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再審樣本
再審樣本
發(fā)布時間:2010-08-13 10:06:06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yè),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qū)(鄉(xiāng))××街(鎮(zhèn))××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yè)
(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yè)。
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酷貓寫作范文網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qū))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guī)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碴U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guī)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范文寫作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第2篇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書
刑事再審
刑事再審
申請人:李莊 男
再審代理人:遲夙生 女 黑龍江省夙生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亞童 男戶 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xxxx(系申請人之子)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終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現依刑訴法203條之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重慶市渝一中法刑終字(2010)第13號刑事判決書。
2、對該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駁回申請,望法定期限內出具相關手續(xù)。
事實與理由:
序 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慶公安在北京將申請人秘密抓捕,并連夜押往重慶,制造了一場荒誕離奇,令人瞠目結舌的司法鬧劇。重慶相關人員蔑視法律尊嚴,踐踏司法程序,肆無忌憚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給中國的司法帶來了嚴重傷害,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2022年6月11日,申請人刑滿出獄,開始踐行當年“藏頭詩”中立下的誓言——“礎去間決神訴”。
半年多來,除向有關國家機關不間斷控告、申訴之外,并于2022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按最高院要求“應經當地高院處理后,再來最高院”的司法慣例,申請人今日正式向重慶兩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嶝垖懽鞣段木W或許這是一場艱難而又漫長的申訴,或許還會給當事
人帶來更大的災難。但,“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一個律師的崇高信仰,也是驅使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終極理想。
李莊事件不僅僅浪費了納稅人的巨額錢財,而且摧殘了中國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縱使再用一萬個謊言去描,也描不圓;再用一萬個假話去撐,也撐不住。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終究要大白于天下!這場冒天下之大不韙,且有違法治、人倫底線的徇私枉法鬧劇,到了該謝幕的時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對得起神圣的法律,對得起人性的良知,對得起所有關注該事件的民眾!
下面,從十個方面分述再審理由:
第一部分 一季一審
一、以“速度”掩蓋一審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開庭,僅18天,“李莊案”就完成了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創(chuàng)造了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錄。被海內外稱為“重慶速度”的背后,掩護著一個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訴訟過程。
第一,“李莊案”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夠“罪”,應以龔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為要件。而在龔案尚未開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況下,一審提前判定申請人有罪,無異于宣告了龔案中沒有刑訊逼供情節(jié)。前案之車,必然導致后案之轍,對申請人的有罪判決,使得龔案在開庭前頁已蓋棺定論。換言之,也只有使申請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龔案。這正是“李莊案”公訴人,同時兼任“龔案”公訴人的詭異所在,此荒唐做法,****裸地顯現出了制造“李莊案”的真正動機。
針對上述枉法現象,律師界、法學界發(fā)出了吶喊。2022年8月、12月,全國人大連續(xù)兩次對刑訴法草案進行審議,專門對此罪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既,先審本案(龔剛模案)再審衍生案(李莊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將該罪的訴訟邏輯加以法制化。以杜絕今后類似重慶式的司法程序混亂。
第二,申請人被控“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除主體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備。首先,偽證在哪兒?哪個證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樣的“妨害”?對此,控方自始至終支支吾吾不能舉證。正如申請人當庭陳辭:你們哪怕找出煙頭大小的一片證據,判我100年,我也認!”
第三,檢法兩院2009年12月4日聯合對龔剛模查體,龔剛模自述左肩痛,雙手感麻木,法醫(yī)鑒定龔剛模手腕部色素沉著留有疤痕,一審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將司法鑒定依法送達申請人,這不僅協助隱瞞了刑訊逼供的黑幕,還無端的剝奪了申請人的異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