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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組織架構:描述企業(yè)的層級結構、各部門的職能和相互關系。
2. 崗位職責:明確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權責和匯報關系。
3. 工作流程:規(guī)定業(yè)務操作的具體步驟和標準,確保工作的標準化。
4. 時間管理:包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假期安排等。
5. 考核評估:設定績效指標,用于員工的定期評估和激勵。
6. 培訓與發(fā)展:規(guī)定員工培訓計劃和職業(yè)晉升路徑。
7. 員工行為規(guī)范:明確道德準則、行為標準和紀律要求。
8. 獎懲制度:設立獎勵和懲罰機制,激勵員工積極表現(xiàn)。
注意事項
制定工作制度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全面性:制度應覆蓋企業(yè)運營的所有關鍵領域,無遺漏。
2. 實用性:制度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避免空洞無物。
3. 法規(guī)合規(guī):確保制度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
4. 溝通與反饋:制定過程中應征求員工意見,確保制度被理解和接受。
5. 定期修訂:隨著企業(yè)的發(fā)展,制度應適時更新,保持其有效性。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 封面:標明制度名稱、發(fā)布單位和日期。
2. 目錄:列出各章節(jié)標題,方便查閱。
3. 引言:簡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據。
4. 正文:詳細闡述各項規(guī)定,可按章節(jié)劃分。
5. 附則:如有需要,可包括解釋、修訂記錄等補充信息。
6. 簽署頁:由負責人簽字,表明同意并執(zhí)行該制度。
通過以上步驟和注意事項,我們可以制定出一套既全面又實用的工作制度,為企業(yè)運營提供穩(wěn)定的基礎。在實際操作中,企業(yè)應結合自身特點和需求,靈活調整和完善,確保工作制度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安全督查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_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
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
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
第3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結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項
第二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1、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相關公文、會議精神,明確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2、國家及省、市領導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有關食品安全事項的講話、批示,及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3、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人大常委會議及主任會議、市政協(xié)常委會議及主席會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決定和審議,需要查辦落實并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4、省食安辦、市政府、市長專線、信訪等部門轉辦及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上報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5、食品安全相關的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問題,及社會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協(xié)調處理;
6、市食安辦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市食安辦認為應督查督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對
第三條中列舉的問題及事項,市食安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報經市食安辦領導簽批立項。
緊急事項、市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現(xiàn)場提出督辦意見的,可直接交各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辦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備案。
第四條 督查督辦事項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市食安辦督查科查詢進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的人員閱讀查詢。
第五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根據內容重要程度和時間要求劃分為普通、重要、緊急三種,并指定辦理時限。
第三章 交辦
第六條 立項的督查督辦件應分類處理:
1、 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轉交指定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辦理;2、 對個別不宜轉給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市食安辦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食安辦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3、 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市食安辦領導指定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并明確責任范圍;
4、 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市食安委領導批準,成立督查組開展督查督辦。
第七條 所有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辦人員負責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
第八條 交由縣(區(qū))政府、職能部門或督查組(以下稱承辦部門)辦理的督查督辦件,市食安辦應及時下發(fā)督查督辦通知。
第九條 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問題直接提出督辦意見的,應現(xiàn)場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第十條 緊急事項可以口頭或電話形式交辦,并于3個工作日內完善督查督辦通知。
第四章 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收到督查督辦件后,要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限時辦結,定期、準確地報告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指定辦理時限的督查督辦件按指定時限辦理;
未指定時限的,普通件辦理時限為10個工作日,重要件為5個工作日,緊急件當日辦理。
第十二條 市食安辦對督查督辦件進行全程跟蹤,必要時采取口頭、書面或現(xiàn)場的形式對承辦部門進行督辦。
第十三條 對未按時完成辦理的事項,或未按時報告辦理結果的承辦部門,市食安辦負責口頭或書面催辦。
第五章 審核
第十四條 市食安辦對承辦部門報送的辦理結果,按下述程序進行審核:
1、初審。
市食安辦督辦人員提出初審建議并報市食安辦領導審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辦意見。
2、審核。
市食安辦領導對辦理結果簽署退辦、延期、緩辦或結案意見。
第十五條 對承辦部門送報的辦理結果,市食安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六章 退辦與延期
第十六條 市食安辦對需退回重辦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通知承辦部門,并說明退辦原因、辦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收到退辦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時辦理,限時按要求完成并匯報辦理結果。
第七章 緩辦
第十八條 承辦部門對不能按時辦結或暫時不具備辦理條件的督查督辦件,必須在辦理時限前書面說明情況,提出延期或緩辦申請。
第十九條 經審核市食安辦經認為確不具備辦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縣(區(qū))政府或職能部門可暫停辦理。
等具備辦理條件時再重新啟動督查督辦程序。
第八章 結案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經審核簽批同意結案的督查督辦件,應及時進行分類歸檔。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市食安辦定期編寫《督查簡報》,對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辦工作的數量及立項、交辦、辦理、催辦、退件、結案情況及辦理結果進行記錄、統(tǒng)計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市食安辦將督查督辦工作列入年終對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督辦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
二是督查督辦工作質量,即督查督辦件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等。
對督查督辦工作積極,考核成績顯著的縣(區(qū))政府和職能部門,市食安辦將予以必要的表彰;
對工作不積極,完成效果較差或未按時完成任務的,將予以必要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