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返還借款了,房屋抵押注銷不了如何處理?
返還借款了,房屋抵押注銷不了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2007年6月,任某向董某借款7萬元,并以系爭房屋作為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xù)。2016年1月,任某歸還了借款,之后聯(lián)系董某,董某卻以在外地沒有時間去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多次聯(lián)系董某,董某表示這么多年了要還利息,加收多少錢才愿意回來給任某辦理抵押權注銷手續(xù)。因為抵押權申請是任某和董某作為共同申請人,所以必須所有申請人一起去辦理注銷登記。
任某因為房屋交易事宜急需辦理注銷手續(xù),和董某對此協(xié)商但是董某仍然以各種理由推辭。最終任某不得已委托律師處理抵押權注銷事宜。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董某配合辦理任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x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抵押權注銷手續(xù)。
【法院判決】
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配合原告任某辦理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于2007年6月設立的債權數(shù)額為5萬元的抵押權注銷手續(xù)。
【法官觀點】
1、債權人在借貸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xiàn)其債權,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主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同時消滅。
2、原告任某系爭房屋作為其與被告董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擔保物,并依法進行了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從屬于雙方的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現(xiàn)原告任某已通過履行還款義務,消滅了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雙方的擔保民法典律關系亦隨之消滅?,F(xiàn)經(jīng)原告催告,被告拒絕配合注銷抵押權,明顯侵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注銷抵押權,實屬合理。
【律師建議】
很多時候,朋友、公司、貸款公司之間為了擔保借款,經(jīng)常會有房產(chǎn)和車輛進行擔保,設立抵押。大部分的情況下借貸關系結(jié)束了,會一起去辦理注銷抵押。
但是也有小部分的情況,因為通貨膨脹或者是出借人因出借款項導致其他事情不順心等種種事情在還款人還款之后,不愿意或者是故意拖延辦理注銷抵押手續(xù)。這樣就會導致在主債權已經(jīng)清償?shù)那闆r下抵押權仍然存在。
這種情況對于房屋的轉(zhuǎn)讓、貸款等都有造成影響。如果類似這種情況,抵押權人一再拖延,那么被抵押權房屋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注銷抵押手續(xù),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強制執(zhí)行。
第2篇 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還
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還
案情簡述
2023年8月3日,李先生和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定購書》,約定李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定購房屋一套,總房價款為人民幣60萬元。定購書中約定:李先生在簽訂本商品房定購書時,交付定金人民幣6萬元,如果買方到期未履行的義務,賣方除有權將此房屋轉(zhuǎn)賣其他人外,買方已交付的定金將不予退還。
上述定購書簽訂后,李先生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5萬元。此后,雙方在訂立房屋的《預售合同》時對交房時間不能協(xié)商一致,致使未能訂立《預售合同》。買家李先生要求某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定金未果,隨訴至法院。法院最后判決,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返還原告李先生定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案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爭議點是,購房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定金能否返還?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主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定購書中約定,因而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不能規(guī)則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不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原額返還定金。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知識拓展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二、定金的性質(zhì)確定
1、定金的性質(zhì)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zhì)。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zhuǎn)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zhì)。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zhì)以外的其他性質(zhì)。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zhì)。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zhì)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zhì)。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zhì)應當為違約定金。
三、《擔保法》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3篇 最新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還
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還
案情簡述
2023年8月3日,李先生和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定購書》,約定李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定購房屋一套,總房價款為人民幣60萬元。定購書中約定:李先生在簽訂本商品房定購書時,交付定金人民幣6萬元,如果買方到期未履行的義務,賣方除有權將此房屋轉(zhuǎn)賣其他人外,買方已交付的定金將不予退還。
上述定購書簽訂后,李先生依約支付了定金人民幣5萬元。此后,雙方在訂立房屋的《預售合同》時對交房時間不能協(xié)商一致,致使未能訂立《預售合同》。買家李先生要求某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定金未果,隨訴至法院。法院最后判決,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返還原告李先生定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案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爭議點是,購房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定金能否返還?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主合同條款并未在房屋定購書中約定,因而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不能規(guī)則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故不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原額返還定金。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知識拓展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二、定金的性質(zhì)確定
1、定金的性質(zhì)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zhì)。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zhuǎn)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zhì)。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zhì)以外的其他性質(zhì)。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zhì)。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zhì)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zhì)。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zhì)應當為違約定金。
三、《擔保法》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