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政再審申請書范本
再審
再審
再審申請人;譚靜 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湘潭市岳塘區(qū)荷塘鄉(xiāng)金湖村桃葉坡組46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岳塘區(qū)城市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局 法定代理人;許忠良 職務;局長;住址;湘潭市岳塘區(qū)長潭路板塘大道81號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湘潭市中級法院(2022)潭中行終字第32號行政裁定;
2、請求撤銷湘潭市岳塘區(qū)法院(2022)岳行初字第00076行政裁定;
3、確認湘潭市岳塘區(qū)城市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局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
4、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理由
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1、2022年2月2日庭審,在審查代理人資格上,兩被告代理授權委托書上沒有被申請人法人代表的簽名。而一審法院只認為有瑕疵、后補??尚Φ氖莾杀桓娲砣诉B代理資格都沒有,還坐在法庭上對簿公堂。足可見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對審查案件的隨意性。
2、主審法官涂立宏多次打斷申請人的庭審質證,明顯偏袒被申請人!思想匯報專題涉嫌違法!二,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
1、一、二審認定被申請人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此等認定極其荒謬:岳塘區(qū)城市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局代碼證號為57433025-2,具有獨立行使行政行為的職權,承擔行政執(zhí)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其所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出的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顯然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2、2022年,申請人訴被申請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一、二審異口同聲認為是行政行為?,F在就同一案訴強拆行為違法時,一審認定又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3、二審認為該案是行政行為,裁定駁回的理由是《強制拆除決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是一種執(zhí)行行為。二審認定事實錯誤。理由有三。(一)從2022年1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至2022年12月18日實施強拆,沒有向當事人進行公告、催告等法律程序,嚴重違法。(二)申請人在訴訴被申請人限期拆除決定時,在答辯狀里才見到催告
公告強制拆除決定等虛假偽造的證據!(三)申請人的住宅是2022年12月18日遭到被申請人強拆,而在被申請人答辯狀里找到強制拆除決定作出的時間是強拆的同一天,請問留置送達的強制拆除決定是留置在申請人的路上還是申請人的廢墟里。
這種無中生有的強制拆除決定被二審認定。足可見二審法官對法律的無知和包庇違法行為的無恥!冤案就是這么制造的!
三、被申請人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申請人一直居住的房屋,村,組出據了證據證實,是申請人唯一的房產。鄉(xiāng)、村及拆遷辦領導曾去了出嫁地進行了調查,已經得到了三級政府的確認。
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5日,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為由將申請人居住了5年的房屋定性為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并于2022年12月18日,強行將申請人的558.36平方的房屋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被申請人無權作出違章建筑的認定!顯然其作出認定違章建筑的認定嚴重違法!
2、被申請人強制拆除申請人的房屋唯一的理由是申請人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政府職能部門又什么時候通知過申請人去辦理,農村私房百分之九十九都沒有辦理任何手續(xù)。這又是誰的過錯?!
根據申請人掌握的資料證據,“沃土路” 項目需要拆遷24家。無一家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范文top100為什么不都一樣拆除?!《憲法》明文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要欺負我一個婚姻不幸的人?
3、從2022年12月5日作出限拆決定到同年12月18日強拆。用時13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北簧暾埲酥苯觿儕Z了申請人救劑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拆遷案例指導案例第十,縱然是違法建設,也要遵循合法的法定程序的規(guī)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永遠記住高院樓道牌扁里有一句這樣的話;“法官是以最廣博的知識與良知,不以當事人身份、地位而評判。只服從法律、事實、證據?!蓖С衷賹徤暾埲说脑V求為感。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2篇 行政再審申請書范文
被 申請人 :瑞安市公安局 住所浙江溫州瑞安市隆山東路政法大院,電話******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 賠償 糾紛
2 、請求判令被 申請人 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 、請求判令被 申請人 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 、請求判令被 申請人承擔
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 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 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xù) 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 以“屬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為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采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 規(guī)定,因為行政行為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為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為行政機關可以“連續(xù)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 申請 人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 申請 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 申請 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guī)定,回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為,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為,但是
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以協警作為“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于“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guī)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
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回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 申請 人多次指出本案被 申請 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戲而已。一審判決回避這一事實,僅以被 申請 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并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為依據,即認定 申請 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干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于賭資流動的陳述。 申請 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于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于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為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警作為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為被 申請 人行政行為“合法”。 申請 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 申請 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 申請 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guī)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為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zhí)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為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guī)定的見證人應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 申請 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后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為“群眾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jiān)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 申請 人操作 申請 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yè)上網管理系統(tǒng)”記錄為處罰后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tǒng)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為,根本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本案屬于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群眾匿名舉報”為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說,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為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jiān)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為由為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jiān)控公民上網行為的事實。
五、一審中 申請 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并未回應,侵害了 申請 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于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為其屬于書證,內容是 申請 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 申請 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 申請 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 申請 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fā)十多天后才檢查”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 申請 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诖朔N判斷作出的判決注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于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并未述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醫(yī)院醫(y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后,申請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轉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行監(jiān)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 人認為原
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監(jiān)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 申請 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 申請 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
代理人: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