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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75

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有哪些

1. 爆破前準備:

- 場地勘查與評估

- 設計爆破方案

- 申請并獲取相關許可證

- 準備爆破器材與材料

2. 爆破作業(yè)流程:

- 布置安全警戒區(qū)

- 安裝起爆設備

- 確認無誤后設置延遲時間

- 撤離人員

- 遠程起爆

3. 爆破后處理:

- 確認爆破效果

- 檢查現場安全

- 清理爆破殘留物

- 錄入作業(yè)記錄

目的和意義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爆破作業(yè)的安全操作,減少事故風險,保護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通過明確每一步驟的職責和要求,提升作業(yè)效率,防止因操作不當引發(fā)的意外損失,同時維護周邊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的安全。

注意事項

1. 所有參與爆破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有效證件,并了解本規(guī)程。

2. 爆破場地應設立清晰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 起爆設備的安裝必須由專人負責,確保接線正確,避免短路或早爆。

4. 起爆前,所有人員必須撤離至安全距離之外,不得在爆破區(qū)域內停留。

5. 爆破后,待煙塵散盡,由專業(yè)人員檢查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進行后續(xù)工作。

6. 遇到惡劣天氣或地質條件變化,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yè),重新評估風險。

7. 應妥善保管爆破器材,避免火源接觸,嚴禁私藏或非法使用。

8. 爆破殘留物的清理應遵循環(huán)保規(guī)定,不得隨意丟棄。

以上規(guī)程需嚴格遵守,任何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處罰。務必銘記,安全是爆破作業(yè)的首要原則,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

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⑸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若瓦斯?jié)舛瘸^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操作準備

第13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5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6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7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8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9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0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1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

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3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4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5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7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8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0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條 完工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2篇 電力線路施工開洞與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代清楚,并加強監(jiān)護。

(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yè)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作業(yè)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3)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得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jiān)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等安全措施。監(jiān)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

(5)在居民區(qū)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牌,夜間掛紅燈。

(6)塔腳檢查時,在不影響鐵塔穩(wěn)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

(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yè)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8)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時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應注意上方導線。

(9)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攜帶和存放,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應有專人保管。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措施,確保安全;攜帶雷管時,應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得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在強電場附近不得使用電雷管。如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10kg)和雷管(不超過20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管理。

(10)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11)運送和裝填炸藥時,不得使炸藥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往炮眼內推送炸藥,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12)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火雷管的導火索長度應能保證點火者離開危險區(qū)范圍點火者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qū)。

(13)爆破基坑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guī)定危險區(qū)。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qū)半徑應為50m;土坑開花炮危險區(qū)半徑應為100m;石坑危險區(qū)半徑應為200m;裸露藥包爆破的危險區(qū)半徑不小于300m。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范圍。

(14)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應離開危險區(qū)進、行隱蔽;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qū)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專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內。

(15)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者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安全措施。

(16)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

(17)如遇有啞炮時,應等20min后再去處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0.6m;淺眼要離原眼0.3~0.4m;并與原眼方向平行。

(18)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特殊措施。

第3篇 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⑸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若瓦斯?jié)舛瘸^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操作準備

第13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5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6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7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8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9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0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1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3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4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5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7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8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0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條 完工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4篇 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向工作地點搬運爆破材料

1、搬運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煙,不準和抽煙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藥應放在袋子或箱子內搬運,并做三防:防震動,防撞擊,防潮濕。

3、雷管和炸藥分裝分運。

4、運送爆破材料的人員,領取爆破材料后,應立即送到爆破地點,不準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和雷管要分開放置在安全地點,禁止放在有水、潮濕或電線周圍的地方。

二、炸藥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庫領到后,可地爆破地點附近的安全地點加工。

2、安全地點20米內禁止明火作業(yè),安全地點的照明燈應裝在距離加工地點5米以外。

3、加工炸藥包的數量應根據炮眼數目而定,不準留有備用。爆破工作結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須清查登記,并立即送回炸藥庫。

三、炮眼裝藥

1、裝藥時只要使眼內藥包互相接觸即可,不可擠壓過緊。

2、孔內有水禁止裝藥。

3、裝藥作業(yè)禁止抽煙。

4、裝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輕輕擠壓,待充填至離眼口100毫米時,允許用木棍搗緊炮泥,炮泥長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單人作業(yè)。

2、爆破前應先把設備轉移到安全地點或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3、布置好崗哨,發(fā)出信號,使所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4、如炮響數與實際不符合或沒有記清數目時,要在爆破事故記錄簿上進行登記。

五、盲炮處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處打一平眼,裝藥引爆。

2、為確保未爆孔方向,可將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與其平行。

3、處理盲炮時禁止把藥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繼續(xù)加深。

4、處理殘炮必須由具有一定爆破經驗的爆破工親自執(zhí)行,處理時其他無關人員一律離開現場。

第5篇 露天煤礦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火工品(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導火索等以下同)在運輸、保管、領用、試驗、銷毀、加工和使用等作業(yè)中,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墜落、推拉、擲滾或敲打。

第二條在炮區(qū)內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內(上風頭50m以內)和操作過程中不得有明火,嚴禁煙火,10m 以內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逗留。加工起爆藥包的地點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包應放置在距炸藥2m以外。雷管不充許裸露在起爆藥包外。

第三條爆破炸藥為銨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如改變炸藥品種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禁止使用硬化及過期炸藥。

第五條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員,必須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險性和預防危險的辦法。

第六條爆破工作必須在本礦指定范圍進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圍進行爆破時,必須按規(guī)定格式提出書面報告,報請駐礦安監(jiān)處審核后,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第七條在大風、雷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時禁止爆破。

第八條霧天和夜間爆破時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請主管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在重要設備、建筑物、構筑物附近進行爆破時,應事先報告有關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jiān)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條放炮工作必須在組長或指定炮區(qū)負責人指揮下進行。

第十一條影響放炮的障礙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處理計劃,并報礦有關部門、領導和安監(jiān)處。

第十二條每次放炮必須填寫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時間、地點、氣候、巖種、孔數、分幾次點炮,每組數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參數、每孔裝藥量、孔深及裝藥長度。

3、繪制炮區(qū)平面圖、每孔都必須進行編號,標明炮孔連線方式。

4、火工品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

5、人員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況。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備查。

第十三條在礦采場內爆破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運輸及保管

第一節(jié)汽車運輸

第十四條運送爆破材料的汽車要專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貨物同時載運。駕駛人員應固定專人。

第十五條爆破材料的裝、運、卸和保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持證上崗,運輸車輛必須專人押運,人不離車。裝、卸、押運人員,在工作中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發(fā)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

第十六條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十七條運輸爆破材料的專用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箱底部鋪設膠皮,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guī)定。

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它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嚴禁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條運送火工品時,必須事先檢查行車道路的安全情況(路面寬度、平整情況、坡度及臨時橋梁和道口)。發(fā)現問題應提前處理。

第十九條運送火工品前要檢查車體是否牢固、剎車及防滑裝置是否齊全可告靠,并清除車箱內一切雜物。

第二十條汽車裝運火工品時,要擺放整齊、平穩(wěn),不得高出車箱或超出車箱邊緣,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車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扎。

第二十一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行駛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時,押運人員要下車監(jiān)護,橫過鐵路前要在5m以外停車,押運人員須下車手持紅旗了望,確認無車時方可監(jiān)護通過。

第二十二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沿平盤行駛時,距邊坡不得小于3.5m,押運人員必須作好防護。

第二十三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禁止在空巷危險區(qū)和5m以內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過。

第二節(jié)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條爆破材料領用、保管和使用應帳、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條運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須設專人看管,要按品種、規(guī)格點清數目,炸藥與雷管分別放置。

第二十六條卸載火工品前要事先選擇平整場地,卸載火工品場地距鐵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壓電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條雨天及炎熱天氣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應苫布蓋好。

第二十八條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送回火藥庫,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二十九條當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別放入專用容器內,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由專人看管。

第三章裝藥與充填

第一節(jié)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裝藥前要有明確分工,并將工具準備齊全。

第三十一條裝藥前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在邊界上插上“爆破作業(yè)區(qū)、無關人員禁止入內”標志或紅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清除炮區(qū)內威脅安全的雜物,檢查一切障礙物的處理情況。

3、準備合格的充填物。

4、復查炮孔的積水、孔溫、坍塌、堵塞等情況;

5、清理孔口的浮塊,并按設計要求墊孔和分配藥量。

第二節(jié)裝藥

第三十二條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裝藥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第三十三條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擊易爆炸藥,引藥應小心地裝入炮孔,不準磨破聯線。4kg以上藥包,除軟質包裝的粉狀藥外,必須用炮繩吊入孔內。

第三十四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的裝藥結構裝藥,隨時掌握藥柱高度。

第三十五條裝藥時只準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桿(下稱炮桿),桿頭應平齊,不準帶有金屬箍套。

第三十六條散裝藥時,應緩緩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條銨油炸藥車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下料時要平緩及灑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破損的防水袋藥包裝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條機械化裝藥車必須符合:

1、廂體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輸藥管使用專用半導體、鋼絲繩與廂體的聯接應牢固。

3、發(fā)動機排氣管應安消焰裝置與油箱和輪胎保持適當距離,車上應配備適量滅火器。

第三節(jié)充填

第四十條裝藥時,禁止使用熱爐渣、熱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徑不應大于30mm。

第四十一條充填時應保護好導爆管和導爆索,防止破壞或掉入孔內。各孔導爆管和導爆索必須擺順,管與管之間嚴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條充填時應由組長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掌握炮桿,首先順直聯線用腳踩住,然后指揮充填。水孔則應先將藥包壓入孔底后,準備合適的充填物進行充填。

第四十三條輸電線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時,掌握炮桿人應面向輸電線,并要將炮桿繩拉緊或纏繞在炮桿上。當通過輸電線路時,必須將炮桿放平通過。

第四十四條充填時要用炮桿擋護聯線,并不斷搗固。深孔充填物長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條卡堵炮孔、導爆管、導爆索損壞或掉入孔內時應及時處理,采取補救措施。如無法處理,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充填時應用木鍬。

第四節(jié)裝藥與充填的故障處理

第四十六條裝藥發(fā)生卡堵只準用炮桿處理,嚴禁使用其它金屬或塑料工具。處理不了時要及時向炮區(qū)負責人匯報,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裝藥時聯線折斷或掉入孔內,經處理難以正常引爆時,可再補裝一個適當的引藥,然后充填。如處理無效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四十八條用導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發(fā)生斷管,當充填物上露有索頭,應重新放入引藥繼續(xù)充填,如無法補救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條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點炮人員和聯線人員必須各設一人,并且選有經驗的放炮員擔任。

第五十條聯線人員在炮區(qū)炮孔全部裝藥充填完畢后方可開始聯線,聯線時除炮區(qū)負責人外,其它人員必須全部撤離炮區(qū)。

第五十一條聯線完畢后,經炮區(qū)負責人檢查后,通知點炮員,方可點炮。

第五十二條 當相鄰的裸露藥包用明火起爆時,各藥包應放置在不被相鄰的藥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條引火管的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導火索嚴禁裝入孔內,點燃后導火索燃燒時間應滿足點炮人把預計要點的炮數點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點。

第五十四條明火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與引火管必須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時間出廠,同一規(guī)格的導火索。

第五十五條一次起爆可同時點燃兩發(fā)導火索長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點炮時,點炮負責人必須注意傾聽警戒管是否全爆響,炮響后還要重點檢查警戒管,以防丟失。

第五十六條警戒管的導火索比引火管的導火索縮短的長度應保證點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點,其縮短的長度應根據點炮人躲避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guī)定:

躲避距離

(m)

50

100

200

300

400

導火索縮短長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條點火前,炮區(qū)負責人應選好躲避處,點炮人員應按炮區(qū)負責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區(qū)線路順次點燃。

第五十八條預備起爆信號發(fā)出后,按規(guī)定掐好警戒管的導火索長度,點炮人應準備好點火工具,握好索頭。

第五十九條起爆信號發(fā)出后,點火負責人點燃警戒管,點燃的警戒管須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線10m以外的平坦地勢,以備爆后查驗。與此同時,點炮人開始點炮,當警戒管響后,立即停止點炮,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條點炮時,點炮人要記清自己點炮個數,炮區(qū)負責人要核對點炮數與裝炮數,如不符合,必須等最后一個炮響15分鐘后,方準進入炮區(qū)。

第六十一條一次點炮數量較多時,應采取插標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無論點炮個數多少,包括聯線員、警戒負責人及點炮員在內,炮區(qū)共設3人。

第五章警戒與安全距離

第一節(jié)警戒

第六十三條每次爆破都必須有警戒負責人和有足夠的警戒人員。警戒哨必須由懂警戒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六十四條小于警戒距離的兩個地區(qū)同時放炮時,應互相聯系好,共同警戒、統(tǒng)一指揮。

第六十五條警戒負責人與警戒哨之間,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難以直接聯系信號時,應增派傳遞信號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須在預備起爆信號發(fā)出前撤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六條警戒負責人布置警戒時必須做到:

1、根據放炮的安全距離和警戒邊界上具體情況必須派置足夠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當面交授警戒旗,同時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點、范圍及注意事項。

第六十七條警戒哨必須通告和監(jiān)視警戒范圍的機械和人員退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八條警戒哨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到達規(guī)定的安全警戒距離后站在較高地點。

2、能看見相鄰警戒哨。

3、能夠監(jiān)視通往炮區(qū)的所有通路。

第二節(jié)警戒信號

第六十九條定時放炮和不定時放炮都應同時采用有聲和有色警戒信號。

第七十條警戒信號用具:

1、有聲信號:口笛、警笛、手持式擴音器等;

2、有色信號:紅、綠旗;旗面0.6×0.4m。旗桿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條放炮警戒信號:

1、警戒負責人必須按下列次序發(fā)出警戒信號:

第一次信號:預告警戒信號。放炮準備工作完成后,炮區(qū)負責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緊和警戒哨聯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號,警戒不妥善不準回答信號。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號后,方可發(fā)出第二次信號。

第二次信號: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已妥善后,發(fā)出預備起爆信號,此次信號發(fā)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預備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負責人發(fā)出起爆信號。負責起爆的人立即進行起爆。

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在響炮后,按起爆方法規(guī)定的時間(3分鐘)后,警戒負責人和負責起爆人進入炮區(qū)詳細檢查起爆情況,認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時,方可發(fā)出第四次信號。此次信號發(fā)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區(qū)。

2、警戒信號規(guī)定:警戒負責人用紅、綠旗、口笛和警笛顯示信號。預備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要信號和警戒哨回答信號時都要高舉紅旗左右搖動。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高舉交叉的紅、綠旗,同時鳴警笛。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用綠旗示令點炮人點炮。解除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展開綠旗畫大圓圈,警戒哨用綠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節(jié)安全距離

第七十二條警戒安全距離就是警戒邊界與最近炮孔間的水平距離。

第七十三條安全警戒距離規(guī)定如下:

1、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區(qū)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2、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gk時,不得小于400m。

4、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轟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風天且警戒區(qū)為斜坡面,順風時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適當放大。

第七十四條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警戒距離規(guī)定如下:

機電設

備名稱

深孔爆破

(m)

淺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機、穿孔機、信號箱

30

40

70

推土機

汽車

50

150

200

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40

高壓電纜、風泵車

40

50

60

注:1、設備司機室背向爆破區(qū),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2、距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或移動到安全地點。

3、距高壓電纜小于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第七十五條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取減震爆破。

第七十六條在礦坑內爆破危及鄰近工礦通訊設施、房屋建筑安全時,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jiān)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章瞎炮處理

第七十七條孔內雷管起爆,發(fā)現瞎炮后,應匯報礦、段有關領導,并指派有經驗放炮員及時處理,暫不能處理的瞎炮應標識,必須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七十八條處理各種瞎炮時,嚴禁使用穿孔設備在原孔位投、打、穿、鑿,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條處理裸露瞎炮時,應扒開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條處理小炮眼瞎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輔助炮眼法:在距離圓柱孔0.5m處 (藥壺式孔0.8m),打一與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孔,再次裝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對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藥包爆破處理。

第八十一條處理深孔瞎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當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網絡問題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線未變薄時,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圍巖法??變扔欣坠艿南古诳?應用人工清理炮孔圍巖,小心取出雷管炸藥,孔內無雷管時,可在放炮負責人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指導下用挖掘機處理炮孔圍巖,確定瞎炮內炸藥全部清理干凈后,電鏟可正常采挖。

3、輔助炮孔法:在距離瞎炮孔1.0m遠處打1至2個與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炮孔,再次裝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內裝的是非抗水型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條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無鉆眼設施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條裸露爆破時,要清除藥包周圍的巖塊,并用沒有石塊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條嚴禁將掌子下幫的二次爆破聯在掌子上幫的大炮起爆網絡上同時起爆。

第八十五條在靠近機電設備和輸配電線路下,裸露爆破時,要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段、礦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第八十六條在穿鑿小炮眼時,如遇有炸藥與巖粉渣同時噴出,立即停止穿鑿,按瞎炮措施處理。

第九章導爆管、導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八十七條塑料導爆管、導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塵和易爆炸危險的場合使用。

第八十八條使用導爆管時,要認清雷管上的段別標志,按布孔方案裝藥,再按設計的連接方法聯結起來。

第八十九條塑料導爆管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將其劃破損傷,打死結、燒環(huán)。不允許將砂石、泥塊、水、油雜物弄入導爆管孔中,在使用時,不得將導爆管任意切斷。

第九十條用金屬管殼雷管做起爆網絡中的傳爆雷管時,雷管底部先用膠布包嚴后再連接導爆管。

第九十一條網絡連接時,將導爆管均勻地排布在雷管外側,用膠布纏繞5層以上,纏繞緊,1發(fā)雷管外側最多捆扎20根導爆管,導爆管末端應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條導爆管、導爆索網絡連接以后要認真檢查,經確定完全正確后,方可點炮。

第九十三條在搬運和使用中必須輕拿輕放,嚴禁跌、打、砸、撞擊或靠近熱源。

第6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上崗條件

第1 條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guī)定

第2 條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 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本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 條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fā)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 條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2一炮三檢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 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條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 條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fā)爆器和符合規(guī)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條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 條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 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 條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yè)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 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qū)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 條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工區(qū)領導簽字、加蓋工區(qū)公章。

第18 條領取發(fā)爆器,檢查發(fā)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第19 條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guī)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 條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 條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 條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5 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 條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

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條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條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裝配。

3、 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 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 條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 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時。

4、 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 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 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qū)等情況時。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8、 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 發(fā)現拒爆未處理時。

10、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qū)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

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 條裝填炮泥:

1、 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

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 米時,封

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設置警戒。

1、 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

擔任警戒。

2、 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 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yè)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 條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連線。

第31 條連線:

1、 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

2、 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 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 條敷設和檢查母線:

1、 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

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間距。

3、 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 條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 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現問題及

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guī)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fā)出爆破警號。

3、 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 條。

第35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fā)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 條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 條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 條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

6、 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 條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 條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規(guī)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條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 克。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5、 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

收尾工作

第42 條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

第43 條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xù);交還發(fā)爆器、爆破母線。

第7篇 露天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火工品(炸藥、雷管、導爆管、導爆索、導火索等以下同)在運輸、保管、領用、試驗、銷毀、加工和使用等作業(yè)中,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墜落、推拉、擲滾或敲打。

第二條在炮區(qū)內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內(上風頭50m以內)和操作過程中不得有明火,嚴禁煙火,10m 以內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逗留。加工起爆藥包的地點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包應放置在距炸藥2m以外。雷管不充許裸露在起爆藥包外。

第三條爆破炸藥為銨油炸藥、乳化炸藥、水膠炸藥,如改變炸藥品種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禁止使用硬化及過期炸藥。

第五條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員,必須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險性和預防危險的辦法。

第六條爆破工作必須在本礦指定范圍進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圍進行爆破時,必須按規(guī)定格式提出書面報告,報請駐礦安監(jiān)處審核后,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第七條在大風、雷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時禁止爆破。

第八條霧天和夜間爆破時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請主管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在重要設備、建筑物、構筑物附近進行爆破時,應事先報告有關單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jiān)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條放炮工作必須在組長或指定炮區(qū)負責人指揮下進行。

第十一條影響放炮的障礙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處理計劃,并報礦有關部門、領導和安監(jiān)處。

第十二條每次放炮必須填寫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1、時間、地點、氣候、巖種、孔數、分幾次點炮,每組數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參數、每孔裝藥量、孔深及裝藥長度。

3、繪制炮區(qū)平面圖、每孔都必須進行編號,標明炮孔連線方式。

4、火工品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

5、人員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況。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備查。

第十三條在礦采場內爆破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運輸及保管

第一節(jié)汽車運輸

第十四條運送爆破材料的汽車要專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貨物同時載運。駕駛人員應固定專人。

第十五條爆破材料的裝、運、卸和保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持證上崗,運輸車輛必須專人押運,人不離車。裝、卸、押運人員,在工作中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發(fā)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

第十六條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十七條運輸爆破材料的專用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箱底部鋪設膠皮,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guī)定。

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它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嚴禁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條運送火工品時,必須事先檢查行車道路的安全情況(路面寬度、平整情況、坡度及臨時橋梁和道口)。發(fā)現問題應提前處理。

第十九條運送火工品前要檢查車體是否牢固、剎車及防滑裝置是否齊全可告靠,并清除車箱內一切雜物。

第二十條汽車裝運火工品時,要擺放整齊、平穩(wěn),不得高出車箱或超出車箱邊緣,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車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扎。

第二十一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行駛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時,押運人員要下車監(jiān)護,橫過鐵路前要在5m以外停車,押運人員須下車手持紅旗了望,確認無車時方可監(jiān)護通過。

第二十二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沿平盤行駛時,距邊坡不得小于3.5m,押運人員必須作好防護。

第二十三條裝運火工品的汽車,禁止在空巷危險區(qū)和5m以內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過。

第二節(jié)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條爆破材料領用、保管和使用應帳、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條運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須設專人看管,要按品種、規(guī)格點清數目,炸藥與雷管分別放置。

第二十六條卸載火工品前要事先選擇平整場地,卸載火工品場地距鐵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壓電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條雨天及炎熱天氣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應苫布蓋好。

第二十八條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送回火藥庫,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二十九條當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別放入專用容器內,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由專人看管。

第三章裝藥與充填

第一節(jié)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裝藥前要有明確分工,并將工具準備齊全。

第三十一條裝藥前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確定危險區(qū)的邊界,在邊界上插上“爆破作業(yè)區(qū)、無關人員禁止入內”標志或紅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清除炮區(qū)內威脅安全的雜物,檢查一切障礙物的處理情況。

3、準備合格的充填物。

4、復查炮孔的積水、孔溫、坍塌、堵塞等情況;

5、清理孔口的浮塊,并按設計要求墊孔和分配藥量。

第二節(jié)裝藥

第三十二條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裝藥人員不得將頭部和身體正對炮孔。

第三十三條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擊易爆炸藥,引藥應小心地裝入炮孔,不準磨破聯線。4kg以上藥包,除軟質包裝的粉狀藥外,必須用炮繩吊入孔內。

第三十四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的裝藥結構裝藥,隨時掌握藥柱高度。

第三十五條裝藥時只準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桿(下稱炮桿),桿頭應平齊,不準帶有金屬箍套。

第三十六條散裝藥時,應緩緩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條銨油炸藥車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下料時要平緩及灑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破損的防水袋藥包裝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條機械化裝藥車必須符合:

1、廂體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輸藥管使用專用半導體、鋼絲繩與廂體的聯接應牢固。

3、發(fā)動機排氣管應安消焰裝置與油箱和輪胎保持適當距離,車上應配備適量滅火器。

第三節(jié)充填

第四十條裝藥時,禁止使用熱爐渣、熱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徑不應大于30mm。

第四十一條充填時應保護好導爆管和導爆索,防止破壞或掉入孔內。各孔導爆管和導爆索必須擺順,管與管之間嚴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條充填時應由組長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掌握炮桿,首先順直聯線用腳踩住,然后指揮充填。水孔則應先將藥包壓入孔底后,準備合適的充填物進行充填。

第四十三條輸電線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時,掌握炮桿人應面向輸電線,并要將炮桿繩拉緊或纏繞在炮桿上。當通過輸電線路時,必須將炮桿放平通過。

第四十四條充填時要用炮桿擋護聯線,并不斷搗固。深孔充填物長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條卡堵炮孔、導爆管、導爆索損壞或掉入孔內時應及時處理,采取補救措施。如無法處理,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充填時應用木鍬。

第四節(jié)裝藥與充填的故障處理

第四十六條裝藥發(fā)生卡堵只準用炮桿處理,嚴禁使用其它金屬或塑料工具。處理不了時要及時向炮區(qū)負責人匯報,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裝藥時聯線折斷或掉入孔內,經處理難以正常引爆時,可再補裝一個適當的引藥,然后充填。如處理無效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四十八條用導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發(fā)生斷管,當充填物上露有索頭,應重新放入引藥繼續(xù)充填,如無法補救時,必須插上標志,按瞎炮處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條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點炮人員和聯線人員必須各設一人,并且選有經驗的放炮員擔任。

第五十條聯線人員在炮區(qū)炮孔全部裝藥充填完畢后方可開始聯線,聯線時除炮區(qū)負責人外,其它人員必須全部撤離炮區(qū)。

第五十一條聯線完畢后,經炮區(qū)負責人檢查后,通知點炮員,方可點炮。

第五十二條 當相鄰的裸露藥包用明火起爆時,各藥包應放置在不被相鄰的藥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條引火管的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導火索嚴禁裝入孔內,點燃后導火索燃燒時間應滿足點炮人把預計要點的炮數點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點。

第五十四條明火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與引火管必須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時間出廠,同一規(guī)格的導火索。

第五十五條一次起爆可同時點燃兩發(fā)導火索長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點炮時,點炮負責人必須注意傾聽警戒管是否全爆響,炮響后還要重點檢查警戒管,以防丟失。

第五十六條警戒管的導火索比引火管的導火索縮短的長度應保證點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點,其縮短的長度應根據點炮人躲避距離,不得小于下列規(guī)定:

躲避距離

(m)

50

100

200

300

400

導火索縮短長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條點火前,炮區(qū)負責人應選好躲避處,點炮人員應按炮區(qū)負責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區(qū)線路順次點燃。

第五十八條預備起爆信號發(fā)出后,按規(guī)定掐好警戒管的導火索長度,點炮人應準備好點火工具,握好索頭。

第五十九條起爆信號發(fā)出后,點火負責人點燃警戒管,點燃的警戒管須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線10m以外的平坦地勢,以備爆后查驗。與此同時,點炮人開始點炮,當警戒管響后,立即停止點炮,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條點炮時,點炮人要記清自己點炮個數,炮區(qū)負責人要核對點炮數與裝炮數,如不符合,必須等最后一個炮響15分鐘后,方準進入炮區(qū)。

第六十一條一次點炮數量較多時,應采取插標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無論點炮個數多少,包括聯線員、警戒負責人及點炮員在內,炮區(qū)共設3人。

第五章警戒與安全距離

第一節(jié)警戒

第六十三條每次爆破都必須有警戒負責人和有足夠的警戒人員。警戒哨必須由懂警戒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六十四條小于警戒距離的兩個地區(qū)同時放炮時,應互相聯系好,共同警戒、統(tǒng)一指揮。

第六十五條警戒負責人與警戒哨之間,因受地形、地物影響難以直接聯系信號時,應增派傳遞信號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須在預備起爆信號發(fā)出前撤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六條警戒負責人布置警戒時必須做到:

1、根據放炮的安全距離和警戒邊界上具體情況必須派置足夠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當面交授警戒旗,同時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點、范圍及注意事項。

第六十七條警戒哨必須通告和監(jiān)視警戒范圍的機械和人員退到安全地點。

第六十八條警戒哨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到達規(guī)定的安全警戒距離后站在較高地點。

2、能看見相鄰警戒哨。

3、能夠監(jiān)視通往炮區(qū)的所有通路。

第二節(jié)警戒信號

第六十九條定時放炮和不定時放炮都應同時采用有聲和有色警戒信號。

第七十條警戒信號用具:

1、有聲信號:口笛、警笛、手持式擴音器等;

2、有色信號:紅、綠旗;旗面0.6×0.4m。旗桿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條放炮警戒信號:

1、警戒負責人必須按下列次序發(fā)出警戒信號:

第一次信號:預告警戒信號。放炮準備工作完成后,炮區(qū)負責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緊和警戒哨聯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號,警戒不妥善不準回答信號。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號后,方可發(fā)出第二次信號。

第二次信號: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確認警戒已妥善后,發(fā)出預備起爆信號,此次信號發(fā)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三次信號:起爆信號。預備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負責人發(fā)出起爆信號。負責起爆的人立即進行起爆。

第四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在響炮后,按起爆方法規(guī)定的時間(3分鐘)后,警戒負責人和負責起爆人進入炮區(qū)詳細檢查起爆情況,認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時,方可發(fā)出第四次信號。此次信號發(fā)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區(qū)。

2、警戒信號規(guī)定:警戒負責人用紅、綠旗、口笛和警笛顯示信號。預備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要信號和警戒哨回答信號時都要高舉紅旗左右搖動。預備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高舉交叉的紅、綠旗,同時鳴警笛。起爆信號:警戒負責人用綠旗示令點炮人點炮。解除警戒信號;警戒負責人展開綠旗畫大圓圈,警戒哨用綠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節(jié)安全距離

第七十二條警戒安全距離就是警戒邊界與最近炮孔間的水平距離。

第七十三條安全警戒距離規(guī)定如下:

1、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區(qū)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2、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警戒距離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gk時,不得小于400m。

4、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轟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風天且警戒區(qū)為斜坡面,順風時下坡方向警戒距離應適當放大。

第七十四條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警戒距離規(guī)定如下:

機電設

備名稱

深孔爆破

(m)

淺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機、穿孔機、信號箱

30

40

70

推土機

汽車

50

150

200

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

30

30

40

高壓電纜、風泵車

40

50

60

注:1、設備司機室背向爆破區(qū),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

2、距電器柜、變壓器、移動變電站,小于此距離應采取保護措施或移動到安全地點。

3、距高壓電纜小于此距離應停電拆除。

第七十五條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取減震爆破。

第七十六條在礦坑內爆破危及鄰近工礦通訊設施、房屋建筑安全時,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安監(jiān)處和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章 盲炮處理

第七十七條孔內雷管起爆,發(fā)現盲炮后,應匯報礦、段有關領導,并指派有經驗放炮員及時處理,暫不能處理的盲炮應標識,必須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七十八條處理各種盲炮時,嚴禁使用穿孔設備在原孔位投、打、穿、鑿,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條處理裸露盲炮時,應扒開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條處理小炮眼盲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輔助炮眼法:在距離圓柱孔0.5m處 (藥壺式孔0.8m),打一與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孔,再次裝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對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藥包爆破處理。

第八十一條處理深孔盲炮時.準許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當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網絡問題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線未變薄時,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圍巖法??變扔欣坠艿拿づ诳?應用人工清理炮孔圍巖,小心取出雷管炸藥,孔內無雷管時,可在放炮負責人或有經驗的放炮員指導下用挖掘機處理炮孔圍巖,確定盲炮內炸藥全部清理干凈后,電鏟可正常采挖。

3、輔助炮孔法:在距離盲炮孔1.0m遠處打1至2個與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輔助炮孔,再次裝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內裝的是非抗水型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條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無鉆眼設施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條裸露爆破時,要清除藥包周圍的巖塊,并用沒有石塊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條嚴禁將掌子下幫的二次爆破聯在掌子上幫的大炮起爆網絡上同時起爆。

第八十五條在靠近機電設備和輸配電線路下,裸露爆破時,要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段、礦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第八十六條在穿鑿小炮眼時,如遇有炸藥與巖粉渣同時噴出,立即停止穿鑿,按盲炮措施處理。

第九章導爆管、導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第八十七條塑料導爆管、導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塵和易爆炸危險的場合使用。

第八十八條使用導爆管時,要認清雷管上的段別標志,按布孔方案裝藥,再按設計的連接方法聯結起來。

第八十九條塑料導爆管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將其劃破損傷,打死結、燒環(huán)。不允許將砂石、泥塊、水、油雜物弄入導爆管孔中,在使用時,不得將導爆管任意切斷。

第九十條用金屬管殼雷管做起爆網絡中的傳爆雷管時,雷管底部先用膠布包嚴后再連接導爆管。

第九十一條網絡連接時,將導爆管均勻地排布在雷管外側,用膠布纏繞5層以上,纏繞緊,1發(fā)雷管外側最多捆扎20根導爆管,導爆管末端應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條導爆管、導爆索網絡連接以后要認真檢查,經確定完全正確后,方可點炮。

第九十三條在搬運和使用中必須輕拿輕放,嚴禁跌、打、砸、撞擊或靠近熱源。

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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