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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1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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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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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醫(yī)院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xxxx國際醫(yī)院(以下簡稱醫(y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y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醫(y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y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醫(y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 職工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y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 醫(y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y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y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y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y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 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y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y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y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yī)院與職工各執(zhí)一份。

第七條 除勞動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條款內容外,醫(yī)院與職工可以協(xié)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xié)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xié)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yī)院簽訂保密協(xié)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y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xié)議,協(xié)議由本醫(y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yè)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xié)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y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xié)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y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yī)院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xù)與醫(y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條 對初次就業(yè)、再次就業(yè)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zhí)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y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y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 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 醫(y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 醫(y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y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續(xù)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y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y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y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xù)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y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xù)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y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yī)院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與醫(yī)院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y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xù)。

3、如醫(y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xù)。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辦妥以后,醫(yī)院以發(fā)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y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yè)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qū))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 醫(y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y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y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fā)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xié)商。經協(xié)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xù)。

第十六條 由醫(y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y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y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xié)商。經協(xié)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xù)。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guī)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y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

1、醫(yī)院和職工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醫(yī)院和職工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yī)院和職工各執(zhí)一份。

第二十條 對執(zhí)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xù)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按勞動部的《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執(zhí)行醫(yī)療期。凡進入醫(y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yī)院簽訂醫(yī)療期協(xié)議。如在醫(y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y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xù)到醫(y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 醫(y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xié)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y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y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y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y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醫(y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yī)院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y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其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醫(y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醫(yī)院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今后法律、法規(guī)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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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案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初步判斷,于某等三人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對于某等三人的訴求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由此看來,法律并未強制規(guī)定用人單位要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就無需因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了。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該商場終止于某等三人的用工符合法律規(guī)定,于某等人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近年來,非全日制用工被廣泛使用,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五大優(yōu)勢: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用工需求取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用人單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從現實情況看,除高端人才外,大部分非全日制崗位是保潔、包裝、服務等普通技能崗位,小時工資大多以地方最低小時工資為基準或稍高于標準確定,用人單位只需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其他保險無須繳納,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優(yōu)勢明顯。

二是用工形式靈活,自由度高。這里主要體現在非全日制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有追求短期利益的愿望,更傾向于提供勞動與支付報酬的“交易性”特征,雙方關系羈絆少,自由度高,勞動者可以在多家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用工,終止手續(xù)簡化,不要求采取書面方式,口頭通知即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也不必擔心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用工管理方面相對簡單。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只需在錄用后到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xù),而無須辦理轉移勞動者的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等。同時,非全日制用工單位不負有代通知金等義務。尤其是對于深受“雙倍工資”困擾的用人單位而言是個極大的利好。

四是法律規(guī)定差別大,易于操作。從根本說,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只有工作時間的數量差異,沒有性質的不同,但兩者在法律規(guī)定上差別很大,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guī)定,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雙方特別是用人單位可無所限制地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且不需支付補償,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也只要求用人單位應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在強制性法律義務上只規(guī)定了涉及勞動者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標準、周期等基本權利問題。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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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何風險

由于事實勞動關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及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時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雙倍工資風險 職工入職,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超過1個月未滿1年,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 有的用人單位喜歡鉆所謂的“法律空子”,在勞動者入職時,往往會和勞動者口頭約定幾個月的試用期,一旦試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猶豫地“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職工解聘?!秳趧雍贤ā访鞔_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fā)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都有相關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fā)[1996]181號)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在現實案例中,由于用人單位急于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最后承擔高額的賠償金了事。

二、如何規(guī)避法律風險

從《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現有規(guī)定看,在不同的情況下,企業(yè)有著不同的義務,如果企業(yè)未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

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1)企業(yè)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口頭通知是不行的。

( 2 )在企業(yè)已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yè)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義務。此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報酬。

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yè)有不雇傭勞動者的義務和權利,且不承擔任何懲罰性的責任,但應支付報酬。(注意:企業(yè)在此種情形下,只能不雇傭勞動者,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否則即要承擔帶有懲罰性的責任。)

風險: 對于企業(yè)來說,此時還不會發(fā)生經濟上的損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一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企業(yè)也沒有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的,法律即視為企業(yè)未履行自身的義務,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與企業(y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yè)在此時仍然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應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 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此時,企業(yè)已經沒有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法律視為企業(yè)已經與勞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期間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 兩倍的工資,并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措施: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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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xù)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guī)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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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收 回 執(zhí)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fā)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guī)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yōu)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yè)由于生產經營發(fā)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fā)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fā)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yè)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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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通知書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據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的規(guī)定,決定終止合同,請您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離開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規(guī)定辦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辭退通知書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您與本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續(xù)訂的勞動合同,因您具有下列情形,根據《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________條第________款的規(guī)定,決定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

(列舉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xù):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宜完成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xù)。

辭退通知書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據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____條第____款的規(guī)定,決定終止合同,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規(guī)定辦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年 月 日相關知識: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國務院的《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77號)第2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guī)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tài)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辭退通知書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企業(yè)員工辭退通知書范本

因為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yè)務發(fā)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yè)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

謝謝您多年來對本公司的支持和幫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我公司的________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辭退通知書范文

xxx,我公司與你于20xx年 月 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發(fā)現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勞動態(tài)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為,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公司決定將你辭退,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

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xù),本公司將依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給予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相應保險費補償。同時,接到本辭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義再開展任何業(yè)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此致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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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guī)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fā)給經濟補償,發(fā)給相當于本人___月工資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yè)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文書要點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zhí)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fā)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特別提示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6)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fā)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7)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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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用人單位過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訂立的,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來源:文章屋網 )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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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經的爭議得以明朗。

上半年企業(yè)勞動合同簽訂率超9成

9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會上表示,據26個?。▍^(qū)、市)調查統(tǒng)計,上半年企業(yè)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個百分點。

統(tǒng)計數據顯示,今年1-6月,全國參加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人數比去年底分別新增770萬人、365萬人、875萬人、852萬人、677萬人,全國5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105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1%。同時,短期勞動合同數量逐步下降。從各地情況看,1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數量明顯減少,3-5年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明顯增加。

單位對不訂立書面合同的勞動者應終止勞動關系

記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企業(yè)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是勞動者自己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yè)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企業(yè)要訂合同,而勞動者自己不愿意訂合同,卻沒有規(guī)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說:“針對這一問題,在《實施條例》的第五條、六條做了明確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辈芸堤┻€指出,如果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代表“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

為了消除誤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中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情形歸納起來作了集中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曹康泰說,《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了具體規(guī)定。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后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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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

在以往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因為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避免、阻止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致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無法有效舉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而現階段,部分勞動者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象的出現,改變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強勢地位,使和諧勞動關系出現了裂痕,極易引發(fā)勞動爭議。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缺乏人性化管理,勞動者有一種被強迫的感覺

一些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格式化,權利規(guī)定簡單、籠統(tǒng)、實現難度大,而義務、勞動紀律、處罰措施卻十分詳細和嚴厲,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事業(yè)單位,習慣性地認為勞動者應該像計劃經濟年代一樣,完全服從單位的意志,缺乏人性化。我們在與勞動者對話的過程中,部分勞動者反映:一些單位,一經錄用就要求立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就不錄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生產環(huán)境、文化理念等一點都不了解,有一種被逼無耐的感覺,簽了勞動合同心里沒底,不簽勞動合同又怕丟掉一次到手的工作機會。因而不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找出各種理由能拖就拖,能不簽就不簽。

2.部分勞動者懷揣“夢想”,以圖另謀高就

許多年輕的勞動者,特別是剛畢業(yè)的大學生,為了方便實現自己的“夢想”,懷著“學好技術馬上走人”的心態(tài)到用人單位工作,希望在用人單位學到相關技術后,尋找條件更好、工資福利待遇更高的用人單位工作,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會面臨高額的賠償金,以及保密條款的約束,所以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對用人單位的工資待遇不滿意,通過不簽勞動合同創(chuàng)造提高待遇討價的空間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待遇基本上是固定的,要想再提高工資待遇是很難的。扣掉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部分,拿到手的工資所剩無幾,隨著物價上漲過快,工資水平趕不上物價上漲的水平。所以勞動者通過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希望有談判的空間來提高工資待遇水平。

4.受勞動力緊缺的影響,勞動者存在趨利性

在當今社會,勞動者跳槽、換工作已不是新鮮事,在當前人才流動性不斷增強的形勢下,尤其是“用工荒”凸顯,各用人單位采取各種方法爭奪熟練勞動力,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條件和薪酬,勞動者希望可以隨時“跳槽”。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要受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限、解除條件、違約責任等制約,無法更快地變換工作。

5.少數勞動者想鉆法律空隙,獲取不正當利益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供需關系的變化,一些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工資福利待遇等有了新的要求,少數勞動者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對于自己不滿意的約定,往往以各種理由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因存異議擱置簽訂勞動合同事宜,為個別勞動者鉆法律的空隙提供了可乘之機?!秳趧雍贤▽嵤l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實踐中確實出現部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時借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也有的以此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等。

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的風險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的義務。不論勞動者有什么樣的想法和理由,不愿意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高度重視,及時依法處理。否則,將存在以下風險:

1.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這是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經濟補償的同時還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由于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會拒絕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選擇權,避免僵局的產生,當然,用人單位需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2.負有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前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畢竟“視為”不等于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還須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人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因此,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用人單位將承擔法律責任。

4.不利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發(fā)展產生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由于沒有勞動合同的約束,特別是在當今勞動力緊缺,人員流動頻繁,“用工荒”凸顯,各用人單位采取各種方法爭奪技能熟練勞動力形勢下,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條件和薪酬,勞動者就可以隨時“跳槽”,用人單位束手無策。重新招用新的勞動者需要時間,給用人單位的生產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

5.容易引發(fā)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用人單位會處在敗訴位置

無論什么原因,用人單位因存異議擱置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勞動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把用人單位推上被訴人的位置,只要勞動者向仲裁庭提出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用人單位將處在敗訴的位置上。

用人單位應對辦法

為了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yè)的生產發(fā)展,無論勞動者以什么樣的理由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及時書面通知

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消除勞動爭議隱患。

1.充分發(fā)揮工會作用,加強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

《工會法》、《勞動合同法》都規(guī)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因此,各用人單位要充分發(fā)揮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過程中的作用,人力資源部門要與工會密切配合,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規(guī)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促使用人單位加強用工自律,提高吸引力。使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自覺行動。

2.實行人性化管理,適時向勞動者發(fā)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書”

部分用人單位對于新入職的勞動者,要求在入職當天立即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這樣做給勞動者的感覺是一種被迫無奈之舉,即使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實踐中,較成功的做法是:在勞動者入職后一般7到15天之內,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作環(huán)境、崗位了解和認識的過程,其時這也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在這期間發(fā)現不適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不用在發(fā)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將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及所要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一并送達勞動者手中,讓勞動者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送達后,要給勞動者留有3至5天的協(xié)商期,這期間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勞動者提出相關政策的解答,工會部門要有專人協(xié)助、指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及時終止不愿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協(xié)商期滿,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工會人員到場,履行簽字手續(xù),并由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帶著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然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持1份留存?zhèn)洳?。對于不愿意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向不愿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依法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要求勞動者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并請工會到場做見證人。

4.“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內容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fā)“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時一定不要漏項,不要怕麻煩,并讓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管理臺賬上簽字。

5.加強證據收集、整理、存檔工作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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