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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職責是什么
水害防治崗位,是企業(yè)或機構中負責預防、管理和應對水災風險的關鍵角色。該崗位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在可能遭受水災影響的地區(qū),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人員安全、資產完整及環(huán)境穩(wěn)定。
崗位職責要求
1. 具備深厚的水文學、地質學和環(huán)境科學知識,了解水循環(huán)和洪水形成機制。
2. 熟悉國內外水害防治法規(guī)和標準,能夠制定和執(zhí)行合規(guī)的防治策略。
3. 擁有項目管理能力,能協調各相關部門,確保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4. 具備良好的風險評估技能,能預測和分析潛在的水災威脅。
5. 精通災害應急響應計劃的編制,能在緊急情況下迅速作出決策。
6. 有良好的溝通技巧,能與地方社區(qū)、政府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建立合作關系。
崗位職責描述
水害防治崗位的工作涉及多個層面,包括風險識別、規(guī)劃制定、實施監(jiān)控以及應急處理。這個崗位的日常工作可能包括:
1. 對區(qū)域內的水資源狀況進行持續(xù)監(jiān)測,分析降雨、河流流量等數據,預測可能的洪水事件。
2. 制定和更新水害防治計劃,包括防洪工程設計、排水系統(tǒng)優(yōu)化、災害預警系統(tǒng)建設等。
3. 協調內部團隊和外部合作伙伴,共同完成防治項目的實施,如堤壩加固、排水設施建設和植被恢復。
4. 參與災害應急演練,確保團隊在真實災害發(fā)生時能快速、有效地響應。
5. 與政府和社區(qū)建立緊密聯系,傳播水害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有哪些內容
1. 風險評估報告:定期提交水災風險評估報告,詳細列出潛在的災害源、影響范圍和應對措施。
2. 防治項目實施:負責水害防治項目的立項、預算編制、進度跟蹤和質量控制。
3. 應急預案: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救援資源分配和災后恢復策略。
4. 培訓與教育:組織員工和社區(qū)成員進行水災安全培訓,提高其應對水災的能力。
5. 技術創(chuàng)新:關注水害防治領域的最新技術動態(tài),引入有效的防治手段和技術。
6. 合規(guī)性審查:定期審查水害防治政策和操作程序,確保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
水害防治崗位的工作不僅需要專業(yè)知識,更需要對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深刻理解。通過科學的防治策略和持續(xù)的努力,這個崗位的工作者致力于減少水災對社會和環(huán)境的影響,為構建安全、可持續(xù)的生活環(huán)境貢獻力量。
水害防治崗位職責范文
第1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2篇 地測科水害防治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礦井的安全生產指令。
2、按雙基考核標準及要求,做好地測工作。
3、加強礦井地測基礎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地測資料,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要齊全、準確,圖紙資料要完善可靠、填繪及時。
4、做好礦井地測資料分析、水情水害預測預報,為礦井生產提供地測資料依據。
5、加強對煤層底板含水層賦水情況的分析、探查和管理,嚴格制訂探放水工程設計,逐級審批,并嚴格監(jiān)督執(zhí)行,徹底消除礦井水害隱患。
6、編制礦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計劃,并督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
7、參與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審批、檢查和技術指導。
8、排查礦井水害隱患,發(fā)現有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水害問題,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和公司領導匯報。
9、推廣應用地質、水文地質物探、涌水量預計、水患監(jiān)測和突水預報等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術水平。
10、參與事故搶險、救災、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3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4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5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2、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yè)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fā)現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地測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