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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機關各部門、工指、項目部在生產、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分公司、工指、項目部生產、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集團公司辦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門負責對機關辦公區(qū)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項目部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質部、分公司負責對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現場管理實施
第五條各單位應加強對人員的管理,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嚴格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火、滅火準備。經常性地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條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第七條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單位要填寫《危險品收發(fā)臺賬》,對物品的名稱、數量及入庫日期進行登記,并及時清點。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格執(zhí)行。
c.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4m。
d.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監(jiān)控。
e.使用防爆型用電設備及照明等
第八條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每半年對各單位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分公司安質部每季度檢查一次,項目部對生產現場進行日常檢查,填寫《檢查記錄表》。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落實。
第九條緊急情況和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貯存及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危險或重大影響時,應執(zhí)行《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辦法
一、 易燃、易爆品貯存要求:
1、 貯存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如各類物品倉庫、貯罐、堆場等建筑物的選址。建筑結構構造、電氣設備、防爆泄壓、滅火設施等都要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2、 物品要分類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品種繁多,性質各異,貯存時要分區(qū)、分類、定品種、定數量、定庫房貯存、定人員管理?;瘜W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3、 物品進、出庫要檢查驗收。
4、 堆垛襯墊要做到安全、整齊、合理、便于清點檢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五留距”即墻距、柱距、頂距、燈距、垛距。
5、 保管人員要做到一日二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二、 易燃、易爆庫房管理“十不準”:
1、 不準設辦公室;
2、 不準設休息室;
3、 不準住人;
4、 不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5、 不準使用碘鎢燈;
6、 不準使用日光燈;
7、 不準使用電熨斗;
8、 不準使用電爐子;
9、 不準使用電烙鐵;
10、 不準使用60w以上的燈泡;
三、 易燃、易爆庫房保管必須做到:
1、易燃、易爆庫房、施工場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當班中、下班前檢查。查碼垛是否牢固,查包裝是否滲漏,查源是否安全,查庫內溫度,在雨雪天查是否有雨雪進入庫房等。
四、 易燃、易爆庫房安全保管制度:
1、“五雙”制度?!拔咫p”即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賬、雙人發(fā)貨、雙人領用。
2、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qū)都須詳細登記。
3、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4、清點賬物制度。保管員每周清點,保衛(wèi)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
5、禁止煙火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
6、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爆炸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摔損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并應專門的發(fā)放時間內進行。
五、 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注意事項:
1、 在裝車、應將車廂內的雜物打掃干凈,防止有殘留物。
2、 搬運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拖、拉、拋、滾。在機械吊裝作業(yè)時,應防止高空散落,發(fā)生危險。
3、 不應用電瓶鏟車裝卸。
4、 如遇有閃電雷擊、雨雪天氣,應立即關閉車廂停止作業(yè)。夜間作業(yè)不準使用明火燈具,應用防爆燈具。
5、 在高溫季節(jié)不宜在每日的8:00-18:00作業(yè),以避免烈日曝曬。
6、 作業(yè)人員不利攜帶火種或穿戴帶鐵釘的鞋進入作業(yè)現場。
7、 在裝卸可燃易燃液體、氣體時,其管道、設備上應裝有導除靜電的裝置,裝卸完畢,應將車廂和現場的殘存物徹底清除。
中鐵八局四公司__目部
2022年6月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機關各部門、工指、項目部在生產、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分公司、工指、項目部生產、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集團公司辦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門負責對機關辦公區(qū)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項目部負責對生產現場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條集團公司安質部、分公司負責對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現場管理實施
第五條各單位應加強對人員的管理,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嚴格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好防火、滅火準備。經常性地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條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第七條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單位要填寫《危險品收發(fā)臺賬》,對物品的名稱、數量及入庫日期進行登記,并及時清點。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格執(zhí)行。
c.各種氣瓶在使用時,距離明火10m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曬、倒置,與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4m。
d.加強對火源、電源和生產中貯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監(jiān)控。
e.使用防爆型用電設備及照明等
第八條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每半年對各單位的易燃易爆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分公司安質部每季度檢查一次,項目部對生產現場進行日常檢查,填寫《檢查記錄表》。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落實。
第九條緊急情況和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貯存及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危險或重大影響時,應執(zhí)行《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減少易燃易爆品為公司所帶來的損失。
2.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術語和定義
易燃易爆品:壓縮空氣、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燒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養(yǎng)活物等。
4.職責
4.1質量安全部對易燃易爆品的監(jiān)控負總責。
4.2分公司對所屬項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監(jiān)控負責。
4.3綜合處負責對公司機關辦公和生活區(qū)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購負責人對易燃易爆品的監(jiān)控和管理負直接的監(jiān)督檢查。
4.5項目部對生產、施工現在易燃易爆品的監(jiān)控和管理負直接責任。
5.程序
5.1加強對人員的管理。
5.1.1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5.1.2嚴格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實防火、滅火準備。
5.1.4做好防火、滅火準備
5.2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存儲
5.2.1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的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和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guī)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 格執(zhí)行;
b) 各種氣瓶時,距離明火10米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曬,倒置;
c)加強對水源、電源和施工中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的監(jiān)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主管口頭或書面批準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項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隱?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來的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保存、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對各部門、班組的易燃易爆品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 及時的整改落實。
5.4緊急情況的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危險或重大影響時執(zhí)行《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