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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氣安全管理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47

井下電氣安全管理

第1篇 預防井下電氣火災的現(xiàn)場安全管理

a預防井下電氣火災應注意以下各項:

(1)電纜發(fā)生短路故障,高低壓開關由于斷流容量不足而不能斷弧,引燃電纜。在檢查中要檢查高低壓開關斷流容量,校驗高、低壓開關設備及電纜的穩(wěn)定性,校驗整定系統(tǒng)中的繼電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2)為了防止已著火的電纜脫離電源或火源后繼續(xù)燃燒,必須采用合格的礦用阻燃橡膠套電纜。

(3)電纜不準盤圈成堆或壓埋送電,檢查電纜懸掛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

(4)必須有斷電保護,并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進行整定,保證靈敏可靠。若開關因短路跳閘,不查明原因不許反復強行送電。

(5)檢查高壓電纜接線盒是否符合規(guī)定,接線盒處是否有可燃物。

(6)礦用變壓器接線端接觸不良,或變壓器檢修時掉入異物會造成高壓短路。變壓器不定期化驗,會造成絕緣油失效,使變壓器升溫,產生過熱造成套管炸裂,絕緣油噴出著火。

(7)井下不準用燈泡取暖,照明燈應懸掛,不準將照明燈放置在易燃物上。

(8)架線電機車運行時產生電弧,當架空線距木棚太近或接觸木棚時,高溫電弧可能引燃木棚著火。另外,當架線斷落在高壓鎧裝電纜外皮上,直流電弧沿電纜燃燒,會燒毀電纜鎧裝和油浸紙絕緣。為預防上述事故的發(fā)生,應嚴格按規(guī)定架設架線。架線電機車行駛的巷道,必須是錨噴、砌碹或混凝土棚支護。

(9)檢查變配電硐室是否備有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機電硐室不得用可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火門。

第2篇 井下電氣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井下電氣設備安全運行,防止人身觸電、電氣火災和電氣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制定本規(guī)定的依據是:《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煤礦井下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細則》(以下簡稱《短路保護細則》)、《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以下簡稱《保護接地細則》)、《煤礦井下低壓檢漏裝置的安裝、運行、維護與檢修細則》(以下簡稱《檢漏保護細則》)、《機電設備防爆檢查標準》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第三條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的緋聞是指礦井井下供電系統(tǒng),礦井綜合自動化系統(tǒng)(含各子系統(tǒng)),通訊照明信號系統(tǒng),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各種電氣設備、器材、設施在選型、入井、安裝、測試、使用、維護、檢修和拆除過程中的綜合管理及即計量測量等各種電氣儀表的電氣安全管理。

第四條集團公司機電動力部是集團公司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的業(yè)務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井下電氣安全業(yè)務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礦(處、公司)機電管理部門是本單位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本單位井下電氣安全管理和安全監(jiān)察工作。

第五條井下電氣安全是礦井安全工作的重點之一,各級領導干部必須高度重視,尤其是各級機電部門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定期下井深入現(xiàn)場,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保證井下電氣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章基礎管理

第六條各礦(處、公司)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修訂和完善井下電氣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單項電氣拆除、安裝、檢修工程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審批,認真貫徹落實并存檔備查。

第七條各礦(處、公司)機電管理部門要設立電氣管理組,配備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及電氣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井下供電系統(tǒng)的設計、電氣設備選型、用電負荷調整及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計算,審核電氣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建立井下電氣設備臺賬,繪制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

供電設計、保護裝置整定計算和繪制的各種圖紙,由機電管理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經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礦長(副總經理)批準,并統(tǒng)一存檔。

新安裝的變電所、臨時配電點和采煤、掘進、開拓工作面必須有供電設計,確保實際與設計相符,嚴禁無設計施工,嚴禁先開工后設計。

第八條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必須標明電氣開關型號、短路整定值、過負荷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值、被保護線路最遠端兩相短路電流值、負荷名稱、負荷容量以及電纜規(guī)格型號、長度。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應標明巷道示意、設備名稱、設備圖例、設備數(shù)量。

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必須用cad軟件按規(guī)定圖例繪制。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必須有10kv或6kv系統(tǒng)網絡總圖、分圖。網絡總圖要標明設備名稱、型號、容量、負荷情況、整定值及電纜的規(guī)格型號、長度、運行編號,分圖要標明電源指向,電纜規(guī)格型號、長度、整定值、負荷名稱、負荷容量。井下供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要根據系統(tǒng)的變化及時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報集團公司機電動力部。

第九條各單位對井下使用的電纜、按鈕、電鈴、接線盒、防爆燈具等小型電器要實行專業(yè)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對電纜和各種小型電器的編號、保管、領取、發(fā)放、回收、修理、試驗等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建立臺賬,做到數(shù)量清、狀態(tài)明,帳、物、卡一致。電氣設備的臺賬管理必須納入微機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機電管理部門必須建立電氣試驗室,配備專職的試驗人員,負責井下開關保護裝置的檢測調試、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檢測、井下接地網接地電阻測定,雜散電流測定等試驗工作。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井下電氣事故的管理,建立電氣事故檔案,完善電氣事故等級、追查、分析和報告制度。

發(fā)生一般電氣事故,由礦及時組織追查、分析和處理;發(fā)生重大及以上電氣事故應立即報集團公司機電動力部、總調度室,并將事故追查、分析、處理意見及時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領導。

第十二條礦井必須制定煤礦井下供電系統(tǒng)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三條對不符合防爆標準要求和沒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產品合格證”的電氣設備、小型電器,不得簽發(fā)“防爆檢驗合格證”,嚴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四條防爆電氣設備的強制性檢查和維護

1、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實行包機制管理,每臺防爆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器)都必須責任到人,機電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分片包干制”,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包保到位。

2、要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使用隊組每班至少對防爆電氣設備進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檢查。每月必須對各自所轄范圍內的防爆設備逐臺逐件的開蓋檢查維護一次,高瓦斯區(qū)域和瓦斯突出區(qū)域每半月開蓋檢查一次并留有檢查記錄。

3、礦(處、公司)機電管理部門每月必須動態(tài)的對所有隊組的防爆電氣設備抽檢兩次。

4、各單位都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檢查制度和相應的考核制度,通過正負激勵建立防爆檢查的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各單位機電管理部門必須設立防爆檢查組,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專職防爆檢查員,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隊組必須配備兼聯(lián)防爆檢查員。防爆檢查組及其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防爆檢查員設置及培訓

井下每個采區(qū)至少配備兩名專職防爆檢查員。井下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隊組至少配備3-4名兼職防爆檢查員。防爆檢查員必須由責任心強、業(yè)務水平高、經過專業(yè)培訓的人員擔任。防爆檢查員經集團公司培訓考試合格后由集團公司職工教育管理部頒發(fā)資格證,持證上崗。防爆檢查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專業(yè)培訓,時間不少于7天。

2、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2.1對入井前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進行防爆檢查。對證件齊全、防爆性能符合標準要求的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由專職防爆檢查員簽發(fā)“防爆檢驗合格證?!?/p>

2.2對井下供電系統(tǒng)、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氣保護、電纜及各種電氣安全措施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防爆檢查員的權利:

3.1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失爆和危機安全生產的電氣設備停止使用、立即更換。

3.2有權制止防爆電氣工作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行為。

第十六條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基本原則:

1、按照公司“低瓦斯礦井按高瓦斯礦井管理,高瓦斯礦井按高標準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選型。

2、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必須符合《規(guī)程》四百四十四條的要求。

3、綜采工作面供電應優(yōu)先選用組合式開關。

4、電氣設備應優(yōu)先選用具有遠距離監(jiān)測、監(jiān)控功能的產品。

5、大功率、啟動頻繁的膠帶輸送機應配置性能優(yōu)良的軟起動裝置。

6、高壓電動機的控制裝置必須選用礦用高壓隔爆型真空磁力啟動器,高壓電動機不得不采用直接啟動方式。

第十七條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必須嚴格執(zhí)行gb3836-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省局《關于加強井下電氣安全管理暫行條例》和《陽煤集團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標準(試行)》。

第四章 開關保護裝置管理

第十八條開關保護裝置及功能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其結構應保證非專有工具不能輕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壓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接地個欠壓釋放保護裝置的應選用是數(shù)字智能保護裝置。

3、井下低壓饋電開關應裝設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兩臺及以上饋電開關的供電系統(tǒng),應具有選擇性漏電保護功能。

4、直接控制低壓電動機的開關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購置控制裝置。電動機繞組有溫度傳感元件的,控制開關應有溫度保護。小容量控制開關必須裝設電動機綜合保護器,具有軟起動功能頁必須具備上述保護功能。

5、向掘進面的供電的開關必須有風電、瓦斯電閉鎖保護功能。

6、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必須配套使用(即總開關和所有分支開關必須都裝設),帶延時的總檢漏裝置不準單獨使用。

7、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每班試驗一次,照明信號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對具有選擇性功能的檢漏保護裝置,各支路應每天做一次跳閘試驗,總檢漏裝置每周做一次跳閘試驗。新安裝的檢漏保護裝置在首次投入運行前作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每月至少做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

第十九條保護裝置的計算和調整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機電管理部門電氣管理組負責開關整定值計算,并下達整定值通知單。

2、開關保護裝置必須經電氣試驗室檢測調試,合格后交給運行隊組使用,且每半年應調試、效核一次。

3、保護整定值的調整要由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單整定,嚴禁使用隊組隨意調整整定值。

4、電氣實驗室應對開關保護裝置按類別、生產廠家建檔編號,帳、物、卡一致,并做好發(fā)放、回收、使用情況記錄。

第五章保護接地管理

第二十條電壓在36v以上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和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或金屬屏蔽護套等都必須可靠接地。所有必須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裝置都要與總接地網連接,禁止串聯(lián)接地。

第二十一條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一塊。井下分區(qū)從井上獨立供電者,必須單獨設置分區(qū)主接地極。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個采區(qū)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每個低壓配電點(含單臺饋電開關)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包括開關、電動機)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面的運輸巷、軌道巷、集中運輸巷(膠帶機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直接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要裝設1個;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6、含有漏電保護裝置的電氣設備必須裝設輔助接地極。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無法與接地系統(tǒng)連接的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

第二十四條接地網接地電阻的阻值和接地裝置的材質選用、安裝、檢查以及保護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護接地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井下電纜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礦必須配備專職電纜管理人員,負責井下電纜的選型、驗收、臺賬建立和管理工作。必須建立電纜專業(yè)維修點,負責電纜的編號、修補、試驗、發(fā)放、保管等工作。電纜有關資質證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類電纜,必須符合《規(guī)程》有關要求,必須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fā)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才沒機械質量檢驗中心核發(fā)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發(fā)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聲場廠的《出廠檢驗合格證》。

2、電纜連接裝置必須采用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3、井下使用的各種電纜必須經集團公司阻燃電纜監(jiān)測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阻燃電纜檢測報告》,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第二十六條電纜的選用、敷設、懸掛和連接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規(guī)程》第467條規(guī)定,不得選用無接地芯線的電纜,嚴禁采用鋁包電纜和低壓鋁芯電纜。

2、電纜載流量選擇要堅持以下原則:

采區(qū)配電室以上的供電電纜敷設要滿足n+n條的要求,即系統(tǒng)由幾條電纜供電時,必須有同樣型號規(guī)格的n條電纜作備用,對于入井電纜,n等于額定供電能力的1.5倍,對于中央配到聯(lián)絡配的電纜,n等于額定額定供電能力的1.2倍。對于從聯(lián)絡配到采取配的電纜,n等于額定供電能力的1倍。

3、敷設、懸掛應符合《規(guī)程》第468、469條規(guī)定。

4、井下高壓電纜不得采用油浸紙絕緣電纜。

5、電纜的連接必須執(zhí)行《規(guī)程》第472條有關規(guī)定,固定敷設的電纜推廣使用冷縮工藝。

第二十七條電纜的使用和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使用維護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型紅外線溫度檢測儀器,至少每周對電纜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2、靠近移動設備15米內的拖拽電纜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嚴禁將電纜浸泡在水中。

3、進行巷道清洗、維修等有可能損傷電纜的作業(yè)時,必須有電纜防護措施。

4、采煤機、掘進機和側裝機必須使用專用拖拽電纜。

第七章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礦必須建立電氣設備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現(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進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預防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重大電氣安全隱患、防爆電氣設備失爆、開關保護不齊全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進行處理,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三十條安裝井下機電硐室電氣設備,必須達到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具體做到墻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無淋水,有向外開的經過防腐處理的鐵門或鐵柵欄,并設在新鮮風流中。項目完成后應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線路。

第三十二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非專職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須接觸的部位必須有良好絕緣。

4、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申請審批制度。

第三十三條井下電氣安全應做到“十不準”:

1、不準甩掉開關保護裝置;

2、不準甩掉檢漏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絲、鉛絲和鋁絲等替代熔斷器的熔體;

6、不準對未經檢查瓦斯?jié)舛然蛲咚節(jié)舛瘸薜牡攸c進行送電、驗電、放電。

7、不準對有故障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8、不準對保護裝置不可靠的電氣設備送電;

9、不準使用隔爆型插銷開關、失爆的電氣設備和有破口的電纜;

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第三十四條電氣設備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責的電器維修工進行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

2、井下電氣維修人員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檢儀和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和停電牌。

3、在檢查、維修前,監(jiān)測環(huán)境瓦斯?jié)舛鹊陀?%時方可開蓋作業(yè),并嚴格執(zhí)行停電、驗電、放電和掛接地線的操作程序。

4、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必須辦理停送電申請票,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停電后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停電牌,嚴格執(zhí)行《陽煤停送電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一人監(jiān)護一人操作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停送電制度;送電時要由施工負責人與地面生產調度室、送電人員三方取得聯(lián)系,并留有記錄。

6、井下供電使用集中控制系統(tǒng)時,必須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明確職責范圍和操作權限,由指定的專責人員在控制室進行停送電操作。在地面遠程調整高壓開關整定值或遙控式,必須做遠程模擬傳動試驗。

第三十五條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和電纜使用的標志牌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為了便于使用、維護和監(jiān)督檢查,各類電氣開關、移動變電站、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和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都必須在開關內粘貼“整定牌”和“防爆檢驗合格證”。整定牌應標明設備編號、型號、負荷、用途、過載、短路整定值、最遠端兩相短路電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防爆檢驗合格證”注明責任人姓名。整定牌和防爆檢驗合格證要根據負荷變化和設備防爆檢查情況及時更新,無變化時每半年更換一次。

2、動力電纜要在電氣設備進出線處粘貼電纜標志牌,電纜標志牌標明電纜電源指向、電壓等級、規(guī)格型號、長度等內容。

3、標志牌按集團公司統(tǒng)一樣本制作。

第三十六條井下變電所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采區(qū)變電所和充電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

2、中央變電所、區(qū)域變電所、采區(qū)變電所、局部通風機專用變電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區(qū)排水的變電所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電源來自上級不同變電所或同一變電所不同母線段,并設置電源進線開關、母聯(lián)開關。兩段母線分列運行,當任一回路停電后,合上母聯(lián)開關,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復供電,并能擔負變電所全部負荷。

第三十七條井下高壓開關應裝設電防潮加熱裝置和放置防潮劑,井下低壓開關應放置防潮劑。

第三十八條井下電氣信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井下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

2、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它負荷。

3、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必須選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

4、井下防潮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yōu)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第八章局部通風機供電管理

第三十九條井下局部通風機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局部通風必須裝備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工作風機、備用風機的電源必須引自變電所不同母線段。

2、雙風機雙電源的工作風機必須實行“三?!?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專用開關)供電,備用風機可以采用動力電源供電。為有效降低無計劃停電和停風次數(shù),各單位必須實現(xiàn)地面直供井下局部通風機的高壓專供電源,新建礦井設計時一定要符合要求,生產礦井按集團公司要求逐步實現(xiàn)。

3、嚴禁一臺風機專用變壓器跨采區(qū)供電或同時向四臺以上(含四臺)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對旋式風機算1臺,雙風機算2臺)。

4、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保證停風后或瓦斯超限時能切斷停風區(qū)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必須同時實現(xiàn)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

5、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裝置至少1天應試驗一次,并做好記錄。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裝置試驗前,應先檢查備用電源系統(tǒng)是否可靠,在確保備用電源可靠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切換試驗。

6、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選用組合式開關,具有智能化電動機綜合保護功能,風電閉鎖功能及電動機開停等運行參數(shù)、故障類型顯示和記憶功能。

第九章井下電氣試驗

第四十條根據《規(guī)程》和公司規(guī)定,井下電氣試驗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下電氣試驗項目及周期

序號

項目

測試范圍及方法

測試周期

1

配電系統(tǒng)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對井下配電系統(tǒng)繼電保護裝置重新核定負荷,進行整定試驗

新開關下井前1次,在用開關每6個月1次,負荷變化及時整定

2

高壓電纜的泄露和耐壓試驗

高壓電纜用交直流高壓發(fā)生器做耐壓、泄露試驗

每年一次

新敷設的高壓電纜做耐壓、泄露試驗

入井前一次

3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提升運輸設備、通風機、主要排水設備、主要采掘設備及井下高低壓供配電設備,絕緣電阻用絕緣搖表或絕緣電阻測試儀測試

每6個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檢查

動力電纜絕緣電阻用絕緣搖表或絕緣電阻測試儀測試

半年至少測試一次

5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動力電纜絕緣電阻用絕緣搖表搖測

每月一次,由使用單位維修電工負責測試記錄

6

井下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局部接地極、主接地極接地電阻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用絕緣搖表搖測,接地電阻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8

雜散電流測試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礦井,用咋三點樓測試儀測試

每年一次

9

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

安裝檢漏保護裝置的線路

每月一次

2、井下電氣試驗儀器儀表配制不得低于下列標準:

序號

名稱

規(guī)格

單位

數(shù)量

1

微機綜合保護校驗

井下各種高低壓保護插件

1

2

交直流高壓發(fā)生器

10kv以下

1

3

智能泄露參數(shù)測試儀

0—2ma/20ma

1

4

絕緣電阻測試儀

1

5

絕緣搖表

500v、1000v、2500v、5000v

1

6

鉗式接地電阻儀

0.1—1000ω

1

7

雜散電流測定儀

1

8

遠方人工漏電跳閘試驗

127v用2kω、10w電阻;380v用3.5kω、10w電阻; 660v用11kω、10w電阻;1140v用20kω、10w電阻

1

3、試驗要求: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你的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jiān)測使用環(huán)境的瓦斯?jié)舛取?/p>

第十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一條嚴禁使用單光源礦燈,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器,嚴禁發(fā)放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的礦燈。

第四十二條進入采區(qū)的不回電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的絕緣按照《規(guī)程》第354條執(zhí)行。進入采區(qū)的金屬網必須在采區(qū)大巷口增設絕緣段,絕緣段長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三條綜采工作面的通訊、急停和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四條電氣設備著火時須首先切斷電源,嚴禁使用導電介質的滅火器材。

第四十五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運行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后使用,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每年應對單相接地電容電流、雜散電流和諧波電流測試一次,超過規(guī)定值時,必須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guī)定條款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以上級有關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從下文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機電動力部。

二00九年六月

第3篇 井下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作業(yè)的現(xiàn)場安全管理

(1)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操作人有不同的安全責任制。

(2)檢修和搬遷井下電氣設備時應停電;檢修時用經過試驗合格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在三相上掛裝接地線。

(3)部分停電作業(yè),應設置下標牌,然后合閘送電。

(4)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實行操作制度和監(jiān)護制度;操作人員填寫操作票;操作票中寫明被操作設備的線路編號及操作順序;不準帶負荷拉開隔離開關。

(5)操作時,有兩人執(zhí)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操作中執(zhí)行監(jiān)護制度,操作人員使用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6)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按時檢驗;保護整定合格;記錄填寫認真。

(7)大型機電設備安裝試運轉或膠帶道、絞車道、雙層作業(yè)有措施。

(8)各種機電設備轉動部分按時保養(yǎng)。

(9)多種在用電氣設備、纜繩有標牌且標牌與實際相符。

(10)定期檢查絞車保護裝置和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動作是否失靈。

(11)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不得強行送電。

(12)局部通風機有安全防護裝置。

(13)各種入井管線、接地裝置要定期檢驗。

(14)局部通風機實行“三專兩閉鎖”。

(15)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16)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立即處理。

(17)在井下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18)井下供電設備不得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19)不得用銅、鋁、鐵絲等代替熔斷器中的熔件。

井下電氣安全管理3篇

(1)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操作人有不同的安全責任制。(2)檢修和搬遷井下電氣設備時應停電;檢修時用經過試驗合格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再在三相上掛裝接地線。(3)部分停電作業(yè),應設置下標牌,然后合閘送電。(4)高壓線路倒閘操作時,實行操作制度和監(jiān)護制度;操作人員填寫操作票;操作票中寫明被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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