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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基層單位電氣防火防爆管理細則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基層單位電氣防火防爆管理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基層單位各單位的電氣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標準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
3管理職責
3.1各單位的動力主管部門負責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
3.2電氣專業(yè)部門在安裝、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電氣設施時,必須遵守防火防爆有關規(guī)定。
3.3規(guī)劃開發(fā)部在委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設計中,必須明確對象的防爆等級、分區(qū),并執(zhí)行電氣防爆有關規(guī)定。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分類
4.1.1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4.1.1.1在大氣條件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氣體)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4.1.1.2閃點低于或等于環(huán)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4.1.1.3在物料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塵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塵:這種粉塵即使在空氣中氧氣很少的環(huán)境中也能著火,呈現(xiàn)懸浮狀態(tài)時能產生劇烈的爆炸,如鎂、鋁、鋁青銅等粉塵。
4.1.2.2可燃性導電粉塵:與空氣中的氧起發(fā)熱反應而燃燒的導電性粉塵,如石墨、碳、煤、鐵、鋅、鈦粉塵。
4.1.2.3可燃性非導電粉塵:與空氣中的氧起發(fā)熱反應而燃燒的非導電粉塵,如聚乙烯、苯酚樹脂、木質、硫磺等粉塵。
4.1.2.4可燃纖維:與空氣中的氧起發(fā)熱反應而燃燒的纖維,如棉花纖維、麻纖維、絲纖維、木纖維、人造纖維等。
4.1.3火災危險物質
4.1.3.1閃點高于環(huán)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體。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懸浮狀、堆積狀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以及其它固體可燃物質。
4.1.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劃分
4.1.4.1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分區(qū);
a)0區(qū):連續(xù)出現(xiàn)或長期出現(xiàn)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huán)境;
b)1區(qū):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xiàn)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huán)境;
c)2區(qū):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xiàn)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huán)境,或即使出現(xiàn)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huán)境。
4.1.4.2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的分區(qū)
a)10區(qū):連續(xù)出現(xiàn)或長期出現(xiàn)爆炸性粉塵的環(huán)境;
b)11區(qū):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xiàn)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huán)境。
4.1.4.3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分區(qū)
a)21區(qū):具有閃點高于環(huán)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shù)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huán)境;
b)22區(qū):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和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數(shù)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huán)境;
c)23區(qū):具有固體狀可燃物,在數(shù)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huán)境。
4.1.4.4爆炸環(huán)境危險區(qū)域的劃分
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第二章第三節(jié)、第三章第三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2管理內容與要求
4.2.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裝置
4.2.1.1一般規(guī)定
4.2.1.1.1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使用的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據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等級、電氣設備的種類和使用的條件,選擇相應的電氣設備;
4.2.1.1.3在防爆區(qū)域內,不準在帶電狀態(tài)下分解防爆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檢查;
4.2.1.1.4所選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該爆炸危險環(huán)境內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當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時,應按爆炸危險程度較高的級別和組別選用。
4.2.1.2防爆電氣類型
a)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電氣設備;
b)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電氣設備;
c)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氣設備。
4.2.1.3氣體防爆環(huán)境電氣標志
a)本質安全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壓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無火花型 n;
h)防爆特殊型 s。
4.2.1.4粉塵防爆環(huán)境電氣標志
a)防塵結構 dp;
b)塵密結構 dt。
4.2.1.5火災環(huán)境電氣標志
a)ip2_型;
b)ip5_型。
4.2.1.6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電氣設備
4.2.1.6.2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的電氣設備
a)可燃性非導電粉塵和可燃纖維的11區(qū)環(huán)境采用防塵結構(標志為dp)的粉塵防爆電器;
b)爆炸性粉塵環(huán)境10區(qū)和11區(qū)均采用塵密結構(標志為dt)的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4.2.1.6.3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設備
4.3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電氣線路
4.3.1一般規(guī)定
4.3.1.1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qū)域,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集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能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3.1.2電纜線路除按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危險程度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選用電纜外,還應根據使用環(huán)境的情況,選用具有相應的耐熱性能、絕緣性能和耐腐蝕性能的電纜。
4.3.1.3電纜和絕緣導線的芯截面積須較非防爆危險環(huán)境所用的留有適當?shù)挠嗔俊?/p>
4.3.1.4有劇烈振動的地方所用電氣設備的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軟導線或多股電纜。
4.3.1.5危險環(huán)境電氣線路的連接,必須采用防爆結線盒(分線盒)內連線和分路。
4.3.1.6鋼管配線,在電機的接線口、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通過建筑物的伸縮縫和沉降縫處,應裝設撓性連接管。
4.3.1.7電氣線路應根據需要設相應的保護裝置。
4.3.2配線要求
4.3.2.1危險場所必須采用鋼管配線或選用阻燃電纜、金屬鎧裝電纜;達不到耐火等級者,應按規(guī)定涂刷專用防火涂料。
4.3.2.2移動式電氣設備必須采用軟電纜。
4.3.2.3鋼管之間、鋼管與附件、鋼管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采用絲扣連接。
4.3.2.4電纜線路在防火分區(qū)交界處的電纜溝、穿過墻和樓板的孔洞必須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體滲透處,或可能有可燃液體、蒸氣滲透處必須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導電部分的連接應采用螺絲固定、壓接、釬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護
4.4.1.1按有關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內仍應進行接地。
a)在不良導電地面處,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和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
b)在干燥環(huán)境,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直流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
c)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的電氣設備。
4.4.1.2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內,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1區(qū)內的所有電氣設備以及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2區(qū)內除照明燈具以外的其它電氣設備,應采用專門的接地線。該接地線若與相線敷設在同一保護管內時,應具有與相線相等的絕緣。此時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金屬管線、電纜的金屬包皮等,只能作為輔助接地線。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2區(qū)內的照明燈具,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tǒng)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
4.4.1.3接地干線應在爆炸危險區(qū)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兩處與接地體連接。
4.4.1.4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與防止直接雷擊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應分開設置,與裝設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擊的避雷針裝置可合并設置;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可合并設置,接地電阻應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須接地。
4.4.2接地電阻
a)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
b)中性點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
c)防雷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
d)防靜電保護接地,其接地電阻一般不大于100歐。
4.5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4.5.1防爆電氣設備應由專業(yè)檢修單位檢修。
4.5.2防爆電氣設備在大中修后,應同檢修人員填寫檢修記錄,并須專業(yè)質量檢查人員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電氣設備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單位可根據自己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規(guī)定檢修周期、檢修項目和檢修標準。
4.6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降級和失效
4.6.1防爆電氣設備因外力損傷、腐蝕、機械磨損、自然老化等原因導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時,應予以檢修。經檢修不能恢復原有等級防爆性能的,可根據設備的實際性能,按下列原則處理:
a)降低防爆等級使用;
b)降為非防爆電器使用。
4.6.2批準為防爆電氣設備降級使用,須除去防爆等級標志,更換上相應的防爆等級標志,并從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準降為非防爆的電氣設備,應除去防爆標志。
4.6.4失效和降級的防爆電氣設備,應將批準失效和降級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試驗記錄等資料一并存入設備檔案,并隨設備轉移。
4.7火災危險的電氣設備
4.7.1火災危險的電氣設備和線路,在布置上應使其免受機械損傷,并應符合防腐、防日曬、防雨雪、防風砂等環(huán)境條件的要求。
4.7.2在火災危險環(huán)境內,正常運行時有火花的和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
4.7.3在火災危險環(huán)境內,嚴禁使用電熱器。
4.7.4電壓在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室,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上面或下面。若與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建筑毗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壓在1-10kv的變配電所可通過走廊或套間與火災危險環(huán)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與套間的門應為帶閉門器的防火門;
b)變配電所與火災危險環(huán)境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電纜槽板及管道穿過防火墻處,應采用非燃材料嚴密封堵;
c)變壓器室的門、窗應朝向非火災危險環(huán)境。
4.7.5易沉積可燃粉塵的地方不應露天設置變壓器或配電裝置,但密閉變壓器及配電裝置除外。
4.7.6露天安裝的變壓器距火災危險環(huán)境建筑物在10米以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災危險環(huán)境面向變壓器一側的墻應為防火墻;
b)變壓器與火災危險環(huán)境之間的墻,不應有門、窗或孔洞。
4.7.7變壓器下面應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多油開關室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4.7.8單臺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變壓器,應設固定滅火裝置。
第2篇 移動式與手持式電氣用具安全管理細則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確保生產和人身安全,對在用移動式、手持式電氣用具(以下簡稱器具)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1.2本制度適用于大連東方昆侖不銹鋼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區(qū)域器具的采購、保管、檢查、使用、維修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1.3在生產中使用,又無固定使用場所的,使用軟電線(軟電纜)及利用插頭接通電源的各種移動式、手持式電氣用具均遵守本制度。
1.4器具按觸電保護方式分為三類
1.4.1ⅰ類器具(普通絕緣器具)為額定電壓42伏以上;
1.4.2ⅱ類器具(雙重絕緣器具)為額定電壓42伏以上;
1.4.3ⅲ類器具(安全額定電壓器具)為額定電壓42伏以下。
2、職責和流程
2.1使用部門應盡可能選用ⅱ類器具和ⅲ類器具。
2.2采購人員應按使用部門要求的器具類別進行采購,新購器具應具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2.3器具應存放在空氣干燥、無有害氣體和腐蝕性物品的場所進行保管。
2.4器具使用部門應指定電氣專業(yè)人員管理,設立器具管理技術檔案(按在用器具種類制定),檔案內容應記載器具名稱、采購時間、采購部門(人)、保管人、使用部門(人)、檢修時間、檢修單位、檢修內容、日常點檢情況等,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
2.5經檢驗合格的器具應粘貼“安全使用證”(由使用部門統(tǒng)一印制),其內容應有本次檢驗日期、下次檢驗日期、檢驗部門(人)。
2.6當器具保管人出借器具前,應確認“安全使用證”完好,并在有效使用期內,否則不得將器具出借。
2.7ⅰ類器具(普通絕緣工具)應配置漏電保護裝置。
2.8檢查
2.8.1新購器具投入使用前,生產部應按該產品的出廠要求進行驗收。
2.8.2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每月對器具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或隱患及時整改。
2.8.3嚴禁使用報廢器具。
2.8.4器具檢查主要內容
2.8.4.1安全使用證應粘貼完好;
2.8.4.2外殼、手柄不應裂縫和破損;
2.8.4.3ⅰ類器具接地可靠,外殼不應帶電;
2.8.4.4軟電源線及插頭(座)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并完好無損;帶電零部件不應外露;
2.8.4.5開關應正常、靈活、無缺陷;
2.8.4.6漏電保護器靈敏可靠,動作電流符合要求;
2.8.4.7機械防護裝置(罩、蓋等)是應完好,砂輪無破損聲;
2.8.4.8電源開關箱、接線板上的熔絲應符合要求,電焊機焊鉗絕緣良好;
2.8.4.9空載運行時,檢查器具傳動部分轉動應靈活,火花不應超過規(guī)定。
2.8.5生產部應對器具至少1次/1季度全面檢查,霉雨季節(jié)必須加強檢查,維修、拆裝后應詳細檢查,檢查項目2.8.4.1-2.8.4.9,還應增加:
2.8.5.1測量絕緣電阻值(略);
2.8.5.2耐壓試驗維持時間為1分鐘;
2.8.5.3器具接地系統(tǒng)的接觸電阻值不能超過0.1ω;
2.8.5.4測定漏電保護裝置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
2.8.6每次定期檢查后,安全管理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
2.8.7檢查人員定期檢查后,應在器具上換貼新的安全使用證。
2.9使用
2.9.1使用場所的保護接地電阻值必須小于4ω。
2.9.2ⅰ類器具除接地或接零保護外,使用時應采用其它安全保護措施(漏電保護器、隔離變壓器等),否則使用者應戴絕緣手套。
2.9.3器具的電源插頭(座)應符合gb1002~80(單相)和gb1003~80(三相)的要求。行燈變壓器、隔離變壓器的初次級插頭(座)應有明顯區(qū)別。
2.9.4器具軟電纜(線)上的插頭不得隨意拆除或調換。
2.9.5三眼或四眼插座的接地端子,應單獨用1根導線接至接地線(采用保護接地的用戶),或單獨用1根導線接至中性線(采用保護接零的用戶),不得在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端子與中性線端子連接。
2.9.6器具的軟電纜(線)中間嚴禁有接頭。
2.9.7在露天、雨雪場所、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應使用ⅲ類器具,如無ⅲ類器而使用ⅰ類、ⅱ類器具時,應裝置額定動作電流小于15毫安的漏電保護器,或使用隔離變壓器;并將隔離變壓器和電源連接器等控制器具放在容器外面,同時應有監(jiān)護人。
2.9.8器具在特殊場合(如濕熱環(huán)境、爆炸性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使用時,應符合相應的防水、防爆、防腐蝕等安全技術要求。
2.9.9器具在使用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使用
2.9.9.1器具外殼有麻電感;
2.9.9.2傳動部件被卡住,轉速急速下降或突然停轉;
2.9.9.3發(fā)現(xiàn)異常聲響、異味或升溫過高燙手;
2.9.9.4電刷下產生環(huán)火花超過二級;
2.9.9.5發(fā)現(xiàn)劇烈振動,機殼溫度升高,轉速下降。
2.9.10 在臨時停電或工間休息前應拔出電源插頭、切斷電源。
2.9.11在移動器具時,不準事先拉電源線,以免造成電線護套擦破、扎壞或拉脫電源插頭等情況。
2.9.12 嚴禁擅自拆除或更改器具機械防護裝置。
2.9.13調換砂輪片時,其額定線速度不得低于器具制造廠的規(guī)定,不允許有破殼聲。壓緊法藍大小應符合規(guī)定,固定螺母應旋緊。使用時,操作者應避開旋轉平面。
2.10 維修和報廢
2.10.1檢修人員接到器具修理單后,應按該器具安全管理者的要求進行修理。
2.10.2 ⅰ類器具的電源線必須采用三芯(單線)、四芯(三相)多股銅芯,且由橡皮或塑料作護套的軟電纜(線),其中綠黃相同的雙色芯線作為接地或接零線(原規(guī)定的黑色芯線在過渡期仍可作接地或接零線)。
2.10.3器具檢修后應經過絕緣、耐壓、運轉等性能試驗,并將試驗結果記錄在修理單上簽字確認。
2.10.4委托專業(yè)單位檢修器具的,應附有修理合格證。
2.10.5無法修復的器具,由保管人員填寫報廢申請單,經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報廢銷帳。
第3篇 防爆電氣設備運行與維護管理細則
一、防爆電器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 操作、使用、維護和保養(yǎng)。
二、防爆電器設備應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三、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jiān)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可靠性。
四、浸出車間維護檢查設備時,必須停電進行故障未查清前禁止送電,嚴禁帶電對接電線 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
五、日常維護檢查。設備的運行維護人員,必須按各類防爆電器設備的技術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錄和檢查記錄。
日常維護檢查主要項目:
1.防爆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huán)境的清潔。
2.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guī)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guī)定;
3.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xiàn)象,聲音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guī)定。
4.運行中應經常檢查電機軸承表面溫度,保持規(guī)定的油量,溫度不得超過規(guī)定;
5.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絲不得松動。
6.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xiàn)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封閉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鋼板密封。
7.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guī)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guī)定值。
8.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啟動。
9、電器設備運行時發(fā)生下列情況,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停機,并通知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guī)定值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tài)時。
(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xiàn)高溫或冒煙時。
(3)電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fā)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4)機械負載出嚴重故障或危及電器安全。
10.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異?,F(xiàn)象應及時通知電器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fā)生的問題和事故做詳細記錄。
六、專業(yè)維護檢查。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1.更換高瓦燈泡、熔斷器、開關都必須符合設計規(guī)定的規(guī)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2.清理控制設備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3.檢查設備和電器線路的完好狀況。
4.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5. 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guī)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點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6.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器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shù)。
7.檢查控制儀表、檢測儀表、電訊等設備,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它缺陷。
8.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器設備和線路,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9.浸出車間更換燈泡必須在白天進行,并確定車間內沒有溶劑氣體泄漏在浸出班長的監(jiān)督下方可打開防爆護罩。
10、在浸出車間進行電器維修需經浸出班長同意后方可進行,必須由兩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