆器引爆。
5.7 相向開挖的兩個工作面相距30m 放炮時,雙方人員均需撤離工作面;相距15m 時,應停止一方工作,單向開挖貫通。豎井或斜井單向自下而上開挖,距貫通面5m 時,應自上而下貫通。
5.8 不允許在工作面上或在距工作面50m以內加工藥包。
5.9在新澆混凝土和灌漿區(qū)附近爆破作業(yè)時,質點振動速度不得大于允許值。
6、? 施工支護
6.1? 施工支護前,應根據地質條件、結構斷面尺寸、開挖工藝、圍巖暴露時間等因素進行支護設計,制定詳細的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并向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
6.2? 施工人員作業(yè)前,應認真檢查施工區(qū)的圍巖穩(wěn)定情況,需要時應進行安全處理。
6.3? 作業(yè)人員應根據施工作業(yè)指導書的要求,及時進行支護。
6.4? 開挖期間和每茬炮后,都應對支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6.5? 對不良地質地段的臨時支護,應結合永久支護進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臨時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永久性支護。
6.6? 施工人員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正確佩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6.7? 錨噴支護
6.7.1施工前,應通過現場試驗或類比法,確定合理的錨噴支護參數。
6.7.2錨噴作業(yè)的機械設備,應布置在圍巖穩(wěn)定或已經支護的安全地段。
6.7.3噴射機、注漿器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并在洞外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7.4噴射作業(yè)面,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粉塵濃度,采用濕噴混凝土。有條件時,可設置防塵水幕。
6.7.5巖石滲水較強的地段,噴射混凝土之前應排出滲水。噴后鉆排水孔,防止噴層脫落傷人。
6.7.6凡錨桿孔的直徑大于設計規(guī)定的數值時,不得安裝錨桿。
6.7.7錨噴工作結束后,應指定專人檢查錨噴質量,若噴層有脫落、變形、厚度不夠等情況,應及時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6.7.8砂漿錨桿灌注漿液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作業(yè)前應檢查注漿罐、輸料管、注漿管是否完好。
2、注漿罐有效容積應不小于0.02m3,其耐壓力不應小于0.8mpa(8kg/cm2),使用前應進行耐壓試驗。
3、作業(yè)開始(或中途停止時間超過30min)時,應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純水泥漿潤滑注漿罐及管路。
4、注漿工作風壓應逐漸升高。
5、輸料管應連接緊密,不得有回折。
6注漿罐與注漿管的操作人員應相互配合,連續(xù)進行注漿作業(yè),罐內儲料應保持在罐體容積的三分之一左右。
6.7.9噴射機、注漿器、水箱、油泵等設備,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破損或失靈時,應立即更換。
6.7.10施工期間應經常檢查輸料管、出料彎頭、注漿管以及各種管路的連接部位,如發(fā)現磨薄、擊穿或連接不牢等現象,應立即處理。
6.7.11帶式上料機及其他設備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設置保護罩。
6.7.12施工過程中處理機械故障時,應停機、斷電、停風。在開機送風、送電之前應預先通知有關的作業(yè)人員。
6.7.13噴頭和注漿管前方站人;噴射作業(yè)的堵管處理,應盡量采用敲擊法疏通,若采用高壓風疏通時,風壓不得大于0.4mpa(4kg/cm2),并將輸料管放直,握緊噴頭,噴頭不得正對有人的方向。
6.7.14當噴頭(或注漿管)操作手與噴射機(或注漿器)操作人員不能直接聯系時,應有可靠的聯系手段。
6.7.15預應力錨索和錨桿的張拉設備應安裝牢固,操作方法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正對錨桿或錨索孔的方向不得站人。
6.7.16超過3米高度作業(yè)臺架安裝,應牢固可靠,并設置欄桿;作業(yè)人員應系安全帶。
6.7.17豎井中的錨噴支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采用溜筒運送噴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時,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圍應封閉嚴密。
2、噴射機置于地面時,豎井內輸料鋼管宜用法蘭聯結,懸吊應垂直固定。
3、采取措施防止機具、配件和錨桿等物件掉落傷人。
6.7.18噴射機應密封良好,從噴射機排出的廢氣應進行妥善處理。
6.7.18適當減少錨噴操作人員連續(xù)作業(yè)時間,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6.8? 構架支護
6.8.1構架支撐包括鋼支撐、鋼筋混凝土支撐及混合支撐,其架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應嚴格檢查支撐材料質量。
2、支撐立柱應放在平整巖石面上,應挖柱窩。
3、支撐和圍巖之間,應用木板、楔塊或小型混凝土預制塊塞緊。
4、危險地段,支撐應跟進開挖作業(yè)面;必要時,可采取超前固結的施工方法。
5、預計難以拆除的支撐應采用鋼支撐。
6、支撐拆除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8.2支撐應經常檢查,發(fā)現桿件破裂、傾斜、扭曲、變形及其它異常征兆時,應仔細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進行處理。
第3篇 水利工程挖泥質量技術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n0:
分部工程 | 基礎 | 分項工程(工序) | 挖泥 | |||||||||||||||||||||||||||||||||||||||||||||||||||||||||||||||
工程數量 | 121479m3 | |||||||||||||||||||||||||||||||||||||||||||||||||||||||||||||||||
質 量 檢 驗 標 準 | 1、施工前挖泥船應定出施工坐標,檢查斗臂深度標尺,近岸水尺零點均須認真檢查校核,確認無誤才可施工; 2、根據潮水水位調整下斗深度,嚴禁盲目施工; 3、工程管理、測量人員分項負責,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跟蹤施工全過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調整,落實施工安排; 4、④ 測量作業(yè)建立檢查復核制度。按現場工程師要求提請進行竣工測量,提交竣工水深圖及按現場工程師要求的竣工斷面圖。 非巖石地基水下基槽開挖允許偏差、檢驗數量和方法
施工規(guī)范標準 | 《疏浚工程技術規(guī)范》(jtj319-99)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21-98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21-98局部修訂 | ||||||||||||||||||||||||||||||||||||||||||||||||||||||||||||||||
施 工 程 序 及 操 作 要 點 | 嚴格按技術規(guī)格書要求,施工開始前應進行原泥面測量,并取得現場工程師認可,作為邊坡放樣和挖泥范圍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船舶檢修,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泥砂流失,泥駁的航行線路應按現場工程師指定航線航行。挖泥船組按規(guī)定懸掛信號旗。 ② 開挖的平面位置、斷面尺寸、邊坡、標高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③ 開挖厚度控制為1.50m,放坡采用階梯法。 ④ 開挖的邊坡不應陡于設計圖示邊坡,開挖的穩(wěn)定邊坡如設計圖所示,每邊超寬不大于1.5m。過多的超挖是不允許的否則超挖處必須用規(guī)定的材料回填。 ⑤ 開挖后,如因滑動、滑坡、塌方或回淤等,必須進行清理,并維持設計圖紙規(guī)定的開挖線、邊坡、標高要求。 ⑥ 底標高不能高于設計圖示的底標高或監(jiān)理工程師指示的底標高,開挖的超深一般不大于0.5m。 ⑦分段完成開挖到設計標高和槽寬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并拋填袋裝砂,如不能及時拋填,則要在拋填前清除淤泥,并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若發(fā)生回淤我們將自行安排船機清淤,并達到設計規(guī)范要求。 ⑧ 挖泥定位據具體船組情況采用對標。在施工過程中應勤對標,勤打水,控制挖泥厚度,特別是邊坡及斗位連接處,防止超挖。 ⑨ 棄土必須按有關部門要求拋至規(guī)定的拋泥區(qū)內。⑩ 為確保減少挖泥對周邊的污染,促進文明施工,疏浚時盡可能選在漲潮時開挖,減少泥土的擴散流失。同時,在開挖過程中及時通知海管區(qū)工作人員對淤泥進行檢測,以防有放射性物質對海域周邊的影響。 ⑾ 施工中必須填寫詳細施工記錄,包括挖泥船及泥駁注冊號,施工位置及泥土類型,挖泥標高,挖泥船裝駁時間,泥駁航行,拋填返回到達挖泥船的時間等。 | |||||||||||||||||||||||||||||||||||||||||||||||||||||||||||||||||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1.所有進入施工地域的船舶證件須齊全有效,遵守有關船舶安全治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施工人員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海上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規(guī)范佩帶安全帽、安全帶、救生衣、保險繩等防護用品,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救生圈,以滿足需要;并將相關證件復印件上報項目部進行報備。 2.本分項工程開工之前,應充分了解泥面高程,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施工人員和船機設備的安全。 3.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1989年修訂本)》、《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遵守當地港口的港章及其他航行規(guī)則; 4.舶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安全; 5.施工船舶作業(yè)時,應懸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信號和燈號; 6.施工船舶應配備合格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并與有關部門保持信息暢通; 7.施工期間,每天應收聽天氣預報,做好防臺、防汛工作; 8.本工程施工船舶較多,所有施工船舶必須聽從現場指揮調度,解決現場的航行錨泊和施工矛盾問題,特殊情況及時與海事部門取得聯系。 | |||||||||||||||||||||||||||||||||||||||||||||||||||||||||||||||||
環(huán) 境注意事項 | 1、施工躁聲控制在標準范圍:施工現場躁聲晝間<800db;夜間<55db; 2、海水水質的控制符合gb3097-97; 3、污水等的排放達到環(huán)保部門的要求; | |||||||||||||||||||||||||||||||||||||||||||||||||||||||||||||||||
主 要 附 件 | 1.設計圖紙 | 2006083d | 3.配料單 | |||||||||||||||||||||||||||||||||||||||||||||||||||||||||||||||
2.施工草圖 | 4.質量自檢記錄 | |||||||||||||||||||||||||||||||||||||||||||||||||||||||||||||||||
施工負責人 | 工程技術負責人 | 安全員 | 質檢員 | 交底時間 | 交底人 |
第4篇 水利水電工程砌石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1、 基本規(guī)定
1.1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熟悉安全生產的有關規(guī)定。
1.2 施工人員在進行高空作業(yè)之前,應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查明是否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其他不宜進行高空作業(yè)的疾病,經醫(yī)院證明合格者,方可進行作業(yè)。
1.3 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安全帽,操作人員應正確佩戴勞保用品,嚴禁砌筑施工人員徒手進行施工。
1.4 非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不應使用機械設備。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應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同時設有限位保險裝置。
1.5 腳手架應按gb 50009、jgj 130進行設計,未經檢查驗收不應使用。驗收后不應隨意拆改或自搭飛跳,如必須拆改時,應制定技術措施,經審批后實施。
1.6 砌筑施工時,腳手架上堆放的材料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應做到隨砌隨運。
1.7 運輸石料、混凝土預制塊、砂漿及其他材料至工作面時,腳手架應安裝牢固,馬道應設防滑條及扶手欄桿。采用兩人抬運的方式運輸材料時,使用的馬道坡度角不宜大于30°、寬度不宜小于80cm;采用四人聯合抬運的方式時寬度不宜小于120cm。采用單人以背、扛的方式運輸材料時,使用的馬道坡度角不宜大于45°、寬度不宜小于60cm。
1.8 堆放材料應離開坑、槽、溝邊沿1m以上,堆放高度不應大于1.5m;往坑、槽、溝內運送石料及其他材料時,應采用溜槽或吊運的方法,其卸料點周圍嚴禁站人。
1.9 進行高空作業(yè)時,作業(yè)層(面)的周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置防護欄桿及張掛安全網。
1.10 吊運砌塊前應檢查專用吊具的安全可靠程度,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1.11 吊裝砌塊時應注意重心位置,嚴禁用起重扒桿拖運砌塊,不應起吊有破裂、脫落、危險的砌塊。嚴禁起重扒桿從砌筑施工人員的上空回轉;若必須從砌筑區(qū)或施工人員的上空回轉時,應暫停砌筑施工,施工人員應暫時離開起重扒桿回轉的危險區(qū)域。
1.12 當現場風力達到6級及以上,或因刮風使砌塊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不能安全就位時,機械設備應停止吊裝作業(yè),施工人員應停止施工并撤離現場。
1.13 砌體中的落地灰及碎砌塊應及時清理,裝車或裝袋進行運輸,嚴禁采用拋擲的方法進行清理。
1.14 在坑、槽、溝、洞口等處,應設置防護蓋板或防護圍欄,并設置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1.15 嚴禁作業(yè)人員乘運輸材料的吊運機械進出工作面,不應向正在施工的作業(yè)人員或作業(yè)區(qū)域投擲物體。
1.16 搬運石料時應檢查搬運工具及繩索是否牢固,抬運石料時應采用雙繩系牢。
1.17 用鐵錘修整石料時,應先檢查鐵錘有無破裂,錘柄是否牢固。擊錘時要按石紋走向落錘,錘口要平,落錘要準,同時要查看附近有無危及他人安全的隱患,然后落錘。
1.18 不宜在干砌、漿砌石墻身頂面或腳手架上整修石材,應防止振動墻體而影響安全或石片掉下傷人。制作鑲面石、規(guī)格料石和解小料石等石材應在寬敞的平地上進行。
1.19 應經常清理道路上的零星材料和雜物,使運輸道路暢通無阻。
1.20 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施工。在臺風、暴風雨之后應檢查各種設施和周圍環(huán)境,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2 干 砌
2.1 干砌石施工應進行封邊處理,防止砌體發(fā)生局部變形或砌體坍塌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
2.2 干砌石護坡工程應從坡腳自下而上施工,應采用豎砌法(石塊的長邊與水平面或斜面呈垂直方向)砌筑,縫口要砌緊使空隙達到最小??障稇眯∈钊o密,防止砌體受到水流沖刷或外力撞擊時滑脫沉陷,以保持砌體的堅固性。
2.3 干砌石墻體外露面應設丁石(拉結石),并均勻分布,以增強整體穩(wěn)定性。
2.4 干砌石墻體施工時,不應站在砌體上操作和在墻上設置拉力設施、纜繩等。對于穩(wěn)定性較差的干砌石墻體、獨立柱等設施,施工過程中應加設穩(wěn)定支撐。
2.5 卵石砌筑應采用三角縫砌筑工藝,按整齊的梅花形砌法,六角緊靠,不應有“四角眼”或“雞抱蛋”(即中間一塊大石,四周一圈小石)。石塊不應前伏后仰、左右歪斜或砌成臺階狀。
2.6 砌筑時嚴禁將卵石平鋪散放,而應由下游向上游一排緊挨一排地鋪砌, 同一排卵石的厚度應盡量一致,每塊卵石應略向下游傾斜,嚴禁砌成逆水縫。
2.7 鋪砌卵石時應將較大的砌縫用小石塞緊,在進行灌縫和卡縫工作時,灌縫用的石子應盡量大一些,使水流不易淘走;卡縫用小石片,用木榔頭或石塊輕輕砸入縫隙中,用力不宜過猛,以防砌體松動。
3 漿 砌
3.1 砂漿攪拌機械應符合jgj 33及jgj 46的有關規(guī)定,施工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機械使用安全。
3.2 砌筑基礎時,應檢查基坑的土質變化情況,查明有無崩裂、滲水現象。發(fā)現基坑土壁裂縫、化凍、水浸或變形并有坍塌危險時,應及時撤退;對基坑邊可能墜落的危險物要進行清理,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3.3 當溝、槽寬度小于1m時,在砌筑站人的一側,應預留不小于40cm的操作寬度;施工人員進入深基礎溝、槽施工時應從設置的階梯或坡道上出入,不應從砌體或土壁支撐面上出入。
3.4 施工中不應向剛砌好的砌體上拋擲和溜運石料,應防止砂漿散落和砌體破壞而致使墜落物傷人。
3.5 砌筑漿砌石護坡、護面墻、擋土墻時,若石料存在尖角,應使用鐵錘敲掉,以防止外露墻面尖角傷人。
3.6 當漿砌體墻身設計高度不超過4m,且砌體施工高度已超過地面1.2m時,宜搭設簡易腳手架進行安全防護,簡易腳手架上不應堆放石料和其他材料。當漿砌體墻身設計高度超過4m,且砌體施工高度已超過地面1.2m時,應安裝腳手架。當砌體施工高度超過4m時,應在腳手架和墻體之間加掛安全網,安全網應隨墻體的升高而相應升高,且應在外腳手架上增設防護欄桿和踢腳板。當漿砌體墻身設計高度超過12m,且邊坡坡率小于1:0.3時,其腳手架應根據施工荷載、用途進行設計和安裝。凡承重腳手架均應進行設計或驗算,未經設計或驗算的腳手架施工人員不應在上面進行操作施工和承擔施工荷載。
3.7 防護欄桿上不應坐人,不應站在墻頂上勾縫、清掃墻面和檢查大角垂直,腳手板高度應低于砌體高度。
3.8 掛線用的線墜、垂體應用線繩綁扎牢固。
3.9 施工人員出入施工面時應走扶梯或馬道,嚴禁攀爬架子。在遇霜、雪的冬季施工時,應先清掃干凈后再行施工。
3.10 采用雙膠輪車運輸材料跨越寬度超過1.5m溝、槽時,應鋪設寬度不小于1.5m的馬道。平道運輸時兩車相距不宜小于2m,坡道運輸時兩車相距不宜小于10m。
4 壩體砌筑
4.1 應在壩體上下游側結合壩面施工安裝腳手架。腳手架應根據用途、施工荷載、工程安全度汛、施工人員進出場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腳手架和壩體之間應加掛安全網,安全網應隨壩體的升高而相應升高,安全網與壩體施工面的高差不應大于1.2m,同時應在外腳手架上加設防護欄桿和踢腳板。
4.2 結合永久工程需要應在壩體左右兩側壩肩處的不同高程上設置不少于兩層的多層上壩公路。當條件受限制時,應在壩體的一側壩肩處的不同高程上設置不少于兩層的多層上壩工路,以保證壩體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施工材料進出壩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4.3 垂直運輸宜采用纜式起重機、塔吊、門機等設備,當條件受限制時,應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垂直運輸方式。垂直運輸中使用的吊籠、繩索、剎車及滾杠等,應滿足負荷要求,吊運時不應超載,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檢修。垂直運材物料時應有聯絡信號,并有專人指揮和進行安全警戒。
4.4 吊運石料、混凝土預制塊時應使用專用吊籠,吊運砂漿時應使用專用料斗,吊運混凝土構件、鋼筋、預埋件、其他材料及工器具時應采用專用吊具。吊運中嚴禁碰撞腳手架。
4.5 壩面上作業(yè)宜采用四輪翻斗車、雙膠輪車進行水平運輸,短距離運輸時宜采用兩人抬運的組合方式進行。
4.6 運送人員、小型工器具至大壩施工面上的施工專用電梯,應設置限速和停電(事故)報警裝置。
4.7 進行立體交叉作業(yè)時,嚴禁施工人員在起重設備吊鉤運行所覆蓋的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yè);若必須在起重設備吊鉤運行所覆蓋的范圍內作業(yè),當起重設備運行時應暫停施工,施工人員應暫時離開由于立體交叉作業(yè)而產生的危險區(qū)域。
4.8 砌筑倒懸坡時,宜先澆筑面石背后的混凝土或砌筑腹石,且下一層面石的膠結材料強度未達到2.0mpa以上時,施工人員不應站在倒懸的面石上作業(yè)。當倒懸坡率大于0.3時,應安裝臨時支撐。
5 其他砌石
5.1 修建石拱橋、涵拱圈、拱形渡槽時,承重腳手架應置于堅實的基礎之上。承重腳手架安裝完成后應加載進行預壓,加載預壓荷載應由設計確定,未經加載預壓的腳手架不應投入砌筑施工。在砌筑施工中應遵循先砌拱腳,再砌拱頂,然后砌1/4處最后砌筑其余各段和按拱圈跨中央對稱的砌筑工藝流程。砌筑石拱時,拱腳處的斜面應修整平順,使其與拱的料石相吻合,以保證料石支撐穩(wěn)固。各段之間應預留一定的空縫,待全部拱圈砌筑完畢后,再將預留縫填實。
5.2 在漿砌石柱施工中,其上部工程尚未進行或未達到穩(wěn)定前,應及時進行安全防護。砌筑完成后應加以保護,嚴禁碰撞,上部工程完工后才能拆除安全防護設施。
5.3 修建渠道進行砌體施工時,應參照第1節(jié)和第3節(jié)的有關內容執(zhí)行。
第5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規(guī)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安全事故、職業(yè)危害、環(huán)境污染,針對生活工作環(huán)境、施工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條 各單位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人,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管理的責任單位,項目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施工環(huán)境資料、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技術規(guī)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五條 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是在危險因素辨識清楚的基礎上,運用技術方法對人、機、料、法、環(huán)五個方面確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資源配置。
第六條 合法合規(guī)性原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為前提。
第七條 可行性原則:在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結合現有的施工能力、設備、人員素質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可操作性原則:安全技術措施應做到對象明確、目的清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條 先進性原則: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及編制方法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簡介:簡要介紹安全技術措施要解決的對象;
(二)編制依據:技術文件、標準、合同;
(三)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方法、工作流程和資源配置。
(四)注意事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五)檢查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豎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棧橋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處臨空、臨水施工工程,高邊坡施工工程;
(六)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起重吊裝作業(yè);
(七)大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工程;
(八)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使用;
(九)預防自然災害(防泥石流、防臺風、防雷擊、防地震、防暑降溫、防凍、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程項目。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見下圖)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圖
第十三條 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收集施工項目所處的施工環(huán)境資料、工程圖紙、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等,并開展查勘現場。
(二)收集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安全操作規(guī)程、施工工藝、同類技術文件。
(三)開展危險因素辨識、確定評價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一)根據工程情況、工期要求、現場環(huán)境開展平面規(guī)劃。對具有危險性的臨時設施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布置并明確標識。
(二)現場勘察,確定影響作業(yè)安全的環(huán)境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危險因素。
(三)根據設計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環(huán)境、作業(yè)流程,分析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分析工藝流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根據施工設備狀況和使用條件(使用時間較長、工作環(huán)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負荷運行、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措施。
(六)根據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特點,規(guī)定作業(yè)程序,規(guī)范施工人員的作業(yè)行為。
(七)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按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現場實驗-修訂完善的模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項目經理批準,并報監(jiān)理批準后執(zhí)行。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當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化時,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編制部門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應向參加施工的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流程組織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并記錄。
第6篇 水利水電工程高邊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總則
1.1為規(guī)范高邊坡安全施工,切實保障施工人員及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特制定《高邊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1.2在編寫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全面分析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條件、現場環(huán)境等因素,制定能滿足高邊坡施工安全生產要求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聘請專業(yè)機構對高邊坡施工進行安全風險評價,以便于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1.3在高邊坡的部位進行施工作業(yè),除執(zhí)行本措施外,還應執(zhí)行有關的規(guī)范和規(guī)程。
1.4本措施適用于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系統(tǒng)所進行的高邊坡開挖、支護等作業(yè)。
2、一般規(guī)定
2.1施工生產區(qū)域應實行封閉管理,主要進出口處應設有明顯的施工警示標志和安全文明生產規(guī)定、禁令。與施工無關的人員、設備不得進入施工區(qū)。
2.2作業(yè)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本工種之外的工作。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
2.3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作業(yè)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硬底鞋、帶釘易滑的鞋和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2.4在施工現場行走應注意安全,不得在邊坡下方休息或停留。
2.5臨邊、危險區(qū)域、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應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牌,夜間設紅燈示警。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警示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和拆除。
2.6從事高邊坡作業(yè)人員應定期體檢,經醫(y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yè)的,不得從事高邊坡作業(yè)。
2.7作業(yè)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wěn),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件不得拋擲。
2.8遇有影響施工安全的惡劣氣候時,禁止進行高邊坡作業(yè)。
3、施工準備階段
3.1影響邊坡施工安全的危害因素
3.1.1開挖線上部不穩(wěn)定巖體、松動巖塊,直接影響下部作業(yè)安全,應進行清除或加固支護處理。
3.1.2巖石性質的影響:包括巖石的堅硬程度、抗風化能力、抗軟化能力、強度、組成、透水性等。
3.1.3巖層的構成與結構的影響:節(jié)理裂隙的發(fā)育程度及其分布規(guī)律、結構面的膠結情況、軟弱面和破碎帶的分布與開挖坡面的關系。
3.1.4水文條件的影響:主要是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及動態(tài)變化,地表水的作用情況。
3.1.5地貌的影響主要是邊坡的高度、坡度和形態(tài)。
3.1.6風化作用的影響:主要體現為風化作用減弱巖石的強度。
3.1.7氣候影響因素。
3.2施工布置
3.2.1 現場施工總體規(guī)劃布置應遵循保證安全、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則。
3.2.2 生產、生活、辦公區(qū)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穩(wěn)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脅。
2、交通道路暢通,區(qū)域內通行道路宜避免與施工主干線交叉。
3、生產車間,生活、辦公房屋,倉庫的間距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4、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遠離其它區(qū)并滿足相關規(guī)定布置。
3.2.3? 施工區(qū)內起重設施、施工機械、移動式電焊機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壓機房、電工值班房等布置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要求。
3.2.4? 大型施工機械與車輛停放場的布置應與施工生產相適應,要求場地平整、排水暢通、基礎穩(wěn)固,并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3.2.5? 棄渣場布置應滿足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3.3施工道路布置
3.3.1? 永久性機動車輛道路、橋梁、隧道,應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801)的有關規(guī)定,并考慮施工運輸的安全要求進行設計修建。
3.3.2? 施工生產區(qū)內機動車輛臨時道路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道路縱坡不宜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15%。
2、道路最小轉變半徑不得小于15m,因自然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應有足夠的回車場地和安全墩)。
3、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施工車輛寬度的1.5倍,且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窄于7.0m,單車道不宜窄于4.0m。單車道在可視范圍內應設有會車位置。
4、路基基礎及邊坡保持穩(wěn)定。
5、在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及叉路、涵洞口應設有相應警示標志。
6、懸崖陡坡、路邊臨空邊緣除應設有警示標志外還應設有安全墩、擋墻等安全防護設施。
7、應設有排水設施,排水設施不得占用有效路面。
3.3.3施工現場臨時性橋梁,應根據橋梁的用途、承重載荷和相應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寬度應不小于施工車輛最大寬度的1.5倍。
2、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1.0m,并應設置防護欄桿。
3.3.4? 施工現場架設臨時邊坡棧橋應符合以下要求:
1、基礎穩(wěn)固、平坦暢通。
2、人行坡棧橋寬度不得小于1.2m。
3、手推車便橋寬度不得小于1.5m。
4、臨邊、臨空處應按規(guī)定設有擋腳板、防護欄桿等。
4、開挖
4.1覆蓋層開挖
4.1.1在覆蓋層施工前應按照設計要求清理完邊坡的風化巖塊、堆積物、殘積物和滑坡體,并在適當位置修筑攔渣坎,保證下部施工安全。
4.1.2在覆蓋層開挖前按設計要求完成截水、排水溝的施工,驗證排水效果,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對施工的影響。
4.1.3覆蓋層開挖應按設計邊坡坡比自上而下分層進行,坡面按設計要求做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排水。
4.1.4坡面隨開挖下降及時進行清坡,按設計要求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支護,保證施工安全。支護主要采取錨固、護面和支檔幾種形式。
4.1.5作好汛期防水、邊坡保護措施,防止邊坡坍塌造成事故。
4.1.6對于邊坡易風化崩解的土層,若開挖面不能及時支護時,應預留保護層,在有條件支護時,再進行保護層開挖。
4.1.7需人工開挖的坡面覆蓋層,應在開挖范圍內,按照每人控制2.5m的水平距離,作業(yè)人員系安全帶,從高處分條帶向下逐層依次清理,相鄰5人之間最大高差不得大于1.5m,所有人員之間最大高差不得大于3m,對于塊體較大、人工無法撬動的孤石,宜爆破后清除。
4.1.8在覆蓋層開挖過程中,如出現裂縫或滑移跡象,應立即暫停施工并將施工人員及設備撤至安全區(qū)域,在查清原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復施工。
4.2邊坡石方開挖
4.2.1邊坡石方開挖采取自上而下的開挖方式,同時應作好邊坡開口線上下一定范圍內的鎖口和錨固工作。對于需要支護的邊坡,采用邊開挖邊支護的方法,永久支護中的系統(tǒng)錨桿和噴混凝土與開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一個梯段高度,永久支護中的預應力錨索與開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兩個梯段高度。
4.2.2邊坡開挖時,不得采用對坡面產生破壞的爆破方法,可在坡面3-5米以內預留保護層;也可先進行坡面預裂爆破再進行主體石方開挖爆破,一般采用梯段加預裂爆破一次開挖。嚴格控制一次最大單藥量,質點振動速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4.2.3對于邊坡易風化破碎或不穩(wěn)定的巖體,應先做好施工安全防護,邊開挖邊支護。在有斷層和裂隙發(fā)育等地質缺陷的部位,應在支護作業(yè)完成后才能進行下一層的開挖。
4.2.4在開挖面靠近馬道或平臺設計高程時,各級馬道及平臺預留1.5~2m的保護層,保護層開挖嚴格按照保護層開挖技術要求進行,并在馬道或平臺外側,分別設置馬道護欄及其它擋渣措施,以免石渣滑落。
4.2.5在靠近其他建筑物邊沿或電桿、電纜、電線、風水管等附近開挖時,應由技術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
4.2.6邊坡開挖的分層厚度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兩馬道間的高差、鉆孔設備和裝載機械的技術參數等因素確定。
4.3鉆孔作業(yè):
4.3.1鉆機司機應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后方可單獨操作。
4.3.2鉆機的工作地面應平整,在傾斜地面作業(yè)時,履帶板下方應用楔形木塊塞緊。不得在斜坡上橫向鉆孔作業(yè)。
4.3.3應采用濕式鑿巖,或裝有能夠達到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的干式捕塵裝置。作業(yè)人員宜佩戴口罩、面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4.3.4開鉆前,應檢查工作面附近巖石是否穩(wěn)定;有無盲炮,發(fā)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不得作業(yè)。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在殘空中鉆孔。
4.3.5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
4.3.6鉆孔質量應符合爆破設計要求,不得因鉆孔誤差影響爆破效果或發(fā)生安全事故。
4.4爆破作業(yè)。
4.4.1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并經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4.4.2爆破方案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按審批后的爆破方案作業(yè)。
4.4.3應提前進行爆破試驗,選定合理的爆破參數,施工中不斷優(yōu)化爆破設計方案,防止爆破對邊坡巖體和周邊建筑物的破壞。有雜散電流存在,不得使用電爆網絡起爆。
4.4.4爆破器材的管理、運輸、使用應符合《爆破安全技術規(guī)程》(gb6722)的規(guī)定。
4.4.5裝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裝藥前應對作業(yè)場地、爆破器材堆放場地進行清理,裝藥作業(yè)人員對準備裝藥的全部炮孔進行檢查,對不合格的孔應采取補孔、補鉆、清孔等處理措施。
2、應從炸藥運入施工現場開始,劃定裝藥警戒區(qū),警戒區(qū)內嚴禁煙火,搬運爆破器材應輕拿輕放。
3、夜間裝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不得用明火照明。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距爆破器材20m外可用220v電壓照明燈,在作業(yè)現場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燈。
4、從帶有電雷管的起爆體進入裝藥警戒區(qū)開始,裝藥警戒區(qū)內應停電,可采用安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5、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
6、不應投擲起爆藥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藥。
7、裝藥發(fā)生卡塞時,若在雷管和起爆藥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裝入起爆藥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沖擊、擠壓。
8、在裝藥過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中的導爆管、導爆索和電雷管腳線。
9、當采用機械化裝藥時應按《爆破安全技術規(guī)程》(gb6722)的有關機械化裝藥規(guī)定執(zhí)行。
4.4.6爆破警戒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作業(yè)領導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qū)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警戒哨。
2、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qū)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警戒哨。
3、執(zhí)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4.4.7爆后檢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qū)檢查。
2、深孔爆破,爆后應超過15min,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qū)。
3、經檢查確認無盲炮、爆堆穩(wěn)定、無危坡、危石,爆破區(qū)安全后,經當班爆破負責人同意,方準許作業(yè)人員進入爆區(qū)。
4.4.8爆破危害防治措施
1、降低爆破震動強度的措施:減小爆破規(guī)模,降低一次爆破裝藥量;采用毫秒延時雷管,減少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加大間隔時間,避免不同段起爆炸藥量爆破產生震動迭加增強效應。
2、降低爆破沖擊波的措施:合理選擇爆破參數;堵塞長度和抵抗線;爆破巖體如漏氣或存在軟弱夾層應進行必要地處理;盡量使爆破方向不朝向建筑物和人員活動場所。
3、爆破飛石事故的預防:爆破技術設計要合理;按設計要求鉆孔、裝藥、起爆,確保裝藥施工質量;按設計要求的填(堵)塞料、填(堵)塞位置和長度,進行填(堵)塞施工。
4、預防爆破毒氣中毒的措施:作業(yè)人員避炮應選擇上風方向的安全位置;使用合格的炸藥;爆后15min內不得進入爆區(qū)。
4.5土石方挖運
4.5.1進入高邊坡部位施工的機械,應全面檢查其技術性能,不得帶病作業(yè)。
4.5.2施工機械進入施工區(qū)前,應對經過線路進行檢查,確認路基基礎、寬度、坡度、彎度、橋梁、涵洞等能滿足安全條件后方可行進。
4.5.3施工機械工作時,嚴禁一切人員在工作范圍內停留;機械運轉中人員不得上、下車;嚴禁施工機械(運輸車輛)駕駛室內超載,出渣車車廂內嚴禁載人。
4.5.4挖掘機械工作位置要平整,工作前履帶要制動,挖斗回轉時不得從汽車駕駛室頂部通過,汽車未停穩(wěn)不得裝車。
4.5.5機械在靠近邊坡作業(yè)時,距邊沿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確保輪胎(履帶)壓在堅實的地基上。
4.5.6裝載機行走時,駕駛室兩側和鏟斗內嚴禁載人。
4.5.7推土機在作業(yè)時,應將其工作水平度控制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以內。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拖拉大型鉆孔機械下坡時,應對鉆機阻滑。
4.5.8運輸車輛應保證方向、制動、信號等齊全可靠。裝渣高度不得高出車箱,嚴禁超速超載。
4.5.9施工機械停止作業(yè)時,必須停放在安全可靠、基礎牢固的平地,嚴禁在斜坡上停車,臨時在斜坡上停車,必須用三角木等對車輪阻滑。
4.5.10施工設備應進行班前班后檢查,加強現場維護保養(yǎng),嚴禁“帶病”運行,不得在斜坡上或危險地段進行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
5、支護腳手架
5.1腳手架搭設
5.1.1腳手架搭設前,應明確腳手架的設計及使用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yè)指導書。
5.1.2腳手架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規(guī)定進行設計、施工;嚴格履行方案的設計審批、驗收程序;使用過程中,加強維護和管理。不準隨意修改和變動其結構。
5.1.3腳手架宜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其設計施工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130的規(guī)定,還應編寫設計計算書,對腳手架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和穩(wěn)定性等進行計算,并按規(guī)定審批。
5.1.4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guī)則》(gb5036)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施工前應對現場搭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沒有參加交底的人員不得上架作業(yè)。
5.1.5對進場的材料、構配件等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嚴禁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嚴禁不同材質和不同規(guī)格的材料、配件在同一腳手架上混用。嚴禁使用變形或校正過的材料作為立桿,嚴禁使用滑絲扣件。
5.1.6腳手架搭設過程中嚴禁交叉作業(yè)。
5.1.7因施工需要,增設臨時懸挑式平臺(如懸挑式操作平臺等)時,應對腳手架的承載力、剛度和穩(wěn)定性重新進行復核計算,在確保安全并經批準后執(zhí)行。
5.1.8腳手板鋪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人員經過的地方腳手板應滿鋪、鋪穩(wěn),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
2、腳手板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
3、對頭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其間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間搭接;
4、在架子的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
5、腳手板的鋪設應平穩(wěn),綁牢或釘牢,腳手板墊木應用木塊,并且釘牢。
5.1.9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由技術、質量和安全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辦理簽證手續(xù)(必要時可通過承載試驗來檢驗)。搭設高度大于50m(含50m)或有特殊要求的腳手架,還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技術論證。滿足搭建結構、安全防護和承載要求,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10 施工腳手架的驗收以設計和相關規(guī)范為依據,逐層、逐段進行,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1、腳手架的材料、構配件等是否符合設計和規(guī)范的要求。
2、 腳手架的立桿、橫桿、剪刀撐、斜撐、間距、走道、爬梯、欄桿是否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
3、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采用扭力扳手檢測各桿件連接和結構固定部分是否牢固。
4、大型腳手架的避雷、接地等安全防護、保險裝置是否有效。
5、腳手架的基礎處理是否符合設計和規(guī)范的要求。
5.2腳手架的使用及維護
5.2.1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未經檢查驗收、或在檢查驗收中發(fā)現的問題沒有整改完成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的,嚴禁投入使用。
5.2.2應在腳手架醒目的位置懸掛警示牌,注明腳手架通過驗收的時間、使用期限、一次允許在腳手架上的作業(yè)人數、最大承受荷載等。
5.2.3 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班前檢查。如遇大風、大雨、撞擊等特殊情況時,應對腳手架的強度、穩(wěn)定性、基礎等進行專項檢查,若發(fā)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未經處理、驗收合格,嚴禁人員上架作業(yè)。
5.2.4作業(yè)層上的施工載荷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超載。
5.2.5雨、雪天氣施工,應采取必要的防雨、防雪、防滑措施,遇6級以上大風、強霧天氣、能見度很低時應暫停在腳手架上作業(yè)。
5.2.6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或從事吊裝作業(yè)時,應采取防火和防撞擊腳手架的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5.2.7腳手架在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jié)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固定連接件,不準任意改變腳手架的結構、用途,如必須改變排架結構,應征得原設計同意,重新設計。
5.2.8在施工中,若發(fā)現腳手架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設計部門和安全部門,由設計部門和安全部門對腳手架進行檢查鑒定,確認腳手架的安全穩(wěn)定性后方可使用。
5.3 腳手架的拆除
5.3.1 腳手架拆除前,應編寫拆除作業(yè)指導書,按該腳手架的設計報批程序進行報批。無作業(yè)指導書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嚴禁拆除作業(yè)。
5.3.2拆除作業(yè)前,應將經批準的作業(yè)指導書、拆除施工方案向現場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并檢查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5.3.3腳手架拆除前,應先將腳手架上留存的材料、雜物等清除干凈,并將受拆除影響的機械設備及其他設施移開或加以保護。
5.3.4腳手架拆除按批準的施工方案(作業(yè)指導書)要求,統(tǒng)一指揮,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不得上、下層同時拆除。
5.3.5拆下的材料、構配件等,嚴禁拋擲。應用繩索捆綁牢固緩慢下放,或用吊運方法運送到地面。
5.3.6 腳手架拆除后,應做到工完場清。所有材料、構配件應堆放整齊、安全穩(wěn)定,并及時轉運。
5.3.7腳手架應連續(xù)拆除完畢,若因故中途停頓,除作必要的加固外,還應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劃定警戒區(qū)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6、支護
6.1邊坡支護前,應根據地質條件、結構形式、工藝要求、巖體暴露時間等因素編制施工方案,制定詳細的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并向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
6.2作業(yè)人員應根據施工作業(yè)指導書的要求,及時進行支護。
6.3作業(yè)前,應認真檢查施工區(qū)的邊坡穩(wěn)定情況,需要時應先進行安全處理。
6.4對不良地質地段的臨時支護,應結合永久支護進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臨時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永久性支護。
6.5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戴防塵口罩、防護眼鏡、防塵帽等防護用品。
6.6 錨噴支護
6.6.1? 施工前,應通過現場試驗或依工程類比法,確定合理的錨噴支護參數。
6.6.2? 錨噴作業(yè)的機械設備,應布置在安全地段。
6.6.3? 噴射機、注漿器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6.4? 噴射作業(yè)面,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降低粉塵濃度,宜采用濕噴混凝土。
6.6.5? 巖石滲水較強的地段,噴射混凝土之前應設法把滲水集中排出。噴后鉆排水孔,防止噴層脫落傷人。
6.6.6? 凡錨桿孔的直徑大于設計規(guī)定的數值時,不得安裝錨桿;
6.6.7? 錨噴工作結束后,應指定專人檢查錨噴質量,若噴層厚度達不到要求、有脫落、變形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6.6.8? 砂漿錨桿灌注漿液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作業(yè)前應檢查注漿罐、輸料管、注漿管是否完好。
2、注漿罐有效容積應不小于0.02m3,其耐力不應小于0.8mpa(8kg/cm2),使用前應進行耐壓試驗。
3、作業(yè)開始(或中途停止時間超過30min)時,應用水或0.5~0.6水灰比的純水泥漿潤滑注漿罐及其管路。
4、注漿工作壓力應逐漸升高。
5、輸料管應連接緊密,不得有回折。
6、注漿作業(yè)應連續(xù)進行,罐內儲料應保持在罐體容積的三分之一左右。
7、 噴射機、注漿器、水箱、油泵等設備,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破損或失靈時,應立即更換。
8、施工期間應經常檢查輸料管、噴頭、注漿管等管路的連接部位,如發(fā)現磨薄、擊穿或連接不牢等現象,應立即處理;
9、帶式上料機及其他設備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設置保護罩;
10、 施工過程中進行機械故障處理時,應停機、斷電、停風;在開機送風、送電之前應預先通知有關的作業(yè)人員;
11、不得在噴頭和注漿管前方站人;噴射作業(yè)的堵管處理,應盡量采用敲擊法疏通,若采用高壓風疏通時,風壓不得大于0.4mpa(4kg/cm2),并將輸料管放直,握緊噴頭,噴頭不得正對有人的方向;
12、當噴頭(或注漿管)操作手與噴射機(或注漿器)操作人員不能直接聯系時,應有可靠的聯系手段;
13、 應適當減少錨噴操作人員連續(xù)作業(yè)時間。
6.6.9預應力錨索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
1、設置專職安全檢查人員,隨時檢查安全隱患,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2、錨索造孔采用潛孔錘風動鉆進時,應采取必要的除塵措施。開孔時,對孔口松動巖塊應進行清除,以避免沖擊鉆進時巖體掉塊傷人。
3、鋼鉸線通過特制的放料支架下料,防其彈力將人員彈傷,往孔內安裝錨索時,應由專人統(tǒng)一協調指揮。
4、錨索張拉時,在千斤頂伸長端設置警戒線,以防張拉時出現異常傷人。
5、錨索施工時,高壓風管、高壓油管的接頭應連接牢固;造孔、張拉機械的傳動與轉動部分均需設置完備的防護罩。
7、安全監(jiān)測
7.1為了確保施工期的安全施工,應進行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測的部位包括開挖結構面和開口線上部巖體,通過人工巡視檢查和對觀測數據進行整理、分析,掌握邊坡巖體內部作用力和外部變形情況,評估和判斷高邊坡的穩(wěn)定狀況。
7.2施工期巡視檢查:定期進行邊坡的巡視檢查工作,檢查內容包括邊坡是否出現裂縫,以及裂縫的變化情況(裂縫的深度及寬度)、是否出現掉渣或掉塊現象,坡表有無隆起或下陷,排、截水溝是否通暢,滲水量及水質是否正常等,并做好巡視記錄。
7.3邊坡外部變形監(jiān)測:在邊坡重點部位,布置變形觀測墩,施工期的變形觀測應結合永久觀測進行。通過大地測量法監(jiān)測邊坡變形情況,包括平面變形測量和高程變形測量。有條件的宜采用較為先進的全球定位(gps)變形測量系統(tǒng)。
7.4表面裂縫監(jiān)測:主要監(jiān)測斷層、裂隙和層面的變化情況,通過在邊坡裂縫表面安裝埋設監(jiān)測儀器,來反映邊坡裂縫的開合情況。
7.5深層變形監(jiān)測:通過在邊坡內部深層安裝埋設監(jiān)測儀器,來反映邊坡內部變形情況。主要采用測斜儀、多點位移計、滑動測微計等。
7.6支護效應監(jiān)測:主要是對錨桿、錨索應力監(jiān)測,通過在典型部位錨桿、錨索上安裝監(jiān)測儀器,對錨桿、錨索的應力進行監(jiān)測,反應錨桿及錨索的支護情況及支護效果。主要采用錨桿應力計及錨索測力計進行監(jiān)測。
7.7爆破振動及聲波測試:在邊坡開挖過程中,由于爆破震動影響,有可能造成邊坡失穩(wěn),通過爆破振動監(jiān)測及聲波測試以控制爆破規(guī)模。采用設備宜為:爆破振動測試記錄儀、聲波儀等。
7.8邊坡滲流監(jiān)測:通過對地下水位和滲流量的變化情況來判斷邊坡的穩(wěn)定狀態(tài)。采用的設備為滲壓計及測壓管等。
7.9應做好邊坡施工安全監(jiān)測成果的整理、反饋工作,以指導施工,邊坡的變形數據的處理分析,是邊坡監(jiān)測數據管理系統(tǒng)中一個重要內容,用于對邊坡未來的狀況進行預報、預警,并對邊坡的穩(wěn)定現狀進行科學的評價,預測可能出現的邊坡破壞,應做好邊坡施工安全監(jiān)測成果的整理、反饋工作,以指導施工。
8、附則
8.1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要求有修改時,本措施將及時進行相應的修訂。
8.2本措施有未盡事宜,各單位應在實踐中總結、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并及時報送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以便修改完善。
第7篇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保證措施
(1)建立由項目經理直接領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管理本項目范圍內的施工安全、交通安全以及防火、防盜、防汛救災等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健全安全組織,強化安全機構,充實安檢人員,完善工作制度,在質量安全科內聘用1-2名事業(yè)心強懂業(yè)務的專職安全監(jiān)督員,各作業(yè)隊(班組)配備1名兼職安全員,作做到每班作業(yè)都有安全監(jiān)督員,每天巡視各施工面,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以及是否有違章作業(yè)情況,一旦發(fā)現及時控制,做到班前交代注意事項,班后評安全,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中。
(3)堅持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法令,執(zhí)行建設單位與地方政府對安全生產發(fā)出的有關規(guī)定和指令,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逐級簽定安全生產承包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獎罰分明。
(4)施工重點防止發(fā)生:塊石開采爆破事故、交通事故、觸電事故、高空墜落事故、機械設備傷亡事故。
(5)遵照《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安全技術工作手冊》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各工作面,各道工序、各工種的安全生產規(guī)程,定期組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尤其對新進場的職工與民工要堅持先進行安全生產基本常識的教育后才允許上崗的制度。在安全知識的教育中,重點加強“三防”知識教育,即防止自己傷害自己,防止他人傷害自己,防止自己傷害他人。
(6)在主要交通道口及施工范圍區(qū)內設置標準的交通信號、報警信號、危險信號、安全信號和指示信號等安全告示牌,確保交通和施工安全。
(7)嚴格執(zhí)行“布置生產的同時布置安全工作,檢查生產工作的同時檢查安全情況,總結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工作”的“三同時”制度,按月評定安全工作的狀況,實行重獎重罰制度,嚴格執(zhí)行建設部制定的安全事故報告制度,按要求及時報送安全報表和事故調查報告書。
(8)在各施工區(qū)域,道路及生活區(qū)內設足夠的照明系統(tǒng),在凡可能漏
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設備及建筑物均設置接地或避雷裝置,并定期派專人檢查、維護。
(9)各施工區(qū)、生活區(qū)內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設備器材,組織一支兼職消防隊伍,并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10)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汛前進行防汛檢查,注意收集汛情預報。一旦發(fā)現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生安全的汛情預報,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確保工程和人身安全。
(11)一旦事故發(fā)生,必須嚴格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12)電纜鋪設連接等專業(yè)工作由專業(yè)人員執(zhí)行,不私接亂拉,電纜過河架埋、沉河鋪設位置設立警告標志。
第8篇 水利工程(挖泥)質量技術-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n0:
分部工程
基礎
分項工程(工序)
挖泥
工程數量
121479m3
質
量
檢
驗
標
準
1、施工前挖泥船應定出施工坐標,檢查斗臂深度標尺,近岸水尺零點均須認真檢查校核,確認無誤才可施工;
2、根據潮水水位調整下斗深度,嚴禁盲目施工;
3、工程管理、測量人員分項負責,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跟蹤施工全過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調整,落實施工安排;
4、④ 測量作業(yè)建立檢查復核制度。按現場工程師要求提請進行竣工測量,提交竣工水深圖及按現場工程師要求的竣工斷面圖。
非巖石地基水下基槽開挖允許偏差、檢驗數量和方法
序
號
項目
允許偏差
(mm)
檢驗單元和數量
單元測點
檢驗方法
碼頭
防波堤
1
平均超深
4m3以下抓斗
300
500
每個斷面(5~10m一個斷面且不少于三個斷面)
1
用回聲測深儀或測深水砣檢查,1~2m一個點,取平均值
4~8m3抓斗
ⅰ、ⅱ類土
800
800
ⅲ、ⅳ類土
500
500
2
每邊平均超寬
4m3以下抓斗
1000
1500
2
在全部斷面圖上測量,取個邊平均值
4~8m3抓斗
ⅰ、ⅱ類土
2000
2000
ⅲ、ⅳ類土
1500
2000
施工規(guī)范標準
《疏浚工程技術規(guī)范》(jtj319-99)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21-98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21-98局部修訂
施
工
程
序
及
操
作
要
點
嚴格按技術規(guī)格書要求,施工開始前應進行原泥面測量,并取得現場工程師認可,作為邊坡放樣和挖泥范圍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加強船舶檢修,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泥砂流失,泥駁的航行線路應按現場工程師指定航線航行。挖泥船組按規(guī)定懸掛信號旗。
② 開挖的平面位置、斷面尺寸、邊坡、標高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③ 開挖厚度控制為1.50m,放坡采用階梯法。
④ 開挖的邊坡不應陡于設計圖示邊坡,開挖的穩(wěn)定邊坡如設計圖所示,每邊超寬不大于1.5m。過多的超挖是不允許的否則超挖處必須用規(guī)定的材料回填。
⑤ 開挖后,如因滑動、滑坡、塌方或回淤等,必須進行清理,并維持設計圖紙規(guī)定的開挖線、邊坡、標高要求。
⑥ 底標高不能高于設計圖示的底標高或監(jiān)理工程師指示的底標高,開挖的超深一般不大于0.5m。
⑦分段完成開挖到設計標高和槽寬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并拋填袋裝砂,如不能及時拋填,則要在拋填前清除淤泥,并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若發(fā)生回淤我們將自行安排船機清淤,并達到設計規(guī)范要求。
⑧ 挖泥定位據具體船組情況采用對標。在施工過程中應勤對標,勤打水,控制挖泥厚度,特別是邊坡及斗位連接處,防止超挖。
⑨ 棄土必須按有關部門要求拋至規(guī)定的拋泥區(qū)內。⑩ 為確保減少挖泥對周邊的污染,促進文明施工,疏浚時盡可能選在漲潮時開挖,減少泥土的擴散流失。同時,在開挖過程中及時通知海管區(qū)工作人員對淤泥進行檢測,以防有放射性物質對海域周邊的影響。
⑾ 施工中必須填寫詳細施工記錄,包括挖泥船及泥駁注冊號,施工位置及泥土類型,挖泥標高,挖泥船裝駁時間,泥駁航行,拋填返回到達挖泥船的時間等。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1.所有進入施工地域的船舶證件須齊全有效,遵守有關船舶安全治安、消防、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施工人員須持有效證件上崗,海上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規(guī)范佩帶安全帽、安全帶、救生衣、保險繩等防護用品,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救生圈,以滿足需要;并將相關證件復印件上報項目部進行報備。
2.本分項工程開工之前,應充分了解泥面高程,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施工人員和船機設備的安全。
3.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19_修訂本)》、《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遵守當地港口的港章及其他航行規(guī)則;
4.舶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的安全;
5.施工船舶作業(yè)時,應懸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信號和燈號;
6.施工船舶應配備合格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并與有關部門保持信息暢通;
7.施工期間,每天應收聽天氣預報,做好防臺、防汛工作;
8.本工程施工船舶較多,所有施工船舶必須聽從現場指揮調度,解決現場的航行錨泊和施工矛盾問題,特殊情況及時與海事部門取得聯系。
環(huán) 境注意事項
1、施工躁聲控制在標準范圍:施工現場躁聲晝間<800db;夜間<55db;
2、海水水質的控制符合gb3097-97;
3、污水等的排放達到環(huán)保部門的要求;
主 要
附 件
1.設計圖紙
2006083d
3.配料單
2.施工草圖
4.質量自檢記錄
施工負責人
工程技術負責人
安全員
質檢員
交底時間
交底人
第9篇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術
一、大壩施工安全技術
大壩施工的主要程序是:施工圍堰的填筑、基坑排水、壩基覆蓋層開挖、巖石開挖、兩岸壩肩開挖、處理高邊坡以及大壩混凝土澆筑、金屬結構安裝等。
1.圍堰施工安全技術
圍堰是為大壩或廠房施工而修建的輔助工程,圍堰的標準由主體建筑物的等級和使用年限而定。在圍堰施工中特別是在截流龍口合攏時,由于河床的逐漸縮窄,河道內的水流速度加快,需要拋擲大塊石,或者多面體混凝土塊,防止填筑物被急流沖走。在圍堰的施工中,由于場地狹窄、人員多、車輛多,現場要統(tǒng)一指揮,協調行動,防止出現意外情況。圍堰合攏后還需在圍堰的臨水一面填筑黃土,提高圍堰的防滲作用。在圍堰填筑作業(yè)面上工作的人員除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外,還必須穿救生衣,準備好救生圈,防止溺水事故的發(fā)生。
2.大壩開挖安全技術
(1)土石方開挖應自上而下分層進行,分層的厚度應根據地質條件、出渣道路、施工部位、開挖規(guī)模、鉆機的性能、開挖斷面的特征、爆破方式、運輸設備的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
(2)開挖爆破的技術要先進可靠、經濟合理、爆破時不致損壞基礎和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爆破參數選擇合理,爆破后邊坡穩(wěn)定。壩基部位不得采用洞室爆破。
(3)高邊坡開挖要避免二次削坡,以預防在二次削坡中施工難度增加而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在設有錨桿、錨索或噴混凝土支護的高邊坡,每層開挖完成后需立即進行噴錨支護,以保證邊坡穩(wěn)定和安全。在高邊坡的頂部必須設排水溝,確保施工不受影響。在高邊坡施工時的作業(yè)人員必須拴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在高邊坡施工中,增設一定數量的觀測設備,隨時測定邊坡的穩(wěn)定情況,如有滑坡跡象,必須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4)高邊坡施工的安全注意事項:
①確保邊坡穩(wěn)定,避免產生滑坡。
②及時做好撬挖和清除浮石的工作,防止落石傷人,做好噴錨支護,使巖體不再因外露而風化。在高邊坡的頂部要設擋渣墻,防止山頂浮石滾落傷人。
③防止施工人員從高邊坡墜落。
3.灌漿工程施工安全技術
(1)每段灌漿必須連續(xù)灌注,不得中途停頓。灌漿前除應對機械、管路系統(tǒng)進行認真的檢查外,還必須進行10~20min該灌注段最大灌漿壓力的耐壓試驗。對高壓調節(jié)閥應設置防護設施。
二、引水隧洞施工安全技術
(1)引水隧洞的開挖施工,一般采用鉆爆法施工。爆破要優(yōu)先考慮光面爆破和預裂爆破,開挖循環(huán)作業(yè)進尺值的選擇要合理適中。
(2)引水隧洞開挖施工要及時噴錨支護,跨度較大的洞室頂拱、高邊墻及洞口邊坡不穩(wěn)定巖體須采用錨桿或預應力錨索加固;加固相鄰洞室間的巖體采用對穿式錨索。
(3)引水隧洞的爆破安全規(guī)定:爆破材料應符合施工使用條件和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須進行有關的性能試驗;進行爆破時,人員要撤至安全地帶,單向開挖隧洞,安全地帶離爆破面距離不應小于200m;洞室群幾個工作面同時放炮,應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確保爆破作業(yè)人員安全;相向開挖兩個工作面在相距30m或5倍洞徑距離放炮時,雙方人員均需撤離工作面,相距15m時,應停止一方作業(yè),單向開挖貫通。
(4)引水隧洞施工必須安裝通風除塵設施,確保洞內空氣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要采用濕式鑿巖法施工。
三、主要輔助企業(yè)安全技術
水利工程施工主要輔助企業(yè)有:砂石料廠、混凝土拌和樓、鋼木加工廠等。
(一)砂石料廠
砂石料廠由砂石采料場和砂石加工場兩大部分組成,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噪音、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等。
預防噪音的措施主要有:給作業(yè)人員配備耳塞、修建隔音墻、在放料溜糟內加橡皮等減振防噪材板。
預防機械傷害和物體打擊的安全措施主要有:
(1)施工場地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總平面圖,作好整體布置,在生產中應有計劃的進行料場的開采和運輸工作。當進行水下開采時,更應慎重地做好防汛、航道變遷、岸邊掏刷等方面的防范工作。
(2)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從事砂石料生產的各級人員(包括學徒工、民工和臨時工)和運行操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3)施工現場要保持整潔,各種設備、設施應經常進行維修,切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4)使用和操作各種機械設備,應執(zhí)行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確保其安全防護設施可靠、完好。
(5)施工單位自行設計或組裝的機械設備,其操作室、工作臺和安全防護裝置,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能確保安全操作。
(6)現場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保防護用品。
(7)物料傳送皮帶機的下部,不準有人員停留。
(8)成品料堆和毛料堆在底部漏料作業(yè)運行過程中,料堆頂部不準有人,防止人員進入喂料漏斗造成事故。
(9)當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漏斗通道時,嚴禁人員站在料堆上進行處理。應根據料物粒徑、堆料體積、堵塞原因分別采取挖除料堆、高壓水沖、小型爆破等手段進行排除。
(10)施工單位應遵照國家工業(yè)衛(wèi)生標準,從籌建開始,就必須按照“三同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系統(tǒng)投產后,噪聲、粉塵不超過國家標準。
(11)砂石料加工廠,采料場一般都布置在河邊,在汛期做好防汛搶險工作。
(12)沖洗料物的廢水,應做到有計劃的排放,以防止造成下游水源污染或沖毀公路、農田。
(三)鋼筋工廠
鋼筋工廠的主要設備有:彎曲機、切斷機、鋼筋對焊機等,在加工鋼筋過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機械傷害,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主要有:
(1)必須制訂嚴格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統(tǒng)一作業(yè)人員的行動規(guī)范,防止誤操作。
(2)搬運及安裝鋼筋時,起落應相互呼應,搬運過程中防止碰觸電線和其他設備、設施。
(3)鋼筋及骨架應堆放整齊平實,下墊方木或混凝土塊。鋼筋解捆時,工作人員不得站在彈出的一面,防止鋼筋彈出傷人。
(4)所有機械設備上應按規(guī)定安裝安全防護和保險裝置,并保證可靠有效。
(5)皮帶輪、傳動齒輪上須有安全防護罩。
(6)電線接頭必須牢固,所有各處必須絕緣良好,并接好地線和其他安全保護裝置。
(7)操作人員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所操作設備的構造、性能和保養(yǎng)、操作方法,以及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要求,方能從事作業(yè)。
(8)工作前應仔細檢查設備的傳動部分、電動機等系統(tǒng)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應注意電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運轉不穩(wěn)、雜音和過熱等情況。
(四)木工廠
木工加工廠的主要設備有:各種木工鋸床、刨床。木工加工廠的主要不安全因素有:機械傷害、火災、粉塵等,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主要有:
(1)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范作業(yè)行動。
(2)機械操作工須經專門培訓,了解機械的性能、構造,在熟悉操作方法后,方可獨立操作。
(3)機器上外露的齒輪、皮帶及聯軸節(jié)等處必須有安全防護罩,禁止使用無安全防護裝置的木工機械。
(4)開機前要檢查木料內有無釘子、泥沙等傷人物品。操作時應注意機器的聲音,如發(fā)現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后方準啟動。
(5)各種電源開關要經常進行檢查,各種電源線的絕緣必須保持良好。
(6)要制定有效的防火制度,按規(guī)定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木加工車間內禁止吸煙,嚴禁使用明火。
(7)鋸床作業(yè)必須配備除塵裝置,確保作業(yè)環(huán)境的空氣質量。
(8)機床臺面及地上的刨花、木屑應經常清掃,每天下班后,應清掃整理車間,擦拭機器塵污,加足潤滑油。
第10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技術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規(guī)范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安全事故、職業(yè)危害、環(huán)境污染,針對生活工作環(huán)境、施工過程中已知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采取的方法。
第三條 各單位總工程師是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人,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管理的責任單位,項目工程技術部門為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第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施工環(huán)境資料、設計文件、安全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技術規(guī)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五條 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是在危險因素辨識清楚的基礎上,運用技術方法對人、機、料、法、環(huán)五個方面確定施工方法、程序和資源配置。
第六條 合法合規(guī)性原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為前提。
第七條 可行性原則:在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結合現有的施工能力、設備、人員素質情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可操作性原則:安全技術措施應做到對象明確、目的清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九條 先進性原則: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設備、工藝、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三章 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內容及編制方法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項目簡介:簡要介紹安全技術措施要解決的對象;
(二)編制依據:技術文件、標準、合同;
(三)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方法、工作流程和資源配置。
(四)注意事項: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五)檢查標準。
第十一條 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
(一)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豎井工程;
(二)爆破工程;
(三)大型排架和高棧橋工程;
(四)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五)高處臨空、臨水施工工程,高邊坡施工工程;
(六)兩層以上交叉和系統(tǒng)性電氣作業(yè)、起重吊裝作業(yè);
(七)大型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運輸、大型施工設備安裝與拆除工程;
(八)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使用;
(九)預防自然災害(防泥石流、防臺風、防雷擊、防地震、防暑降溫、防凍、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十)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程項目。
第四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見下圖)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流程圖
第十三條 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收集施工項目所處的施工環(huán)境資料、工程圖紙、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等,并開展查勘現場。
(二)收集有關的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標準、安全操作規(guī)程、施工工藝、同類技術文件。
(三)開展危險因素辨識、確定評價資料。
第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
(一)根據工程情況、工期要求、現場環(huán)境開展平面規(guī)劃。對具有危險性的臨時設施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布置并明確標識。
(二)現場勘察,確定影響作業(yè)安全的環(huán)境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危險因素。
(三)根據設計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環(huán)境、作業(yè)流程,分析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分析工藝流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五)根據施工設備狀況和使用條件(使用時間較長、工作環(huán)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負荷運行、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措施。
(六)根據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特點,規(guī)定作業(yè)程序,規(guī)范施工人員的作業(yè)行為。
(七)在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按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現場實驗-修訂完善的模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和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完成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項目經理批準,并報監(jiān)理批準后執(zhí)行。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當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化時,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編制部門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工程開工前,應向參加施工的管理人員、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流程組織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并記錄。
第11篇 開封豫龍淺論水利水電施工項目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針對每項工程特點而制定的,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技術人員必須掌握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環(huán)境、條件等第一手資料,并熟悉安全法規(guī)、標準等才能編寫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大型工程,除必須在施工項目管理規(guī)劃中編制施工安全技術總措施外,還應編制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詳細地制定出有關安全方面的防護要求和措施,所以,為確保該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可分為以下四方面的內容措施:
一、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1)明確安全責任。針對各工種的特點和施工條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各級安全員忠于職守,本著對工程高度負責的責任心,對一切違反規(guī)定的勞動和違章行為,要堅持原則,及時糾正。
(2)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各項施工方案、施工工序在付諸實施前,工程師和專職安全員必須事先做好技術交底,強化職工安全保護意識,杜絕違章。特別對于易燃易爆材料,在施工前制定詳盡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3)建立安全生產設施管理制度和勞保用具發(fā)放制度,確保工程設施、設備、人員的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安全生產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配備勞保用具和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
(4)密切與業(yè)主、當地政府之間的協調聯系,及時貫徹執(zhí)行下達的文件、批示。
二、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1)施工現場的布置應符合防火、防觸電、防雷擊等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現場的生產
生活用房、倉庫、材料堆放場、修配間、停車場等臨時設施,按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總平面布置圖進行統(tǒng)一部署。
(2)施工場區(qū)內的地坪、道路、倉庫、加工場、水泥堆放場四周采用砂或碎石進行場地硬化,危險地點懸掛警示燈或警告牌,工作坑設防護圍欄和明顯的紅燈警示,并在醒目的地方設置固定的大幅安全標語及各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牌。
(3)現場實行安全責任人負責制,具體制定各項安全施工規(guī)則,檢查施工執(zhí)行情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防護知識,并進行安全作業(yè)考試,考試合格的職工才具備進入施工作業(yè)面作業(yè)的資格。
(4)重視業(yè)主和設計提供的氣象資料和水文資料,做好抗災和防洪工作。按照業(yè)主和監(jiān)理要求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工作,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要求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若發(fā)現有可能危及人身、工程、財產安全的災害預兆時,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災害措施,確保人身、工程、財產的安全。
(5)定期舉行安全會議,適時分析安全工作形勢,由項目經理部成員,工區(qū)責任人和安全員參加,并做好記錄。各作業(yè)班組在班前班后對該班的安全作業(yè)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及時處理安全作業(yè)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和保留有關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檔案。
(6)加強安全檢查,建立專門安全監(jiān)督崗,實行安全生產承包責任制。在各自業(yè)務范圍內,對應實現的安全生產負全責。遇有特別緊急的事故征兆時,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設備和工程結構安全。
(7)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區(q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配備一定數量常規(guī)的消防器材,明確消防責任人,并定期按要求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住房、庫棚、修理間等消防安全距離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嚴禁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9)氧氣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瓶應安裝防回火安全裝置,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隔離存放,隔離存放的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的要求。
(10)現場工作人員應佩戴統(tǒng)一的安全帽,高空作業(yè)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1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嚴格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有關的規(guī)定辦理。
(12)施工現場和生活區(qū)應設置足夠的照明,其照明度應不低于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于夜間施工或特殊場所照明應充足、均勻,在潮濕和易觸、帶電場所的照明供電電壓不應大于36v。
三、預防事故的措施
(1)改進生產工藝,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施工。
(2)設置安全裝置,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危險警示。
(3)預防性的機械強度實驗和電氣絕緣檢驗。
(4)機械設備的保養(yǎng)和有計劃的檢修。
(5)文明施工。
(6)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7)強化民主管理,認真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普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傷亡事故的處理程序
發(fā)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fā)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安全技術人員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及現場情況立即上報上級業(yè)務部門,并及時填寫傷亡事故表上報企業(yè),企業(yè)發(fā)生重傷和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用最快的辦法分別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行業(yè)安全管理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檢查員及工會。發(fā)生傷亡事故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轉告各自的上級管理部門。其處理程序如下:
(1)迅速搶救傷員、保護好事故現場。
(2)組織調查組。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部門及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組應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還可邀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與發(fā)生事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組。
(3)現場勘察。主要內容有:
1)作出筆錄。包括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等;現場勘察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察起止時間、勘察過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tài)、程度;設施、設備損壞情況及事故發(fā)生前后的位置;事故發(fā)生前的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具體位置和行動;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等。
2)實物拍照。包括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周圍環(huán)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各部位之間的聯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目拍照,提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人體拍照,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傷害的部位。
3)現場繪圖。根據事故的類別和規(guī)模以及調查工作的需要應繪制:建筑物平面圖、拋面圖;事故發(fā)生進人員位置及疏散圖;破壞物立體圖或展開圖;涉及范圍;設備或工、器具構造圖等。
(4)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分析的步驟和要求是:
1)通過詳細的調查、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2)整理和仔細閱讀調查資料,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法、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tài)等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3)根據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人手,逐漸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對原因的分析、確定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在事故發(fā)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的責任者。
4)確定事故的性質。如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或破壞性事故。
5)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找出防止發(fā)生類似事故的具體措施,并應定人、定時間、定標準,完成措施的全部內容。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著重把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訓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等寫成報告,以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字后報批,如內部意見不統(tǒng)一,應進一步弄清事實,對照政策法規(guī)反復研究,統(tǒng)一認識。對于個別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見的,可在簽字時寫明自己的意見。
(6)事故的審理和結案。建設部對事故的審批和結案有以下幾點要求:
1)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應經有關機關審批后,方可結案。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2)事故案件的審批權限,同企業(yè)的隸屬關系及人事管理權限一致。
3)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應根據其情節(jié)輕重的損失大小,誰有責任,主要責任,其次責任,重要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領導責任等,按規(guī)定給予處分。
4)要把事故調查處理的文件、圖紙、照片、資料等記錄長期完整地保存起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措措施
1)安全知識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2)安全技能訓練。使操作者逐漸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減少操作中的失誤現象。3)安全意識教育。激勵操作者自覺實行安全技能。4)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5)結合施工項目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知識教育。6)結合生產組織安全技能訓練。7)隨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確定階段教育內容。8)受季節(jié)、自然變化影響時,針對由于這種變化而出現生產環(huán)境作業(yè)條件的變化進行教育。9)采用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之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技能、意識的全面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